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深圳特区报
文嵊
“廉明”就是廉洁和昌明,这是对政治环境的最佳描述。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政治昌明,社会管理高效有序,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等,这些都离不开一支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和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在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城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之后,尤其是当前这个特定时刻,深圳明确树立建设“廉洁城市”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建设廉洁深圳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努力形成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
崇廉就是崇尚廉洁。不管是一个城市还是一个领导集体,具备廉洁的整体氛围非常重要。时下深圳可支配财政款数额比很多省级城市都大,一些公共项目投入数额巨大,巨额支出和投入的后面是巨额利润分配,如果社会上的整体廉政氛围不足,人们对廉洁自律的规定视同摆设,对贪渎行为习以为常,再加上监督不到位,那么,造就一个巨蠹只需弹指一挥间。假如贪婪之徒屡屡得手而风险极低或是零风险,那么又会带动另一批立场不坚定的中间人员成为贪污受贿之徒,进而挤压高洁之士的生存空间,减少廉洁人员的数量。因此,深圳要成为一个廉洁城市,最重要的前提莫过于真正树立起一个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倡导仁义礼智信,鄙弃贪渎寻租和苟取。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道德基础上,廉洁特区建设才有坚实的道德基础。因此,要致力于加强廉政教育,进一步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企事业、校园、社区、厂区系列活动,从小抓好下一代的廉洁教育,使廉洁之风吹遍社会每个角落,广泛倡导廉洁风尚,树立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的城市共识。
二是切实推进廉政工作机制改革。
目前廉政工作专职机构有纪检、监察和反贪部门,相关单位还有审计、纪工委等。虽然人多力量大,但相互之间事权划分还是存在不够清晰的地方,存在有的事情大家都管,有的事情没人管等弊端。因此,我市是不是可以考虑进行这样一种改革:纪检部门牵头整合前述多家部门职能,加挂市廉政委员会牌子,对内是党的纪检会,对外是国家机器中的职能单位,这样不会脱离党的领导,也合乎法理,最主要的是可以对全市廉政建设的治标、治本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可以大幅度提高廉政建设的水平。建议我市在与中央、省做好相应沟通后在这方面先走一步。如果觉得时机还不成熟,则应当切实发挥反腐败领导小组的作用,增加会议次数,加大协调力度,使该组织由松散型向半紧密型转变。
三是积极实施公务员队伍高薪养廉。
实施高薪养廉是从管理学和经济学角度考虑得出的最佳方案,但多年来只是停留于学术研究之中,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是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应当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这种要求固然好,但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实际有所脱节。公职人员事实上需要维持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正常社会支出。国家不给高薪,部分思想境界不高的公职人员可能会仰仗灰色收入。仰仗灰色收入或是搞腐化堕落不仅造成直接间接的损害事实,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正常的官员变为腐败分子,其实就是管理能力较高人员的变质,由于越是级别高的官员,国家和社会对其成长的总体投入就越大,因此无形损失也越大。另一方面,在国家之间、省市之间人才争夺激烈的情况下,没有高薪也会导致党政机关体制中的高才流失。事实上,著名国际机构“透明国际”把高薪养廉与有效监管列为提高政府廉洁度的有效做法。目前深圳的公务员待遇客观而言与GDP发展、房价及居民消费指数等相比,收入存在可调整的空间。在财政可以负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正面实施“高薪养廉”,辅以严把公职人员入口关、切实强化公务员的日常监管、堵塞公职人员灰色收入的渠道等措施,以高待遇力保高廉洁。
四是全力以赴提高非公领域的廉洁度。
城市的廉洁度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非公领域的廉洁度。这个领域的廉洁度一方面是城市整体廉洁度的构成要素,另一方面,不廉洁的非公领域是贪渎行为产生、形成的肇因。尽管刑法规定了“行贿罪”和“业务侵占罪”以处理非公领域两大类型的腐败行为。但事实上受两罪惩治的非公人员不多。对于行贿罪,由于很多私营企业主往往是惩治犯罪行为的证人,有关部门为了推进工作方便,往往以“污点证人”制度和非公领域行贿人员达成协议,因为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没有“污点证人制度”,不放老板一马,惩治巨贪证据不足,因此只能两权相害取其轻。在“业务侵占罪”方面,由于中国人历来有“和气生财”及“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传统观念,很多被属下工作人员非法侵占财产的人士最终放弃追究。可见,在实际执行中,这两方面的犯罪成本可以说是零成本或低成本,这也是我国乃至国际华人社会反贪工作面临的共同难题。深圳可以学习新加坡或香港,在这一领域下些力气想些办法,努力营造一个私营老板不需行贿、不愿行贿的环境。
(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