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波参加中国宪法学2016年年会并作主题报告
2016-11-1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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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至23日,我院叶海波教授应邀参加在河北保定河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宪法学2016年年会和会员大会,继2011年后继续当选为新一届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并在年会上以“民法学的追问与宪法学的回答——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宪法学根据”的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后,2016年11月11日《检察日报》以“
增强宪法意识 提高理论研究深度”对此会议作报道,报道中全面引用了本文的观点:“对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海波认为,宪法第5条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第57条、第62条确立的民事基本法律立法权分配及保留制度,授权全国人大编纂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形成民事法律秩序;第33条确立的人权条款,第2章列举的基本权利条款以及第1章的经济及财产条款,形成全国人大立法调控机制,构成民法典中民事规范设计及选择的标准。上述条款赋予“根据宪法”两种含义:一是积极意义上的“依据宪法”,这产生具体化的后果;二是消极意义上的“不抵触宪法”,这使得侵犯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条款被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当下,要确保根据宪法编纂民法典的原则统帅民法典起草和审决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