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律实务精英论坛”第七期开讲
2009-05-30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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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律实务精英论坛”第七期

——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学院团委新闻部 马晓宇

11月10日晚,深圳大学法律实务精英论坛第七期在科技楼3号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深圳市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李建春处长主讲。李处长结合工作经验和生活实际为同学们解读了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和同学们交流了他对这部新法的看法。

讲座开始,由黄亚英副院长致词。黄院长在讲话中首先对李处长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之后对李处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李处长在来深圳工作前曾在海南国资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直奋斗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第一线,并做出过突出贡献。

首先,李处长向同学们解释了何为“国有资产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国有资产即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李教授认为,将国有资产定位为权益是对“国有资产”定义最准确的定位,反映了国家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国有资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李处长还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国有资产的20个特征,让同学们对国有资产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接着,李处长重点向同学们解读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同以往类似法律文本中不同的部分。李处长指出,这部法律是04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原本有关国有资产得分散的法律条文及成熟的政策的集中、总结、归纳、提升和补充而来的,所以内容上似曾相识。这次出台的法律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调整,第一,受本次金融海啸的影响将金融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的范围之内;第二,将国资委认定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第三,将国有资产预算纳入法律实行范围;第四,明确规定国资委不能干涉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五,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了投资考核和人大监督制度。这些变动反映了我改革开放成果的功固,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建立廉政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李处长同时还指出,法律对于国资委的限定太严,不利于国资委开展工作,无法对投入的资金负责。

李处长还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由需要探索完善的地方,他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国有企业法人任命问题上仍模糊不清。

最后,李处长细心解答了在场同学提出的问题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整个讲座同学们专心致志,积极思考,场上气氛热烈而不失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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