关于进一步规范调课手续的补充规定
2009-09-20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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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调课手续的补充规定

深圳大学文件深大教务〔200622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有效实施,提高教学质量,我校于20064月制定了《深圳大学关于上课时间、地点及任课教师变更的规定》;现针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出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调课手续,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按照教育部对本科教学的要求,各教学单位在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课程之后,原则上不得调课。

2.确因生病及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上课的,按以下情况办理调课手续:

1)病、事假在三天以下(不含三天)的,调课1次的须书面报经开课单位(学院或教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教务处教务室备案,并在该课上课时间前通知到学生;

2)病、事假在三天及以上的,调课2次以上(含2次)须书面报经开课单位领导批准和学校人事处的准假批示,报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到教务室办理,并在该课上课时间前通知到学生。

3)个人参加行业或学术会议尽量利用寒暑假及学术假的时间,尽量避免调课,不得已要调课的,各开课单位领导要从严把关,手续参照本条款(1)2)的规定办理。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内因开会调课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4)因公出差或开会而申请的调课,参照本条款(3)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同一开课单位不得允许两人以上在同一周因开会调课;

5)任何原因办理调课手续,均要事先安排和落实补课时间,调课未补课的按照旷课处理;调课超过六课时的,学院应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6)审批调课的各级领导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以印章或单位公章代替;

7) 教学单位和教师不能申请停课,因重大突发事件须临时停课的,必须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8)节假日调课按学校通知执行。

3.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须将办理结果和补课时间地点通知教学督导组。

4.任课教师未办理调课手续,不得以做作业或任何其他形式不到课堂授课。

5.教务处教务管理室应定期向学校领导、各学院院长和教学督导组通报所有的调停课情况,以备学校检查。

6.违反上述规定按《深圳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深圳大学教务处

O O六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