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科技研讨会”:平行论坛与闭幕式
2024-06-2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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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论坛一:人工智能与科技法学

平行论坛一“人工智能与科技法学”由《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主持。丁洁琳表示,深圳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美丽城市,不仅在中国的发展史上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开创了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一个发展的样板。本单元汇集了计算机领域和法学领域的专家,既有理论研究的学者,也有实务研究的专家,值得期待。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高性能数据挖掘实验室主任杨敏作“知识增强的法律大模型”主题报告。她表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主要挑战包括律师资源稀缺、信息不对称和服务成本高,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她介绍了得理智能法律系统中法律知识图谱、智能法律咨询、智能类案推荐、智能案例检索等法律大模型的应用,该系统利用深度学习、知识图谱等前沿算法提高法律服务的准确性和效率,构建了具备强大功能的数据检索、智能问答、智能推荐等模块,为法律咨询、律师匹配、合同审查等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荆楚法学》执行主编张红作“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人格利益保护”主题报告。他认为,脑机接口是一种变革性的人机交互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医疗和游戏领域,未来可能实现人类意识与机器的融合,从而引发数字生命的出现。在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特别是在试验阶段,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和思想自由,防止思想被监控。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应对这一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李学军作“人权保障与科技进步”主题报告。她认为,科技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的应用带来了双刃剑效应:一方面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对人权特别是隐私权的挑战。李学军通过回顾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从严禁刑讯逼供到确立证据排除规则,证明了人权保障对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她认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控等在证据获取中的应用,需要重新审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工智能法律应用重点实验室主任王燕玲作“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中的原理与应用”主题报告。她回顾了自2016年以来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深度学习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介绍了在全国14个省份应用的数字检察和数字法院系统。这些系统通过智能化手段提高了司法效率,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在民事案件的全流程智能审判中,通过证据自动归目、智能化要素抽取和判决书生成,大大提升了司法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在刑事案件智能应用方面,通过智能化审查和证据提取,解决了证据冲突和量刑规范化问题。

北京市继来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颖作“企业合规法律产品与科技结合的实操与落地”主题报告。她探讨了法律产品与IT技术结合的具体实践,并从刑事合规体系有效性、建立主动刑事合规系统以及数字化合规体系三个方面对相关主题进行阐释。她认为,目前深圳的IT企业内部法务已经超越传统律所,需要律所与IT紧密结合。监管一体化平台的应用,尽管科技提高了效率,但实现公平正义仍需法律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不能仅依赖技术手段。法律和科技需共同发展,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

与谈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执行主任项焱分享了在法律史和法律科技交叉领域的研究经验,法律人与计算机专家在合作中常存在沟通障碍,这反映了中国教育体系中法学与理工科融合不足的问题。针对法学教育与法律科技的融合,她提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律与科技的融合路径、程度和方向;二是法律科技公司在法学教育中的缺位,呼吁更多关注法学人才的培养;三是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快速发展的法律科技环境,并能否在法律科技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些问题都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副教授、大数据研究所所长助理李俊杰认为,尽管大模型、知识图谱和各类IT系统在法律领域得到应用,但如果不能解决法律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这些技术就无法获得实践效果。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律专业,需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开发不同的垂直大模型和知识图谱应用。法学与计算学科的融合潜力巨大。法学院的学生在编程和逻辑思维方面具有优势,随着大模型和其他技术的发展,编程门槛逐渐降低,法学与计算机、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成为可能。

