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轻罪治理的检察策略”学术研讨会
2024-11-29信息来源:
编辑:学生1审核:

2024年11月22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的“轻罪治理的检察策略”学术研讨会在深圳大学丽湖校区法学院成功举办。

论坛开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德起主持。左德起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及与会嘉宾进行介绍,将论坛流程进行简要安排,对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表示期待。论坛的主办单位与支持单位先后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各位嘉宾莅临现场参与论坛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深圳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马文泽代表深圳大学法学院致辞。马文泽书记指出,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因此深圳大学不断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合作。近年来,轻罪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次研讨会以“轻罪治理的检察策略”为主题,旨在深入探讨轻罪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分享检察实务中的成功经验与创新做法,为进一步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马文泽书记提出期待未来与各方加强合作,为推动我国的法治事业进步贡献力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山泉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是深圳大学与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校共建轻罪治理研究基地成立之后的又一重大活动。刘山泉书记表示,当前社会公众对高水平公平正义的高期待值对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对轻罪治理的工作也予以高度重视。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快处+慢处”轻罪结构的探索,有效实现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促进社会治理的提升。最后,刘山泉书记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希望能够激发更多的学术讨论,探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模式的方向与路径。

下午14时20分,论坛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宋旭光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肖沛权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夏红教授先后作主题报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海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温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肖沛权教授首先以《轻罪的程序出罪路径》为主题进行报告。从严重暴力犯罪由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由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两方面,论述重罪案件大幅度下降的时代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缺乏轻罪程序出罪机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重罪案件制定,呈现出对抗性较强、合作性较弱、审前程序庞杂、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等特点。目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等五种程序出罪机制不能满足轻罪时代的需要。一方面,审查起诉阶段轻罪出罪机制适用率偏低,现有不起诉制度的审前分流出罪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酌定不起诉制度。此外,还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以及不当适用的现象。

肖沛权教授指出,要想优化轻罪出罪机制有三个途径:一是敢用法定不起诉制度,比如说在醉驾中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要积极适用。二是从认罪认罚案件切入,善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激活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夏红教授的汇报题目是《轻罪的体系化检察治理模式》。夏红教授以《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的效率转化为分流、从关注行为到关注人两个转向为引,围绕“轻罪治理”“体系化”“检察治理模式”三个主题词,对体系化的检察制度模式展开探讨。

夏红教授提出,轻罪治理的体系化至少应该包括实体程序的一体化和行政、刑事、民事的一体化,亦即轻罪治理的体系化应是联动机制,若想实现从本本到实践的转变,则需从中观或宏观出发。

接下来,夏红教授回应了“为什么”的问题。轻罪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它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意味着轻罪治理体系可以先行、先试、先发展、先优化。检察权本质上是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是触发者或发动者,因此必须以案件为中心来推进轻罪治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立足诉讼行为的基本原理行使其权限,慎用治罪权。

夏红教授指出,一体化或系统化轻罪治理模式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在案结层面表现为“不起诉+”的办案工作体系;二是在事了层面体现为不起诉+矛盾化解;三是从诉源治理的角度进行公开听证,以实现全链条系统化的检察治理模式。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海波将肖沛权教授、夏红教授的发言与《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的关键词相对应。面对轻罪治理的时代课题,回应了轻罪的刑事立法、出罪入罪、刑罚适用的后果、犯罪记录等实体问题与轻罪案件的分流机制、认罪认罚的协商机制、证明标准、轻罪转处后的配套保障机制等程序问题。

在捕诉一体的机制下,检察机关首先要在逮捕环节加强把关,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其次要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注重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补强客观证据。三是注重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轻罪治理,把握好检察权运行的边界。

黄海波主任提出,检察机关在推进轻罪治理中应坚持检察履职办案的三大法宝: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定。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温作为与谈人,在听取上述发言后,结合在坪检的工作经历发表个人思考。一是应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待案件轻罪化的问题,轻罪数量的增加是必然趋势。并对夏红教授“轻罪由刑法创造”这一观点表示认可。

二是无论从传统文化分析,亦或是从社会现实观察,“花钱买罪”是极度敏感的话题。完善这一机制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如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品,预防再犯罪所必需的设施(精神治疗、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理措施等)及其他内部管理程序等。

三是应加强犯罪学,特别是犯罪社会学、刑事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实践场所。罪犯的社会回归是重大问题。即使作出不起诉,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带有标签化,犯罪的后果及其伴生后果应如何应对。

下午16时20分,论坛再次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启证主持。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陈宗豪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宗豪、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山泉、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德起先后作主题汇报。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唐益亮、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荀晓雅与谈。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陈宗豪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宗豪以《轻罪治理的实践经验》为主题进行汇报。

首先,陈宗豪指出台湾地区目前面临轻罪治理的重大难题:轻罪的、轻微的“案”如潮水,导致检察官应接不暇、疲于奔命。台湾地区“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简称“桃检”,现在已经要变成“逃检”了,足见其办案压力。

