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亟须建立科学的集体谈判制度
2011-01-11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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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娟

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1111] 版次:[SA26]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劳资博弈机制。

2010年在中国比较热议的话题之一是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但劳动者报酬占收入分配的比例呈不断下降趋势,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要切实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所以,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是关系到劳动者拥有有尊严有体面生活的关键,也是关系到中国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问题。

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除了要有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之外,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劳资博弈机制,而集体谈判制度正是劳资双方互相博弈,达到利益分享和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

深圳市充分认识到了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性,于20108月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又制定了二审稿。但这个二审稿与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相距甚远。

首先是立法名称问题,建议将现有立法名称改为《深圳经济特区集体谈判条例》。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涵义,集体协商否认了社会现实,强调了劳资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忽视了利益的对立性。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实行了将近20年时间,2009年仅在深圳通过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所覆盖的劳动者数量就达到了389万,但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实际获得与用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多次强调深圳要继续承担改革开放“试验田”、“排头兵”和“示范区”的重任,深圳在其他特区立法中,已经多次使用集体谈判的概念,在本次立法也应该拿出创新精神来,继续沿用集体谈判的用语。

其次是僵局处理问题,建议增加社会组织、中立第三方介入调解的规定。在集体谈判中,有可能一方坚持自己的谈判立场或者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形成谈判僵局。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集体协商在三个月内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自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所在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调解。而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是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机构,本次立法强制了劳资双方只能选择单一的调解机构。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自愿的选择,除了公营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进行调解,这也是很多国家在处理谈判僵局时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深圳多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本次立法中应破除政府强制、控制一切的思维方式,赋予劳资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

再次,取消对集体谈判过程中对双方采取争议行动的限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煽动或者采取停工、怠工、闭厂等争议行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罚款,如果劳动者或者协商代表违反的,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在谈判过程中,无论是劳方的罢工行为还是资方的闭厂行为都是双方博弈的经济手段。而用人单位的闭厂行为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立法进行限制更是无法无据。

深圳是中国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证劳资双方没有政府和其他外力的直接干预下,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和平衡。但立法更应强调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劳资博弈提供真正有效的机制,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