平行论坛二:数据要素与数字法治

平行论坛二“数据要素与数字法治”由《广东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研究员周联合主持。周联合表示,“数字法治”确实是近年来法学研究的热点,这个问题很重要、很前沿、很基础。今天发言的几位老师都是成果丰富的一流学者,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思想盛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研究员赵磊作“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的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主题报告。他认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生产关系的变革,需要新的法律制度来适应这一变化。目前的法律制度主要解决生产关系问题,但面对新质生产力的挑战需要创新和调整。数据产权应被视为新型权利,需突破传统财产权理论的限制。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需考虑多主体的贡献和收益分配,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数据交易制度,以适应数据经济的发展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刘权作“数字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主题报告。他认为,传统命令型监管模式往往在放松监管和严格控制之间摇摆,而包容审慎监管则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和新模式的发展,同时防止过早和过度的干预。在面对新产业、新业态时应暂缓干预市场,为创新留足空间;开放决策程序,提升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合理性;借助试验机制和沙盒监管,允许企业试错,激发创新;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市场和政府的探索创新;加强对监管规则和执法的司法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律研究院院长,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会长饶传平作“论数据产权登记”主题报告。他认为,数据产权尚未有明确的立法共识,而“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治”政策和数据流通应用的促进凸显了产权登记的必要性。产权登记可以通过确认数据持有事实,增强数据在加工、使用、交易中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构建可信的流通体系。当前数据产权登记包括行政登记、知识产权登记、公证登记和交易所登记,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以提高登记效率和法律效力,同时解决实时审查的高成本和复杂性问题。数据产权登记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得到明确确认,以确保其公示力、对抗力和证明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袁康作“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的理论迷思与制度选择”主题报告。他认为,数据权属的分配是当前广泛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个人数据在企业中生成巨大的经济价值后,是否应赋予个人相应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但赋予个人数据收益权的成本远高于其制度收益,因此没有必要立法赋予个人数据收益权。相反,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由企业给予个人收益,并通过国家征税和二次分配等方式,让社会整体受益,从而平衡个人数据收益权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尽管不赋予个人数据收益权,但应通过其他方式保护和提高个人的数字福利。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梁远高作“数据财产担保的法律构造”主题报告。他认为,数据财产担保的困境,包括授信程度较弱、依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担保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数据财产具有担保功能,数据财产权应作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不应简单归入传统担保类型,通过采用智能合约进行数据评估和定价,借鉴权利担保的统一公示系统进行数据登记,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数据财产担保制度的构建需要通过数据确权,使其成为权利客体,并结合现有担保制度进行规则调整和政策制定。

在与谈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认为,研讨会关注的议题凸显出数字、数据、产权和科技监管等领域研究的共同规律性,特别是在金融科技监管和区块链研究中,数字经济的金融法特性愈发明显。数据产权登记更多是关于授信和征信机制,而不是传统的所有权登记。在数字经济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信任问题至关重要,这是数据交易和流通规范化的基础。数据使用和数据泄露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应侧重于风险发生后的控制和责任分配,而非试图实现绝对安全。未来的研究应聚焦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将风险控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如数据征信机制的边界、应用的法律工具以及与传统法律工具的对接等。这些具体问题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启证认为,从公法角度来看,在数据新业态发展阶段应给出试错空间,采取软监管的态度,留出发展空间;从私法角度来看,数据确权是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直接从民法角度进行确权有其必要也具备正当性。通过《民法典》第126条及第127条的文义及体系解释,可知《民法典》已经给出肯认数据权益的正面态度。站在确认数据权利是权益保障的基础及数据交易的前提条件下,由民法对数据进行确权及在此基础上展开保护即具必要性。至于如何具体确权,则是另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平行论坛三:知识产权与法治建设

平行论坛三“知识产权与法治建设”由《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党支部书记李晶晶主持。李晶晶期望在本单元的讨论中,各位嘉宾能结合理论与实践,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出发,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涉及的问题,分享独特的见解和观点。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模式与著作权法应对”主题报告。他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目前正面临着较大的法律争议,涵盖输出端和输入端两个方面。输出端目前在全球已经达成了只有人类才拥有作者的身份这一共识,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归属仍存在争议。输入端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合理使用认定。