其次,陈宗豪介绍了台湾地区针对轻微案件的治理程序。一是职权不起诉处分,通常限缩在非常轻微的案件中,其范围非常狭小。二是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要求被告必须要有坦诚犯行的态度。三是缓起诉处分,其适用的范围较大。以陈乔恩醉驾后进行公益活动举例,说明法律的效益分析。四是认罪协商制度,但由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相关制度并未实现修法之初的愿景。

随后,陈宗豪讲到台湾地区轻罪治理方面的实践。“台北地检署”设立了立案审查小组,内含一名主任检察官及多名检察官。基于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过滤、分流,以大幅减少轻微案件。一来便于检察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另一方面能够实现精准打击。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山泉的报告题目为《酌定不起诉视角下的轻罪治理——轻罪治理改革的坪山检察实践》。刘山泉检察长基于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推进轻罪治理的实践,归纳总结坪山样板,期望得到与会嘉宾的回应与探讨。

一是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是填补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漏洞。例如坪山工地盗窃案占比较高,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布“打击下游销售渠道”的检察建议,缓解上游盗窃犯罪,且颇具成效。另一方面,要预防再犯。尝试创设机制使嫌疑人付出相应代价,而非简单的不诉了之。

二是关于公益服务。坪山检察院对罪名进行扩展,如故意伤害、过失类的犯罪;帮信、掩隐等年轻人、大学生容易犯的罪,因此改变公益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专长进行特性化处理,让其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社会做贡献。

三是关于捐助。当前社会,如果财产方面不受到损失,犯罪嫌疑人很难接受教训。现实问题是,捐助的标准是什么?很多罪名既没有罚金的规定,也没有相关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开展捐助的标准敢不敢用、能不能用、要不要用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四是调解和提存制度。坪检将关注点更多置于规制较少、关注较低的不起诉环节,希望不起诉的环境更加规范严谨,也更能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左德起教授以《轻罪治理的检察裁量》为主题进行汇报。他以2020年的数据举例,2020年约有478万宗刑事立案,其中实际起诉的占比不足25%,而定罪的仅为其中的82.3%,即绝大多数为三年以下轻罪,这一数据足以驳斥传言中对中国大陆重罪重罚、不尊重人权、专制、暴力的评价。

左德起教授指出,在治理中应以贯彻恢复主义为主要目的。一是在于少捕。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捕,既节约社会成本,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反省、履行社会义务。二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能够促进个人悔过,增进一般预防。

另外,在程序设置方面,左德起教授结合过往经验与陈宗豪博士介绍的台湾实践进行分享。一方面,内部要对轻罪认罪认罚进行分类处理,后在程序上推进协商。另一方面,从外部看,社会部门如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等多部门应协同综合治理。

与谈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唐益亮从反面出发,提出不同观点。唐益亮博士认为,目前关于轻罪治理,绝大部分人士均持肯定意见,我们应当考虑轻罪治理为什么正当的问题。

一方面,应当如何判断轻罪?轻罪早在1981年最高法的工作意见中已经出现,为何今天我们再次热议这一话题?判断轻微犯罪要从法定刑说、宣告刑说还是处断刑说入手?三种学说均存在其现实困境。

另一方面,轻罪治理是个罪治理还是类罪治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相关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一《意见》仅针对醉驾,并非所有犯罪,如何回应个罪治理还是类罪治理的疑问?

此外,轻罪治理需要从繁简分流的角度考虑,理应让轻案更简,而非轻案更繁,这是影响轻罪治理成效以及能否将轻罪治理具体做法复制推广的重要因素。

最后提出,轻罪治理是愿景、是目标,但绝非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主导,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与谈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荀晓雅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对轻罪治理进行了深入分析。

对于轻罪的界定,三年以下的罪名从社会危害程度、法益损害程度、背后的经济损失等方面评价并不在同一层面上,对衡量轻罪将会造成困扰。另一方面,目前刑法当中轻罪占比较低,这同样导致检察机关对于轻罪不敢适用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我们长期存在的重罪倾向,在日常教学中发现学生有给人定罪,尤其是使用刑法给人定罪的倾向,这也会延续到未来的司法实践当中去。

关于轻罪治理的原因。之所以对轻罪进行探讨,本质在于刑罚是否能够有效预防再次犯罪。根据国外对于青少年的监狱教育的实证研究,监狱参观教育反而使得被试犯罪率上升。刑罚到底是确定性还是神秘主义更能给人带来威慑?显然在监狱这件事上,实证研究告诉我们,神秘更有威慑力。

此外,在轻罪治理中应多算经济账。所有的司法应该考虑犯罪带来的损失和司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否则对于案件的“抓”和“放”将没有实际依据。

18时整,论坛举行闭幕式。闭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荀晓雅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左德起教授作总结发言。

左德起教授指出,各位嘉宾的发言给听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之感。一个简单的题目,由于“轻罪治理的检察策略”这一平台而生发出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多亮点的见解。

研讨会交流的时间是短暂的,但以此为契机,希望未来能够继续交流,保持学术上的互相的温暖和照亮。最后,再次向各位专家、学者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

至此,“轻罪治理的检察策略”学术研讨会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