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与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承办的“数智挑战与国际竞争:知识产权法的应变之道”研讨会在深圳威尼斯英迪格酒店成功举办。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学者代表与知识产权实务代表100余人参加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主持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宋旭光首先简要介绍了会议主办方与会议流程,对本次研讨会的圆满成功表示期待,并对各位嘉宾莅临现场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深圳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马文泽代表深圳大学法学院致辞。马文泽书记指出,科技变革对法学教育和实践造成了深远影响,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要顺应时代之变、技术之变。深圳大学致力于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通过国际合作和学术会议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并将持续努力,在科技与法治交融的时代不断贡献科研力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处长张学斌在致辞中感谢各方对深圳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并结合研讨会主题对深圳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有关数据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举措进行介绍。张学斌处长强调,面对数字化挑战与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需要多方合作推进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和国际化,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卫平在致辞中热情洋溢地表示,在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法与数字法学愈发交融,新兴法律学科如网络安全法、数字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传统法律学科携起手来,积极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在全球各国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监管的背景下,立法、司法与执法都应当具备主动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能力,数据权利、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法学研究方兴未艾,需要各方团结协作,积极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上午9时30分,本次会议开始论坛一“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法治保障”主题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国柱、美团公司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郭丹阳先后作主题发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审李佳欣、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进行与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教授、博士生导师姚佳首先以《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中的权利架构》为主题,紧密围绕数据的法律定位、数据权利理论争议、数据产权中的权利架构等问题展开报告。姚佳教授指出,数据问题涉及自然科学、隐私、信息和数据间的关系,以及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对于数据的讨论有多重维度,今天主要从权利的角度讨论数据权益的界定和归属。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据立法上有所不同,美国侧重隐私保护,欧盟强调个体权利和公平竞争,而中国主要从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驱动经济发展等双重角度讨论。数据产权的架构需要结合市场行为和法律关系,以实现权利配置的科学性和市场作用的发挥。未来,数据权益的界定将更多考虑动态市场秩序和主体行为,以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和市场作用的最大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国柱的报告为《“创造性”作为识别新型知识产权的标准》。他指出,创造性是新型知识产权的核心识别标准,特别是在数据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方面对创造性的界定尤为重要。激励创新是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首要价值目标,该体系主要围绕创造性这一中心概念构建,考察数据权利或尝试数据确权时,可否将之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这一关键问题概莫能外。企业数据和衍生数据的形成过程可以体现创造性,但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和著作权对数据问题的解决能力有限。知识产权体系扩张应坚持创造性原则,不能忽略新形态知识产品的存在。如果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建立与传统有区别的创造性标准,进一步探讨其独特性,以保持知识产权体系开放与稳定的平衡。