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王俊作“如何拨开人工智能时代商业、技术、法律的迷雾”主题报告。她指出,当下信息密度变大,商业进程不断加快,技术和法律的壁垒正在消解,“价格战”正在打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创内容行业与技术创新的科技产业交锋,透明度、定价机制等存在新的冲突与张力,知识产权呈现液态化,传统知产规则面临失效难题。传统内容行业相对于大科技公司缺乏议价能力,内容行业萎缩可能带来更深层问题,真实与缪误只存一线之隔。在新的格局下,需要各方充分讨论,形成新的治理规则。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作“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主题报告。他指出,我们需要反思专利制度到底是什么。汽车行业标准专利许可具有其独特性,手机厂商的许可模式形成的规律无法完全适用到汽车行业。同时,汽车领域不仅面临着专利许可问题,还涉及很多竞争法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贤伟作“代码驱动的著作权法:法律的反身性及反思”主题报告。他认为,代码驱动是指代码驱动的智能监管和代码驱动的智能写作,二者之间具有相关性。机器和人存在一些共性,但也有明显区别。如果计算机学者和法律学者携手合作可能更多要关注底层架构开始内置基本的法律保障问题。创作的结果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在这个过程中。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炜杰作“著作权法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所涉复制行为研究”主题报告。她指出,GenAI的使用的前置问题是其是否受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使用,这导致如何通过著作权法规制GenAI的使用的争议缺乏必要基础。GenAI复制作品分为预训练、训练和生成三个阶段,只有在生成阶段AIGC才存在侵犯复制权的可能,但是否实质上侵犯了复制权,还要经过合理使用规则的经验。

在与谈环节,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分享了他关于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的变化与不变和三个思路。prompt工程、创作方式、技术演变(如使用合成数据)一直在变化,但AI输出的内容形式和人类创作产出基本上一样的。在这个基础上,有三个思路:一是著作权法的目的到底是要激励创作还是激励人的创作;二是著作权法有很多工具来实现AI生成内容中的权益保护,如合理使用、特殊权利以及代码规则、价值对齐等技术工具;三是在权属和规则不确定的情况下,商业模式的探索往往先行,如AIGC和非同质化通证NFT相结合,绕开版权权属探索新型商业模式。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戴文骐在与谈中表示,从刚才几位教授的发言中,可以总结出三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新的时代是否会导致法律与科技的界限模糊化;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输入端与现有复制权的规定有所冲突,但不宜因技术发展过度扩张侵权场合。第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的核心,是对于其结果有多强的把控能力。

平行论坛四:涉外法治与数字监管

平行论坛四“涉外法治与数字监管”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主持。周辉表示,本次论坛主题横跨科技与法律两大领域,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的多元视角,甚至触及哲学层面的深刻探讨,期待与会专家和学者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和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胡元聪作“机器人权利赋予探讨”主题报告。他指出,“人机命运共同体”是机器人权利生成的理论基础,也是未来人类认可并赋予机器人权利的事实依据,更是基于人机关系发展趋势的深度考量。在对机器人赋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权利赋予差异化、权利义务对等化、权利更新渐进化和权利调整动态化四项原则。此外,还需要对其赋权的特殊情况进行持续探讨。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影航作“‘拜杜规则’的全球困局与中国新方案”主题报告。他指出,我国对“拜杜规则”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一是下放公权,二是激励私权,由此掀起改革浪潮。但在这一过程中,仍需回应如何设计公益保障机制、成果转化规范体制及收益分配机制的问题。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国际事务研究院副研究员游传满作“AI 创新与美式监管:OpenAI/微软涉诉案例实证分析”主题报告。他指出,围绕OpenAI的涉诉实例分析,实践方面能够为我国AI企业,特别是出海企业,提供可能要面对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借鉴。其次,对Open案例AI 的实证研究,理论方面也有助于探寻国家政策与法律应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介入科技创新的问题。第三,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还涉及到大国竞争与地缘政治,在美国以所谓的“护栏战术”,阻碍甚至封禁中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国际态势下,我们更需要重视国内立法的审慎性与执法的谦抑性,积极降低制度成本,以司法的被动性与事后性赋能我国AI产业的有序向善发展。

