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委·2008-9-9 11:39:00
各学院团委:
近日接到团省委《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校团委决定在校内开展初选活动,各学院团委要按照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在学生中广泛宣传书法国粹,鼓励学生施展爱好,引导学生关注时事、关心民生。
作品报送要求:
1、同一作者作品只能报送一件;
2、按要求填写附件2和3,“选送单位”一栏预填“共青团深圳大学委员会”,书面版和电子版均需报送;
3、各学院统一上报,不接受个人报名,截至日期为9月16日;
4、报送地址:文学院团委(文科楼1114办公室)
校团委
文学院团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团粤办联发[2008]4号
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
书法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
由省政协、省教育厅、团省委、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省书法家协会共同主办的“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已成为备受社会广泛好评的文化品牌,成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和谐广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全面提高公民素质,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精神,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组委会研究决定,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于2008年7月-10月间举行。现将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省政协、省教育厅、团省委、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羊城晚报社、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省书法家协会等七家主办单位组成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组委会,大赛具体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牵头协调。
二、组织机构
设立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办公室,在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高校竞赛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学校部,由学校部部长刘珲担任办公室主任,副部长陈莉丽、广州美术学院团委副书记李易玲担任副主任。
三、承办高校
广州美术学院
四、参赛对象
广东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已获“体彩”2007广东大学生书法大赛一等奖选手以及首届、第二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一等奖选手不参加本次比赛。
五、作品主题及内容
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讴歌抗震救灾精神,庆祝奥运成功举办。与这些主题相关的诗歌、对联、文章、警句等均可作为书写内容。
六、大赛书写规则及要求
1.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体自选一种;
2.参赛作品要求为四尺斗方;
3.选送作品请勿装裱,由省大赛组委会统一装裱;
4.要求使用规范汉字,不得有错字、别字。
七、大赛奖项设置及比赛规则
1.奖项设置
大赛设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奖。
2.评选方法
竞赛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初赛由各高校评审,复赛由大学组竞赛活动办公室评审,决赛由大赛组委会评审。初赛报送上来的作品经复赛评审,选出300件作品,参加全省决赛。在300件作品中评出一等奖10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55名,入围奖100名。
3.比赛规则
初赛规则及评审细则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复赛规则由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办公室制定;决赛规则由省组委会制定。
八、参赛办法
1.初赛由各高校团委组织。同一作者作品只能报送一件;
2.复赛由大赛大学组竞赛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评审。本科学校报送作品为20-25件,高职高专类院校报送作品为10-15件;
3.决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评审;
4.获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选手,将参加2008年10月在广州举行的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颁奖仪式,并即席挥毫表演;
5.“体彩”2007广东大学生书法大赛一等奖和首届、第二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可送新近作品参加进步奖评审,获奖者将被邀请在第三届广东省青少年书法大赛颁奖仪式上即席挥毫表演。
九、推进步骤和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9月上旬)
全面启动,各高校团委制定本校初赛规则和评审细则,加强宣传造势,广泛动员大学生积极参与比赛。
第二阶段,校内初赛。(9月中旬)
各高校团委负责组织校内比赛,评审出参加复赛的作品,于9月18日前邮寄或送到承办高校团委参加复赛评审。
第三阶段,省内高校复赛。(9月下旬)
大学组竞赛活动办公室于9月24日前评审出参加决赛的300件作品。
第四阶段,全省决赛。(9月底)
省组委会组织评审,评选出全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和入围奖。
第五阶段,挥毫表演及颁奖典礼。
10月26日(星期日),举行挥毫表演及颁奖典礼。
联系人:
江凯涛(团省委学校部)
电话:(020)87185614,87195615(传真)
韩 玮(广州美术学院团委)
电话:(020)39362095
作品邮寄或送到: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广州美术学院团委,邮编:510006。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