美团公司高级法务总监梁博文对《数据权益的裁判观察与制度发展》进行了探讨。他围绕数据权益裁判案例与规则观察、数据权制度设计与探索,以及对未来的思考与展望进行分析。通过分享多个典型案例,观察到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具有一定证明力但并未通过司法确认具备确权效力,其基础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过去十年数据权益裁判规则可引申出四个裁判规则:实质性替代、破坏性规则、三重授权和多元利益权衡。而数据权益的基础可从合法取得、劳动性成本投入、协议支撑和平台经济价值四个维度进行评述。由于目前数据确权规则尚付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泛化适用以及数据权属登记制度能否进一步成熟都将影响司法案例审理审判思路,相关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观察。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郭丹阳的汇报主题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理论重塑与规则重校》。报告主要分析了中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背景与问题,指出中国数据可携带权存在属性不明、内容缺失和行使受限的问题,并探讨了借鉴外国法律制度进行规则重校的可能性。该报告建议数据可携带权应被视为人格权,并从同意合意、自动化处理、确定客体范围等方面重塑权利内容。在技术方面,建议规定数据结构化、常用和机器可读的标准,并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实现不同平台间的数据转移。同时,需要协调个人、企业及第三方平台间的权益关系,以实现数据可携带权的有效行使。
在与谈环节,《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审李佳欣表示,上午的主题报告基本完整涵盖了数据与个人信息法律治理的各个方面,在对数据权益与其他领域的关系进行清晰梳理的基础上,点明了创造性作为新型知识产权识别标准的核心意义,强调了数据处理者的实质性加工的重要性。在数据可携带权等前沿问题,也对权利澄清和内容重塑的必要性以及与其他权益的协调问题展开了有益的分析。同时,对司法裁判的观察与分析则为数据权益的理论探讨和实际应用提供了实证视角和研究空间。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指出,本论坛聚焦数据和个人信息权益问题,核心关注点在于数据。姚佳老师全面深入地探讨了数据法研究领域,王国柱老师提出创造性作为新型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梁博文总监经由相关司法实践情况实际上梳理了立法与司法理念的历史变迁,而郭丹阳老师讨论了数据可携带权的前沿问题。发言嘉宾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数据权益的全面性、精准性要求,以及尝试在共享客体上设置排他权带来的法律挑战。数据的共享特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相似,都可被多主体同时使用,这带来了界定排他权的逻辑和操作冲突。欧盟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倒逼数据平台开放,促进数据流动,而中国和美国作为数据大国,需在数据权益保护与利用间找到平衡。
下午2时正,会议进行论坛二“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主题研讨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炜杰、前沪江科技法务总监林华、法务专家石玉珍、海瑞智法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杨皓森先后作主题发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金平、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贤伟进行与谈。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首先就《生成式AI对著作权法的影响:基于输出端竞争性市场的分析》做了深入探讨。杨明教授表示,目前针对ai使用训练数据存在三种法律观点:一是技术中立,主张自由利用资料训练AI;二是主张付费使用资料,但因交易成本高而提倡集体管理制度;三是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来平衡。然而,AI改变的是学习和创作的效率,而非法律性质。数据训练法律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AI输出端产生的内容与输入端作品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应立足于市场原则,著作权控制市场从而影响创作。对于生成式AI的影响,应通过风险分配和产品责任来解决,关注AI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市场主体基于对风险的考量也会选择利用合同机制来解决交易问题,以及,我们还可以利用税收制度来分配AI应用所产生的收益。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炜杰作《反思复制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所涉复制行为研究》主题报告,指出学术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在训练数据使用上的著作权法规制存在的观点包括:1) 增设机器学习合理使用例外;2) AI需获得授权才合法;3) AI无需授权但需付费。但值得注意的问题实际应是AI对数据的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与数据训练有关的网络抓取、标记、训练过程和AIGC四种行为虽涉及复制,但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为它们可能缺乏与内容传播有关的经济要件。只有当AIGC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时,才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此时需进一步讨论其合法性。因此,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考虑适用著作权法对生成式AI的数据训练行为进行规制。
前沪江科技、叠纸游戏法务总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博士林华对《数据训练版权合理使用的争议和必然》展开分析,报告主要探讨了大模型在输入阶段的法律问题,强调了AI在实现智能的路径上与人类的重大差异。发言指出,数据训练的重要性,AI与人类学习过程一样依赖数据,因此数据训练对AI的发展至关重要;从全球立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将数据训练视为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多国关键案例普遍强调应区分判断输入与输出行为的法律性质。AI数据训练涉及版权法、合规和用户隐私的竞合问题。全球立法和技术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应通过法律解释和适应解决AI时代的法律挑战。最后林华博士建议将机器学习视为个人学习,以适应AI时代的法律需求。