深圳大学区域国别与国际传播研究院副研究员曾建知作“跨国数字经营争端的国际投资法解决路径探析”主题报告。她指出,跨国数字存在的内涵是经营者以互联网为依托将资本投入他国、互联网企业会取得数据以及衍生权益等资产的控制和管理权,及跨国数字企业在东道国是以纯数字或者是数字和实体商业机构混合形态运营。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在国内法上对数据权益进行认定和建构,另一方面应将国际条约来看引入国际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回应新兴的跨国数字存在。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乔远作“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人工智能的归责模式建构”主题报告。她指出,现有的规制体系已足以解决证券操纵犯罪中对于属于犯罪工具的人工智能模型。不应简单从实定法认定人工智能为刑事主体,且在归责模式中的主体障碍不能影响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的深入展开。如果人工智能真能被实定法拟制为刑事主体,归责模式的逻辑依然行之有效。

在与谈环节,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明表示,数字监管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进行数字化的运用和数字化的监管过程中,对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产生了冲击。数字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应当作为重要课题予以关注。在加强大数据、加强数字执法的过程中,如何控制其给传统的行政法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带来的消解,还需要持续研究。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忠军认为,科技发展给刑法教育学封闭的体系带来了冲击,司法实践开始松动。刑法应当关注智能机器未来是否具有人的独立性。在事实层面,刑法过度限制“允许的风险”也存在是否会导致消极影响的问题。最后,我认为不必对数据安全进行独立保护,刑法应当慎重介入到未来引领世界发展的数字科技。

平行论坛五:科技创新与法律促进

平行论坛五“科技创新与法律促进”由《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编审徐雨衡主持。徐雨衡表示,感谢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了本次研讨会,会议汇聚了学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精英。本分论坛诸位发言人的研究题目均为知产、反垄断、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切口精准、问题意识强。期待诸位发言人的精彩分享,也期待诸位嘉宾深入细致地交流研讨。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作“知识产权证券化现金流预测性信息强制披露及其边界”主题报告。他指出,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主题的深入,信息披露变得尤为重要。他强调,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强制原则,这与传统证券法中的“绿色信息披露”存在显著区别,主要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他将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与现金流相关的信息,另一类是间接与现金流相关的信息,并认为并非所有信息都适宜进行公开披露。基于信息的敏感性和适宜性,豁免信息应分为不宜披露和不宜强制披露两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律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李学尧作“法律与创新关系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立法”主题报告。他表示,在深入研究科创立法过程中认识到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对推动科创发展至关重要,值得深入探讨。此外,当前的一些立法思路和司法政策可能正在消减创新思维,他呼吁用演化的视角审视立法,避免过度法典化,以促进法律的进步和适应性。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许光耀作“竞争与创新的关系”主题报告。他指出,反垄断法不仅保护竞争,更在于防止垄断行为破坏市场活动。创新作为效率的一种形式,在竞争性市场中得以蓬勃发展,而反垄断法通过维护这种市场环境,间接鼓励了创新。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同样重要,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创新保护体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周翔作“数字法学的三种研究视角”主题报告。他认为,数字法学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它不仅拓宽了传统法学的研究领域,还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提升了法学研究的效率和精度。同时,跨学科的研究也为数字法学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亮作“繁荣科技法学,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报告。他指出,新质生产力正在给法学领域带来深刻挑战,而科技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应运而生。科技法学致力于研究法律与科技的互动关系,探讨科技发展对行为主体权益的影响,以及法律秩序如何有效引导和规范技术发展。我们迫切需要重视科技法学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在与谈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明分享了对经济法应如何应对科技创新的见解。科技创新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动力,需要得到经济法的有效支持与促进。然而,传统非公即私、非私即公、或公或私的传统规制手段在应对科技创新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转向公私融合的手段来更好地适应科技创新的发展需求。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敖希颖则表示,本单元的发言涵盖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反垄断法等多领域的视角,展现了各领域的前沿动态,为未来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方向。

