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数字时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与涉诉信访治理”研讨会在深圳市前海君璞书院大鹏湾厅成功举办。此次会议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深圳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承办,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诉源治理和信访治理研究”重点课题组协办。
来自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苏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单位的学者,与来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的实务专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熊伟致开幕辞。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熊伟
熊伟首先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他指出此次会议旨在加深专家们对深圳大学法学院以及诉讼法学科的了解,希望与会嘉宾能在学科建设和团队发展方面给予深大法学院及诉讼法学科更多支持。他表示,深圳大学法学院近期举办了民事诉讼法非诉纠纷解决和刑事诉讼法轻罪治理等学术活动,体现出诉讼法学科日益活跃的发展态势。同时,他特别感谢占善刚教授将本次活动放到深圳大学法学院举行,并期冀与会嘉宾持续关注深大法学院的发展。最后,他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论坛: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
▲《法律科学》编辑刘克毅
会议第一论坛的主题是“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由《法律科学》编辑刘克毅主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作了题为“司法大模型在民事诉讼中的阶段化适用路径”的主题报告。她指出,近年来司法大模型开始从构想到现实,尽管具体运行机制尚不清晰,但这一技术的应用正在逐步推进。首先,她梳理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从1.0至4.0阶段的建设历程。她指出,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4.0阶段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发展重合,这种意外为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发展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和期待。其次,她剖析了司法大模型的诞生必要性并对以“法信”法律基础大模型为代表的头部法律大模型作了对比梳理。第三,她进一步分析了司法大模型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阶段化适用路径,包括对审前程序的实质化改造、审判程序的体系化促进以及裁判说理的辅助化实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四,她指出司法大模型带来了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歧视等风险。此外,伦理问题如人机对齐和司法责任的界定也亟待解决。最后,她明确了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智能化的健康发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对报告内容进行与谈。首先,她认为主旨发言清晰梳理了司法大模型和大数据的发展,为其具体适用提供了学术和实践指引。其次,她提到南京基层法院通过大模型实现要素化审判,提升审判效率、缓解法官压力;社区“智慧大脑”系统有效预防潜在纠纷,但也面临隐私泄露风险;大数据技术帮助分流案件并减轻咨询负担,区块链技术也广泛用于证据存储和验证,但技术复杂性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挑战。第三,她强调司法智能化应作为工具而非目标,盲目依赖可能带来数据滥用的风险。她呼吁在保障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并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司法智能化优势。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聪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聪以《数字时代的纠纷治理》为题作住主旨发言。他首先指出,数字时代面临诉讼爆炸、新型纠纷层出不穷、社会风险激增等挑战,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应对。需要从纠纷解决转向纠纷治理,强调预防、管理和全周期应对。其次,数字技术为纠纷治理提供了新机遇。数字技术的高度解析能力不仅提高了纠纷治理的敏捷性,预防精准性也大幅增加。第三,数字技术和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纠纷治理的新架构。在具体路径上,ODR从早期对ADR的简单化线上应用不断升级,科技作为第四方促使ODR智能评估和解纷功能大大提升,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最后,他也提醒,数字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挑战和问题,如数字保密、算法黑箱、数字监控等。因此,在推进数字技术应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制衡,确保数字时代的纠纷治理更加公正、高效和透明。
▲《中国法学》编辑赵毅宇
《中国法学》编辑赵毅宇对本单元的报告内容进行与谈。首先,他认为发言人避免了“数字时代”这一热词的空泛使用,从数字时代社会矛盾的特点、数字技术赋能纠纷治理的运作逻辑及具体路径三个层次进行了深刻探讨。他建议进一步将数字时代的纠纷分为传统社会纠纷、数字孪生纠纷和数字原生纠纷三类,并应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思维构建与之匹配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次,他强调报告人提到的数字技术赋能纠纷治理的路径值得重视,并补充了数字技术在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中的应用,认为这类应用在纠纷预防中十分重要。最后,他提出“纠纷治理”作为新词尚未得到充分理论阐释,他引用吉林大学孙正聿教授关于原创性概念的提炼方法,提出对“纠纷治理”的概念解明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分析新问题、揭示矛盾并对其赋予新的思想内涵。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针对报告内容分享了几点思考。第一,尽管数字时代与非数字时代的纠纷类型和解决方式有所不同,但纠纷治理的基本原则是相通的,对既有纠纷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对未来纠纷提供有效的消解通道。目前实践中,仍然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以及受案范围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司法的数字化改革也不能忽视司法的传统问题。第二,法律的制度规范与司法的智能技术,后者确实存在在功能上替代前者的场景和环节。例如,司法的数字化、信息化确实可以弥补我国诉讼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如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可以有效约束法官,实现当事人主义构造的预期效果。但现实是,司法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越高,司法似乎越封闭和保守,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严重滞后于社会的需求。第三,技术应该是中立的,并且是公共的。已经非常成熟的信息技术,如案卷材料中的数据回填到法院裁判的信息系统中、类案推送与矛盾裁判分析,是可以开源向社会公开的。此外,司法实践中事实的查明仍然是关键,法庭上谎言盛行,因此如何通过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实现技术对诚信的引导,是未来法律人工智能可以考虑的方向。
第二论坛:非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周晓霞
