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薇教授应邀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2010-02-26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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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罗莎 通讯员/余长秀):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颁布30周年之际,《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召开。来自深圳市法律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妇女界以及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和论证,筹备工作正式启动。《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列入2010年深圳市立法工作计划。

深圳大学法学院李薇薇教授代表《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起草组,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架构进行了说明。

《条例(征求意见稿)》新设计了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起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分析公共政策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不得有性别歧视;实行性别预算制度。要求政府预算要纳入性别视角,以更趋公平的方式分配资源;实行性别审计制度。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性别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部门应当对人口构成、教育和就业、职工工资收入、居民主要消费、家庭责任分担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所花的时间、女性的生育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口等等内容分性别进行统计。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同时,实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禁止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而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等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涉及禁止间接的性别歧视。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颁布和实施的各种规定、政策尽管没有基于性别差异进行特别区分,但目的或实施效果使得某一性别公民事实上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不予以纠正的,亦视为性别歧视;规定在参政、就业、文化等各个领域实行男女比例平衡,并进一步规定为促进男女就业比例平衡,可以在教育、培训、录用、晋升等方面采取特别措施等等。

有专家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我国乃属首创,一旦获准立法,颁布实施,势必对推动深圳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填补了我国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工作的空白,成为深圳妇女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而且对推动我国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70多个国家实行了性别预算,建立了性别平等机构,亚洲韩国、日本、菲律宾,我国香港、台湾也都出台了性别平等法,并建立了性别平等机构。性别平等立法已经成为人类发展的时代潮流和必然趋势。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