平行论坛六法律科技实务论坛

平行论坛六“法律科技实务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南主持。他表示,本论坛汇聚了来自政府、高校、企业以及律师界的各位嘉宾,共同探讨贴近实务的法律科技话题。法律与科技的结合,本身就是从实务中孕育出来的,而制度的基础则源自于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先生所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法律作为社会的回应性产物,往往是基于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提升以及社会需求的增长而逐步完善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科技的道路上,我们将不断前行,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钟相明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的工作及深圳市科技创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他指出,深圳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希望各位专家能为深圳的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研究和支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则深入探讨了数字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现状与挑战。她指出,数字技术已从辅助程序深入到辅助裁判,实现了从信息化到智能化的转变,对司法程序与实体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值得指出的是,人工智能看似提高了效率,但并未真正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景武则分享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科技领域的探索和成果。盈科律所现已覆盖全球100国、190城,拥有直营分所超过百家,致力于构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为实现高效运营,盈科投入巨资研发Law Wit系统,实现移动、数字化、智能管理,涵盖智能化管理、财务、团队协作等八大方向,旨在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盈科AI律所智慧空间站更是借助物联网、新媒体等技术,实现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及社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服务需求。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李平则探讨了科技创新与平台治理。他强调,随着技术发展和互联网业务迭代,平台化成为趋势。然而,这也带来了治理难题,特别是侵权和违法违规问题。在治理原则上,李平主张,以事后处理为主,事先预防为辅。他也解释了AI平台等难以实现全面预防侵权的困境,以及采取关键字过滤等方法的局限性。

美团华南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则深入剖析了美团作为零售+科技企业的定位与发展。美团在深圳积极尝试无人机和无人车配送,利用深圳的科研政策环境推动技术落地。然而,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平衡发展与风险管理是一个重要课题。梁博文认为,风险控制应分阶段、分类进行,通过技术改进和经济成本投入来降低风险,实现科技发展的健康路径。

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洁就数字经济法律服务领域的挑战和实务难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她指出,随着数据资产化的普及,律师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需考虑数据生命全周期内的各种问题,如数据入表、公司成立与清算时的数据资产处理等。并分享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遇到的实务难点,包括数据确权、数据跨境和数据交易等问题。她建议进一步发挥数据的价值,通过全球化打破行业壁垒,以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毛彦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科技,特别是财税法领域与科技创新之间的紧密关系。他指出,在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中,政府投资基金作为一个重要的财政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有效促进了创新和产业发展。这既体现了法律在监管方面的作用,也展示了科技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潜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投资基金需要在实现公共目标与社会资本共赢之间找到平衡。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庞弘燊则介绍了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业务与研究。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服务贯穿知识产权的全流程,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致力于通过专利信息服务与研究,服务高校,促进高校专利面向市场运营转化。

深圳市北鹏前沿科技法律研究员副理事长兼院长肖声高详细介绍北鹏前沿科技法律研究院的成立背景及功能定位。该研究院是在深圳将法治与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方向的大背景下,由深圳科技法学会、司法局和福田区政府联合设立的,旨在研究深圳前沿科技产业的法律问题,并为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撑。此外,肖声高还对深大法律科技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祝贺,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研讨活动,促进法律界和科技界的交流与合作。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周扬深入剖析了科技与法律之间的交融与影响,特别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变革。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周扬展示了科技进步如何重塑传统的庭审方式,如录音录像可以固定整个庭审活动,以及利用前沿技术提升审理效率与准确性。这种变化不仅是对既往规则的突破,更预示了科技与法律结合的巨大潜力。对于著作权案件,周扬强调,尽管技术在不断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面对具体案件仍需要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理。

闭幕式

本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科技研讨会闭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主持。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律与科技研究院执行院长熊伟作闭幕致辞。熊伟向所有参与会议的嘉宾表达衷心感谢。本次会议嘉宾涵盖高校、司法机关、政府机关、高科技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多个领域,这种跨领域的交流为法律与科技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会议虽然主题多样,但熊伟认为其中蕴含了许多值得深入挖掘的共识。他强调了科技法基础理论、科技管理体制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所带来的规范、安全和风险问题等方面的研究价值,并期待这些议题能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最后,他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深圳大学的发展,尤其是法律与科技研究院的进步。同时,他也介绍了深圳大学未来一年的学术活动安排,并希望通过这些活动,吸引更多专家、嘉宾的参与,推动深圳大学法学院高质量发展。

至此,本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科技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