会议第二论坛的主题是“非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周晓霞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以《误识与澄清:法院在非诉治理中的有限性之证成》为题作主旨发言。他首先指出,诉讼案件的激增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如有的对诉讼案件的处理异化为“案号治理”,有的通过“立案冷静期”等措施减轻案件压力等。然而,这些措施往往产生了负面效果。第二,在非诉治理中,法院虽然是受益者,但角色受限。非诉治理要求法院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但由于对法院供给的资源不足,法院难以承担起主导作用。第三,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功能局限性,使得其无法单独承担非诉治理的责任。第四,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和预防纠纷方面应加强与其他社会资源的协调与整合。第五,法院可以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和激活审前程序来减轻案件负担,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消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建军在与谈环节围绕报告内容作深入发言。他指出,纠纷的非诉治理应避免过度扩张,核心在于平衡当事人和法院的利益,特别是在司法和非诉讼手段之间,需要根据不同情境合理选择。第二,治理手段可以分为诉讼性和非诉讼性,诉讼性手段应服务于当事人,非诉讼性手段则应考虑法院的立场。二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平衡,避免单一模式的过度扩张。尤其在金融纠纷中,治理需要考虑多主体合作,提升效率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第三,在纠纷治理中,法院的角色重要但并非唯一。法院在处理技术引发的纠纷时,可能需要跨部门合作,避免孤立作战,从而实现更好的利益均衡。最后,许多纠纷往往在没有充分治理的情况下过早进入法院,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挤压。治理应该在纠纷未成熟时就进行干预,避免法院成为过早介入的“第一道防线”。
▲深圳前海公证处主任谢京杰
深圳前海公证处副主任谢京杰在与谈环节就公证在多元解纷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历经多次变革,目前公证已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指导。近年来,公证处积极发挥公证职能参与非诉纠纷解决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深圳前海公证处为例,该公证处通过发挥公证的证明力、提存效力、强制执行力以及调解职能,成功参与了大量纠纷的化解。特别是在调解方面,前海公证处与多家法院签署了合作协议,通过诉前、诉中以及判后的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纠纷的和谐解决。据统计,前海公证处参与调解的案件数量已达数千件,调解成功率在30%-40%之间。此外,前海公证处还积极探索自收案件的调解工作,探索公证调解+公证赋强+资产处置模式,不断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文浩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文浩以《纠纷非诉治理的程序法因应》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表示,政策层面的纠纷非诉治理不应意在建立一个公民诉权的抑制机制,而是为了优化解纷资源配置,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序法为纠纷非诉治理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操作指南,旨在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有效法律保护,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效率。当前,一些地方将非诉治理简化为控制诉讼案件数量,忽视其应有的程序性和司法性。有些法院将非诉治理任务过度放大,履职规划本末倒置,影响法院的核心职能。非诉治理的优化方向包括:完善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中立性与保密性,推动调解类型化建构;加强公证制度的纠纷预防功能,改善诉前证据保全机制,稳妥推进纠纷预防法制;推进非诉程序的独立构建,为法院依托审判职能发挥治理性职能提供合适的程序载体。最后,他呼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现代化改革,严肃对待诉讼解纷的预期管理效应与法治保障意义,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与程序利益保障,并建立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机制,有序扩展诉讼费用法定范围,适度调整诉讼费用收费标准,遏制滥诉现象与诉讼投机主义。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剑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剑在与谈环节指出,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体与基层治理组织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法院在纠纷治理中承受巨大压力。在此背景下,深圳专门制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地方立法、成立商事调解协会,试图引导商事争议走向非诉解决。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法院依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在深圳的实践中,尽管调解组织的收费标准已经下调,但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仍然有限。对此,他建议可以通过调解费用抵冲诉讼费、对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惩治等方式,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此外,他还提到了公证机制在非诉治理中的作用,尤其是在赋强公证环节上,公证机构已经具备了准司法功能。公证机构有望成为像仲裁机构一样的准司法机构,为非诉治理提供更多可能性。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法官李琴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法官李琴在与谈环节探讨了基层法院在纠纷多元共治中的功能作用。她指出,顺德法院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行纠纷多元共治,形成了“法庭+”共治模式,设立了11个法庭诉前和解工作站和32个前端治理工作站,拓宽了前端治理的矩阵,形成了纠纷化解的强大合力。同时,构建了社区调解信息的共享平台,成立了13个无讼社区及小区调解室,8成以上简单纠纷在村一级得到化解。在队伍建设上,顺德法院牵头成立了全省首家全类别调解员培训基地,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调解队伍,调解成功率超过50%。在金融领域方面,顺德法院牵头成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形成了金融司法协同共治的格局,打造了AI金融智审平台,实现了金融领域的数字治理。此外,顺德法院还创新了“法院监管+自行处置”的模式,促进了财产处置工作的提质增效。顺德法院的纠纷多元共治工作得到了广泛认可,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闭幕式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
闭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郝晶晶主持,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致闭幕辞。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
占善刚教授表达了对此次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的真诚感谢,同时提出对数字时代司法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思考以及对未来学术活动的规划。首先,他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诚挚谢意,并特别强调与会嘉宾的支持和出席对办会者而言是最宝贵的肯定。其次,他分享了对本次会议主题的思考。他指出,数字技术对传统司法原理、法官角色定位等提出挑战。尽管技术发展迅速,但人类的认知判断仍是无法被机器完全取代的,特别是在涉及复杂人际关系和法律判断时,机器的角色应更多是辅助而非主导。最后,他祝贺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并对持续推动数字时代纠纷解决的研究和发展表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