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请示损害司法公信力”
深大法学院院长黄亚英力主推进法官职业化
《南方都市报》2013年5月20日SA35版及深圳读本深政版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亚英认为,目前法院内部在审案的时候存在行政化的严重趋向。他昨日做客“南都公众论坛”,演讲主题为《探寻法院司法改革新理念》。其中,他谈到当下法官审案需要层层请示,还面临像流水线一样的行政化考核,严重损害公信,亟须改革。他力主推进法官职业化,还建议深圳增设第二、第三中级法院。
审案行政化表现在三方面
在黄亚英看来,审案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在内部办案的时候,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法官案子办完后起草的判决书,他是不能决定是否发的,而要报给本院的庭长,也就是相当于行政管理岗位的人来签发和审签。有的法院除了庭长,还要报给院长、副院长。也就是法官自己办的案子说了不算。
第二是下级法院办案的时候经常拿着案件到上级法院请示,请示完毕之后再判。那么这样的案子再上诉还有意义吗?这样两审终审就成为了形式。
第三是行政化的考核,就像生产线、流水线的考核一样量化。而且有些指标不合理,采用行政命令式的,每年下达法院调解必须达到多少。还有所谓的改判率,上诉改判率不能高于多少。这都是一些内部办案行政化,违反司法规律的现象。审和判是要一体的,如果分开就很可怕的,这样的司法还有什么公信力?
上述行政化的弊端很多,黄亚英分析说,法院审案中的前述三个做法都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审判以后还要院长签发,所以这些做法现在看来都是不对的。同时,牺牲了效率,层层签发,层层审核,层层汇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怎么解决审案行政化的问题?黄亚英开出了药方。他说,福田法院最近正在做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这就是试图来解决审判分离的事情。审议义务管理交给了审判团队,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功能区法院设置正在启动
黄亚英力主推进法官职业化。他说,目前我国法官的办案,某种程度上像工匠一样。
作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亚英呼吁,在目前法官职业化改革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应提高法官待遇。首先可以增加法院设置。例如重庆有五个中级法院,深圳有这么大的经济量,只有一个中级法院,能否增加第二、第三法院?这样就增加了法官。
“另外我们的坪山、前海也可以设置法院,法院一多,法官的出路、待遇就上去了。”黄亚英说,现在功能区的法院设置正在启动,但是第二、第三法院的设置还没有正式纳入议程。此外,他还建议给法官加薪,减缓人才流失。深圳近年来一直存在法官流失的严峻问题。
探寻法院司法改革新理念
《南方都市报》2013年5月27日SA26整版及深圳读本A02整版
论坛嘉宾简历:
黄亚英,男,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香港大学等访问学者。从事高校法律教学研究和仲裁及兼职律师工作长达26年。现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本文为嘉宾2013年5月19日“南都公众论坛”演讲稿,本报有删节)
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在两个方面可以体现:第一方面,曾经有一位哲人说过:“一次违法可能破坏的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其次,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对这个地区的招商引资、营商环境非常重要。
破除司法公正的误区
司法目前之所以成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走到了法治改革的风口浪尖,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我国的立法体系框架基本完成。当然,立法问题还有很多,所以法治工作重点必然要转向司法。第二个原因,老百姓、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第三个原因,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和对司法的不满。第四个原因,中国社会目前已经进入了“诉讼社会”。什么叫做“诉讼社会”?形象讲就是“三多社会”。以美国为例,第一“多”是法律多,第二多是案件多,第三多是律师多。
目前,全国法院被上诉后改判的或者发回重审的错案率是千分之一,法律系统内部认为还可以。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有个指示,法院从上到下都在传达,他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被解读为“个案公正”,因此法院压力很大。
如何理解“个案公正”问题,怎么做到“个案公正”?我个人的学习体会有两点:
首先,“个案公正”和前一段时间所强调的“个案满意”是完全不同的。什么叫做“个案满意”?前几年,有人士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要努力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断提高人民的司法满意度”。我把它称作“个案满意”。“个案公正”和个案满意是差别很大的,对于“个案满意”,学界是质疑和反对的,认为这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第二点,“个案公正”中的“公正”怎么理解?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究竟什么叫做“司法公正”?它既不是一种朴素的主观公正,也不是理想化的客观公正,而是一种高度理性化和法律化的公正。有的人把这叫做法律内的公正。所以在这种司法公正思维下,杀人不一定偿命,欠了债也不一定还钱。而且在司法公正的理性思维中,我们说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只是一个理想化的传说而已。在过去长期以来有一种说法,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说法严格来讲是不准确的,现在我们要纠正它,应该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许多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无法完全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所以在法律界、司法界行业内部形成了一个共识,叫做“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和“实体公正的相对性”。
