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共谋深圳法治建设未来
市依法治市办和深圳大学联合举办“法治深圳——现实与未来”高端论坛
深圳特区报2010年12月24日 记者:吴涛 晓马 杨涌 漆巨波
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和深圳大学联合举办,以“法治深圳——现实与未来”为主题的高端论坛日前在深圳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的著名法学专家和我市法律部门的主要领导齐聚一堂,共同谋划深圳法治建设的未来。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出席论坛并讲话。
论坛全面回顾总结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法治建设经验,深刻分析了深圳当前面临的新形势,为深圳法治建设的未来积极建言献策。与会嘉宾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对立法、司法、法治政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领域发表独到见解,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为深圳推进法治城市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 陈志刚:凝聚智慧共谋深圳法治建设
本次论坛时间虽短,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是一次高层次、高规格、高品位、高绩效的盛会,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主题鲜明、意义深远。本次论坛在全面回顾总结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分析深圳当前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谋划未来30年深圳经济特区在法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为解决深圳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对提高深圳市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群贤毕至、才俊咸集。论坛汇聚了我国法学界一流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同时,我市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制办等重要法律部门的主要领导也踊跃参与,这些领导都是学者型的领导,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位专家学者济济一堂,碰撞思想,凝聚智慧,共同谋划深圳法治建设的未来。
三、论辩深入、精彩纷呈。论坛通过主题演讲、互动交流等形式,围绕法治深圳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专家、学者们集思广益,畅所欲言,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从不同视角出发对立法、司法、法治政府、法律服务、法制保障、法制宣传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四、虚实结合、相得益彰。本次论坛既是一次学术研讨会,同时也是一次探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场会。论坛既务虚,又务实,做到现实与未来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专家和法制工作部门领导相结合,使理论研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法律实践得到理论指导。
五、成果丰硕,影响广泛。论坛顺利完成并富有成效:围绕法治城市的各个领域进行论证,达成初步共识。尤其是在推进深圳法治建设的理念、任务、规划、路径、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性方案。为率先实现法治,深圳应制定率先实现法治的科学可行的发展战略,确立率先实现法治的科学理念,正确认知法治,澄清法治理念的误区;必须强化司法建设,转变司法观念,改革司法体制;必须鼓励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技术革新;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律信仰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马怀德:“法治GDP”应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的奇迹,被世人所瞩目。近年来,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2008年通过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这在全国也是最早的指标体系之一。
在未来的发展中,深圳如何能够保持优势,在法治建设方面进一步引领发展?这需要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迈出新的步伐。
我认为深圳是有良好法治基础的城市,下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从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为法治政府奠定基础。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先行先试区,完全有条件起草制定一部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和特区法规。
二是依法决策防止公权力滥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很重要的特点是行政决策权异常强大,导致了行政决策不受约束。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当务之急,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有相当多数得不到有效执行。当前经济的GDP成为衡量地方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我认为除了经济GDP外,还要推行法治GDP。也就是推行法治应该成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绩,法治推行的好坏,应该成为衡量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
四是法治政府的建设应该考虑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要树立法治信仰,这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动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周旺生:深圳有责任在全国率先实现法治
深圳在中国改革新一轮重大主题面前,一个光荣的使命是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发扬30年的光荣传统,在全国率先实现法治,为中国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取得经验,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树立典范的同时,也成功树立法治典范。我认为,深圳率先实现法治是完全可能的。
法治作为人类的一种文明形式,从一开始就不是在世界范围内同时实现的,而是在几个国家,甚至是个别国家先期实现的。就一个国家而言,法治未必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实现,而是可以在部分的地区先期实现。
中国至今仍然是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程度很不平衡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法治的发达程度在各地也会是相应不平衡的。一些地区率先实现法治,有些地区随后实现法治,最后所有地区都实现法治,这将是中国法治不可避免的必由之路。深圳无疑是中国最先进地区之一,它完全有条件、有理由、有责任在全国率先实现法治。
深圳在国内先进地区当中,还具有其他地区难以比拟的优势条件。深圳是经济特区,在政策方面享有其他很多地区难以比拟的优势条件。在立法方面深圳更有优势,深圳除拥有普通地方的立法权外,还拥有作为经济特区有授权立法权。同时,深圳毗邻香港,香港同当代法治国家和地区又有广泛的关联,这就使得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国内其他城市难以比肩的、有利的地理条件。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 傅伦博:推进特区立法创新发展
深圳特区立法创新主要在于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坚持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先行先试是特区立法的本质要求,在深圳制定150多件特区法规当中,大致有三分之一的法规是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先行先试出台的。早在1993年,在《公司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就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1996年,我们针对一些特区企业拖欠工资,企业主欠薪逃逸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借鉴香港的经验,率先制定了《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对维护员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群体性事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坚持严管城市,注重治本理念。这些年我们立法也贯彻严管城市,注重质量的理念。近年来,我们在规范泥头车管理,处罚交通违章,解决执行难等方面的立法都贯穿了这一理念。
第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我们在严管的同时,也注重教育。
第五、坚持国际化城市视野下的学习借鉴和制度创新。近年来,深圳大量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世界先进的立法经验。
