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希颖老师在《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发表《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中国价值及法律因应》一文
2020-10-26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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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202004期 第127-139

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中国价值及法律因应

敖希颖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打破政府兜底,实现金融机构自救,是降低金融业道德风险以及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作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法变革中最具创新性的举措之一,能否在我国发挥作用?通过分析"政府救助"的局限及其变化,解读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立法逻辑及功能不难发现,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在我国不仅能避免道德风险,维持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价值,重新分配破产损失,加强市场约束,加强跨境金融集团可处置性,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整金融市场结构,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如未来我国选择为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立法,建议在借鉴国际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优化自救机制的上诉程序,赋予债权人附条件的查阅权与质询权,赋予处置当局处置优先的权力,以及有条件地承认他国的处置安排。

关键词:政府救助;强制性自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处置;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司法案例研究”(2018SFAL014);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我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的处置权配置研究”(GD19YFX03)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XDFX202004009&v=P1cqiViwhsw0S9bwPNWIbZCGLkGaljoht4mthhMxIFxp3MW7IkGHKrd8njbLCPF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