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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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讨会综述
2013
年
8
月
13
日《深圳特区报》第
C02 版
深圳特区报记者 周国和 尹传刚 通讯员 郭旭
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讨会”8月10日在深圳举行。来自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一百多人围绕“法治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理性选择”、“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与知识产权法修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实现”等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2013
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如何驱动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如何选择才能促进创新、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及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是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致辞中强调,法律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如何在经济发展和制度方面作出相匹配的安排是大家关注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表示,近年知识产权审判案件发展很快,而且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难案件越来越多,有影响力案件越来越多,开展这样的研讨活动,能促进交流与沟通,从各个方面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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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理性选择
如何实现法治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理性选择,与会专家学者从实证视角和理论视角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和司法保护体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司法保护问题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指出,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力度不强,原因很多,要分别从优化司法与执法机关分工、突出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强各个行政机关协作和转变行政机关保护职能等方面进行改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介绍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创新机制的关系,并从司法政策和环境、保护能力和保护强度、制度弹性和司法逻辑、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四个政策方面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应对的建议。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研究员指出,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双轨制”不同之处在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和法院司法并存的双轨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度”以及坚决制止滥用保护知识产权进行行政执法的行为。国务院教科文卫司条法处金武卫处长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进行的一个公共政策安排,在表现形式上采取了财产权的拟制形式。而当这种公共利益在国家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时会上升为一种国家战略,既然它是一种为国家利益而采取的拟制,我们首先应该争取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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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与知识产权法修改
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功能与知识产权法修改”议题中,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许超主任以相关案件为切入点,指出如果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破坏经济秩序罪,应该明确引起犯罪的行为原因是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还是其他行为,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还是侵害其他知识产权。财产权的权利保护尽量要用财产权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包括版权方面要慎用刑事保护手段。当真正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才考虑刑事救济,特别是当权利界限不清的时候要慎用公权力,民事刑事须严格区分。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是近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圳大学李扬教授详细介绍了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的规定,并指出了该规定对我国专利权确权机制改革的启示。李扬教授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按照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则专利权人不能向被告行使专利权,否则构成专利权滥用,法院可以直接就案件作出不侵权判决。李扬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纠正民主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反映的偏差,以实现个别正义,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教授认为,应该从社会发展历史角度和法律角度解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完全是一种纯客观的东西,它是受国家意识形态影响的。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应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以应该从多维度和多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解读和理解。马一德副会长认为,如何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值得思考。目前几部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都在紧锣密鼓地修改,要防止盲目扩张行政权力。修法要有前瞻性,更要有全局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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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实现
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实现”议题中,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决定了权利人主要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权利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中山大学谢晓尧教授对近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事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寻求市场制度替代的努力。当发现侵权比发现需求的成本更低时,权利人有足够的动因放任侵权;同样的,当通过事前的协商成本过于高昂时,知识产品的需求者就会成为潜在的侵权者。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成本过高的背景下,法院成为权威的定价中心有其合理性,是当事人缓解交易成本的理性选择。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吕文举副秘书长认为,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但与国际接轨的同时需要注意到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大环境,国外保护的前提是整个公众对专利的尊重,法院的司法审判水平很高,惩罚性原则的普遍应用以及行业的自律等等,这些都需要学者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