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1-02-28
深圳晚报记者蔡志军报道: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因为其前海“基本法”的定位,事关前海开发建设重大问题,而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前海条例”有哪些重大的创新之处,还有哪些需要提高的地方,本报记者邀请参加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家常委、法学专家黄亚英,对“前海条例”进行了一番解读,并提出建议。
黄亚英教授是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专家,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前海立法介入较深,曾组织学院开展前海立法的调研,参加过前海立法的专家座谈会。
黄亚英表示,由于没有可借鉴的立法,前海要在1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设计出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难度非常大,但也因此处处皆创新。
黄亚英认为,前海条例初稿有6个重要的创新:
一是法律适用灵活创新。条例初稿提出深圳现有的法规规章可不适用于前海,这就意味着前海可以放开手脚进行开发建设,充分体现了“特区中的特区”。
二是可能创造全国第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既不同于政府机关,也不同于企事业单位,是一个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管理机构。
三是国内面积最小的享受计划单列市权限的区域。前海只有15平方公里,却可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四是对管理局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创新,设监督专员公署,可查账,独立开展调查,还要求公布收入,相当于官员财产公示制。
五是税收优惠制度。在前海开发中,市政府将协助向国家申请税收优惠。还有个税优惠政策,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六是法治环境有创新,明确鼓励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包括鼓励香港仲裁机构提供商事仲裁服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前海开设商事审判庭。
让黄亚英深感创新不足的地方是出入境便利问题。他认为,人员进入前海的便利与否,是前海开发的关键点之一,而条例初稿对此没有做出规定,没有提出创新做法,建议在免签证、落地签、自由出入等方面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