第六、坚持立法的公众参与、推进科学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我们制定《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共收集到2600多条意见,条文中有三分之二都是根据群众意见来草拟和改写的,公众参与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王 璞:合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特区建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圳的法治建设。具体到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我们采取了以下的措施:一是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所谓上下联动,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直接指导下开展法治建设。2008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我们与国务院法制办签订了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这是国务院法制办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协议要求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为制度、体制、机制创新探路。二是制订指标体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我们深圳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深圳版的法治政府的建设体系。这个指标体系涵盖了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的全部内容,具体在12个方面法定化:行政审批、行政决策、行政服务等等。我们构建了一个法治政府的框架,这样可以分解任务共同来落实。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我们还着重通过法定化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所谓法定化,就是通过行政审批改革使行政审批全部实现法定化。这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的一个具体措施。通过几次法定化,我们把行政审批从以前620多项,现在压缩到349项。企业的前置审批由原来的140项,现在减到56项。
市政协副主席、市司法局副局长 钟晓渝:法治建设决定深圳未来
论坛的主题是“法治深圳——现实与未来”。我的演讲题目更为直接:《法治决定深圳的未来》。这个题目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深圳是靠法治立起来的,深圳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和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而深圳的未来仍然需要依靠法治。
第一,深圳是靠法治立起来的。1979年7月15日,中央就批准在深圳、珠海、厦门设立特区。但为什么我们现在建立特区的日子不是以1979年7月15日,而是1980年8月26日。这是因为1980年8月26日是全国人大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之日,这才算作特区成立的诞生日。特区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可以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于深圳早期的发展,相当于深圳特区的基本法。可以说,深圳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第二,深圳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和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社会管制制度。深圳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立了许多经验,包括法治政府的建设,包括率先进行审批制度改革,都是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配套。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998年深圳率先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从30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削减到现在只剩下600多项,这意味着五分之四的政府职能已回归社会,这就是实实在在的转变,而不是简单的精简机构,削减机构。
第三,深圳在未来依然需要法治。深圳是率先发展,也率先遇到了发展当中的瓶颈问题。不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圳就没有出路。深圳在探索科学发展道路上率先利用立法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法治,深圳难以为继。法治不仅决定了深圳的过去,也决定了深圳的现在,更决定着深圳的未来。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 郑成良: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刻不容缓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们正在面临着一个危机,这个危机叫做司法公信力的危机。
随着社会的法治进步,司法的权威应该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目前,我国的司法权威正处于一个低谷。这首先因为法治公信力处于低谷。法制公信力就是有多少老百姓信任法治、信赖法治,看一个社会法治公信力,我觉得有两个角度:一、我们社会公众是否能够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第二、法律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按照它自身的逻辑发挥作用。
为了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我们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二是需要法治的启蒙,我们要改变法律观念,改变法律的理念,我更看重的是第二方面,因为在大众观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尤其是领导观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度建设再多,也不起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 杨小军:构建公众与政府对话的平台
学习行政法时,行政法的英文单词翻译行政法,有很少数翻译成管理法,我认为主流的行政是一种集权式的强制方法,效率先行,强调执行力的行政。但是在现在和未来社会,在利益主体、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行政的概念要发生,或者有些地区,有些制度模式下已经发生变化,两者行政的区别就在于政府只是一个结构和平台模式,在这种平台、制度、模式结构下,利益的多元化被认可,主题多元化和手段的多元化,以及目标价值多元化成为一个常态,所以执行力的问题在某些领域是被强调的,但是有些领域是强调协商的。
协商的行政必须建立在开放透明的基础之上。要实行协商行政,当然就要对话,对话以后才能合作,而不能强力推行。当然这是有范围的,不是什么事情都这样,这种对话和合作的基础是在于行政机关裁决权决定权、行政管理权的空间太大,所以有对话、有合作、有妥协、有让步的余地,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都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这是可以协商的。
要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未来深圳政府法治的建设,需要有一些新的思路,要构建公众与政府对话的法律制度平台,同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公众评价机制作为保障。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梁增昌: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检察工作中,理念就是根本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检察工作贯穿一种怎样的指导思想,树立一种怎样的理念,决定检察工作方向。根据我的工作实际体会,检察工作应贯穿以下理念
一、最根本的理念是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这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第一条,也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准则。
二、保障人权的理念。打击犯罪本身是保障人权,在打击犯罪过程当中,我们也要树立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三、同等保护的理念。同等保护既是法律的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是我们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秩序的要求。
四、阳光司法的理念。公开是公平的保障,通过公开可以促进公正,只有公开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规范文明理性执法理念。规范办案、文明办案,理性执法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同样的道理,文明表现出来,当事人可能就信服,真心诚意地接受。
六、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理念。这是我们工作的要求,也是判断检察工作人员案件办的怎样,职责履行怎样很重要的一个标准。
七、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无论是履行哪一方面的职责,重要是通过作出的司法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抗诉或者是不抗诉,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庄 潮: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到今年11月,我市两级法院用占全省法院8%的编制办理全省21.09%案件,我们的办案数是全省法官平均的2.5倍,是全国平均的4.5倍,这足以看出深圳两级法院在深圳的社会发展和深圳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深圳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第一、我们实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以公开促进公正,在这方面我们制定了很多规定。第二,我们实行标准化办案,较好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以前确实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同的区法院就同一个事实有不同的判决。同一个审判庭里不同的合议庭又有不同的判决。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我们怎么解决?我们就通过标准化办案,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作为特区法院,我们可以通过制订指导性意见,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先试。通过不断的探索,促使标准化办案能够形成同案同判,限制法官的裁量幅度,使它更加规范化,在公平和正义上走出一条新路。第三,我们在接受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除了内部监督以外,我们对于来自党委、人大、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外部监督,都非常重视。
本版文图 吴涛 晓马 杨涌 漆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