所以我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司法公正”,应该是指程序的司法过程和程序的绝对公正,而不能强求绝对的实体公正,更不能奢望所谓的客观公正。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像样的证据法,程序公正的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
法官职业化改革很重要
近两年,我一直在参与深圳市两级法院的调研报告,其中重要的一个现象是,每年的调研报告中都会提到如何防止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如果要做法官,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是,在大学毕业后才去读法学院,从法学院毕业才去考律师,如果律师做得很优秀,才可能去做法官。法官的薪水也很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在西方国家叫“法官大人”,法官可以传讯总统和高官。
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在各级高官的眼里就是一个普通部门、普通人。有人把群体性事件、上访问题归咎于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怎么改变这个局面?我个人认为今后法院的改革中有两点非常重要。第一点是要明确法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为什么?法官的职业门槛和一般的党政干部不一样。法官和党政干部的权力运作方式不同。法官的司法权运作是要通过法官独立办案,工作性质相对独立,只服从法律和事实证据。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要求和其他党政干部不一样。党政干部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化、重复化。法官的选拔和职业晋升方式和其他党政机关也不同。党政机关的晋升是走仕途,一个机关干部的成功标志是他的级别。而法官的晋升和职业选拔应该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最后,法官的职业责任与其他党政机关完全不同。法官责任重大,一旦办案出现错误,那就是冤假错案,就要人头落地,甚至剥夺很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法院改革时要注意的第二点,是目前我国法官的办案在某种程度上像工匠一样。办案流程的管理、数字化考核、工作量量化等等,使法官成了办案流水线上的产业工人,法官成了养家糊口的工作职业。
中国的当务之急是法官职业化改革,在法院内部叫做“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作为试点的盐田区法院叫做“法院职务系列改革”,现在正在做。在法官职业化改革方面,深圳是做得比较好的。在2008年,深圳市委就出台了《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当时就提出了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目前在盐田法院试点,这让我们走在全国的前列。
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方向,首先从社会地位来说,高层领导人、执政党要对法院和法官高看一眼,厚爱三分。
第二个方面是法官的选拔和职务晋升:有三个选择,一个是彻底走国际通行大道,按照国际通行办法走。第二是如果按照国际通行办法无法一步到位,那就走技术职称系列,不要让法官争什么科级、处级。第三种是目前盐田的模式,也就是法官职务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这个职务系列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
第三个目标是薪酬待遇方面,我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增加法院设置,二是给法官加薪。
打官司不再打关系
现在老百姓最深恶痛绝的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为什么?就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基因缺陷,就是法律行为和司法行为缺乏可预见性。没有可预见性的两个重要原因,第一是制度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基因中的问题。我国传统上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没有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关于成文法条文,不同法官的理解也不一样,所以尺度掌握也不一样。第二个原因是法院判决文书、案例信息不公开,老百姓找不到。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是加快中国案例法的建设。最高法院借鉴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在2010年出台了一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但是目前看来,案例法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推进的速度比较慢。第二个药方叫做裁判文书上网。
陪审团是遏制腐败的猛药
说到陪审团制度,我国有陪审员制度,但是这个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完全是两码事。我为什么要极力推崇陪审团制度?我个人进行了总结和研究,陪审团制度有五大优点:陪审团是一个特殊的权力机构,是一种权力的构架;陪审团是司法民主的载体;陪审团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剂猛药、良药、中西医结合的药;陪审团是普法教育的最好手段。
法院内部审案的行政化趋向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在内部办案的时候,合议庭或者是法官独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法官案子办完后起草的判决书,他要报给本院的庭长。第二是下级法院办案的时候,经常拿着案件到上级法院请示。第三是现在很多法院内部有很多对法官的考核量化指标,都是行政化的考核。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是福田法院的做法。福田法院最近搞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这个改革就是试图来解决审判分离的事情。所谓“审判长负责制”,就是由审判长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叫做1+2+3+4模式,每个庭里面分成若干个审判长团队。一个审判庭里面可能有七八个团队,这个案子由审判团队的审判长直接签发。当然目前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大方向是绝对正确的。第二,彻底废除法院上下级的内部请示。第三,改革一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例如调解率、改判率,这些硬性的行政命令式的指标不要人为去搞。
法官是坐山观虎斗的角色
目前这种体制导致法院的“婆婆”多,“亲戚”多。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权是国家主权中的一个核心权力,是核心价值观。在中国,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最高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一些核心权力实行垂直管理,例如海关、进出境边防管理、国税是垂直管理,司法这个重要的权力为什么不垂直管理呢?我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更需要垂直管理。当然,这个垂直管理不是说完全行政管理,而是法院所需要的各种人财物的保障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而法院的业务还应该按照《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实行四级两审制,实行业务独立和独立审判。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问题也很重要。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其近期长篇文章中提到这个问题时讲道,目前出现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去和检察官、公诉人对抗,而是和主审法官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社会上对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怎么看呢?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我们怎么样理解沈副院长的这句话呢?我个人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点看不透、说不清。“雾”是看不透的,风和雨什么时候来也说不清。所以这种关系如果准确讲,就是看不透、说不清。最后这两者的关系变成什么?就像歌里面唱的“像雾像雨又像风,来来去去一场空”,最后是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成了一场空。
当然,我认为沈院长的看法值得商榷,到底是律师与法官对抗,还是法官本身错误、粗暴对待律师?我想哪个律师也没有必要和法官对抗,而且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不是让律师和法官对抗。如何认识律师和法官的角色和地位?首先从律师的社会角色来看,如果把中国的法治建设比喻为一支建设大军来共同建设,律师就是最好的特种兵。律师是不占编制,不拿财政工资,没有铁饭碗的执法力量。为什么说律师是一个执法力量?他为所有的社会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他给当事人和企业咨询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在执行法律,告诉人们怎么遵循法律。他在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时候,是在向违法行政进行挑战。律师帮当事人打官司,行政官司是直接挑战政府,刑事官司是制裁犯罪,民事官司是维护老百姓的个人权益。这不是执法是什么呢?
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是诉讼角色。从现在各国的诉讼制度来看,为了保障诉讼中的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话语权,制度上设计了律师和双方当事人、控方实行诉辩的对抗式的诉讼格局,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的诉辩平衡格局。但是这个格局在我国实践中变了,从近几年冤假错案来看,律师在很多案件中提出的好的辩护意见和疑点没有被重视,司法中的执行导致诉辩平衡的严重失衡。什么叫失衡?我国《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是由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结果现在很多案件到了法院之后,公检法三家只讲配合,不讲制约。这就形成了严重的诉辩失衡。从现实来看,这种格局一定要打破。
在法院的审判舞台上,检察官和双方律师是领衔主演的演员,法官则大致相当于“节目主持人”、导演、司仪、评委,基本上是个“坐山观虎斗”的角色。如果诉讼是一场竞技比赛的话,诉辩双方则是运动员,法官则是赛场执法的裁判员。任何精彩的演出都离不开导演与演员的默契合作;同样,任何一次黑哨或明显的误判都可能毁掉一场精彩的比赛,甚至激发全体观众的愤怒!因此,在审判的舞台上、在诉讼的竞赛中,法官与律师是分工协作的职业利益共同体,任何成功的审判或精彩的诉讼,没有律师的帮忙,法官必将陷入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
所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绝不应该是对手,也不应“像雾像雨又像风”,而应该是风雨同舟的合作伙伴,律师是帮大忙而不是帮倒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