互联网法务专家石玉珍作《欧盟<人工智能法>如何影响我国大模型?》主题发言。欧盟《人工智能法》将人工智能应用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此外,该法专章规定了通用目的的人工智能模型的相关义务。模型与应用的区分是理解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关键。随着ChatGPT等典型大模型的发展,针对“基础模型”进行规制也成为立法争议焦点。欧盟以浮点运算数10^25为起点划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低于美国普遍采取的10^26标准。欧盟《人工智能法》原则上遵循GDPR规则,仅规定一个例外,同时通过沙盒机制及豁免条款激励创新。此前,我国也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正在制定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以及服务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在欧盟统一性立法的影响下,全球也在准备应对之策,不过,此次的《人工智能法》是否还会向GDPR那样掀起新一轮布鲁塞尔效应还需拭目以待。
海瑞智法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CEO杨皓森探讨了《全球视野下的法律科技》,探讨了AI对法律行业的影响、赋能法律从业人员以及AI法律科技的未来展望。AI在法律行业应用广泛,包括合同分析、电子取证、法律研究、文档生成等,提升了效率并降低了成本。目前国内外法律科技公司已经利用大数据和大模型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降低法律事务成本。国内法律AI公司注重裁判结论的来源和引源,能够帮助律师拓展思维方式;智慧法院利用AI优化司法流程并可能进行自动化审判。AI也能在联系客户、完成重复性劳动以及打造个人IP方面为律师提供帮助。未来,AI技术有望对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更大支持,促进全球法律生态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金平在与谈中表示,论坛对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中的机器学习与人类学习的异同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在学习阶段的同质性,但机器学习前的作品抓取客观上对作品进行了复制。对此,各发言人或认为应当结合输出行为来综合判断该复制是否侵权,或认为应重构复制权,或认为可适用个人学习例外,这些方案都很好地结合了版权市场原则,值得肯定。此外,欧盟《人工智能法》对AI系统和AI模型的区别及其域外效力影响对我国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合规解决方案也有很大启示。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贤伟认同生成式人工智能争议核心实际是利益分配问题和著作权法适应人工智能的观点,并认为人工智能无法替代人类的灵感和体验,著作权法应当对“作者”概念进行反思,关注人本思想;对复制数据特征向量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的观点表达了部分认同,生成式AI的输入与输出并非线性关系,但也对注入自监督学习等是否属于传统的复制行为表达了疑问。欧盟人工智能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目前人工智能目前只是局部记忆和统计工具而非通用智能,对人工智能的神话和恐惧可能是过度的。
下午4时30分,会议进入论坛三“赋能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法”。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张仲卿、智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李富山、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段鲁艺、紫藤知识产权集团诉讼许可经理谢宜霖、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国际部总监王锴先后作主题发言。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梁九业、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进行与谈。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前华为公司法务总监张仲卿对《欧美知识产权司法陷阱及应对》展开分析,指出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存在四大黑洞:长臂管辖、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和实体清单,以及美国总统可直接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外国主体的法案。欧美司法制度下的具体措施包括域外管辖权、禁诉令、判决的部分执行和电子送达。发言提出了四项应对建议:1) 我国司法应敢于对域外主体发出禁诉令;2) 完善民事诉讼法,增强一审判决的执行力;3) 修改送达规定,提高审判速度;4) 国内企业应学会利用国际规则,如购买SEP专利作为谈判筹码。最后通过案例展示了中国企业利用国际司法规则的实例,强调了提升我国司法竞争力和掌握司法主权的重要性。
智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李富山针对《赋能国际竞争的商标保护思考》作主题发言,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提出了商标保护赋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六个方面:1、及时、有效、边界清晰、宽松合适的商标确权;2、细分领域的知名商标品牌保护;3、快速、合理、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商品项目调整;4、境内恶意侵权行为及其行为主体(团体)的有效遏制;5、境外经营并且驰名的商标在我国境内的保护,及其权利人商号等商业标识、商业标志的保护;6、建立赋能中国企业境外商标维权的支持的司法管辖支撑。从商标保护的制度设计和个案保护层面双管齐下,赋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段鲁艺围绕《欧洲专利保护与协议的探索实践》进行分析。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成立标志着欧洲专利保护体系的重大变革。UPC为欧洲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覆盖18个成员国。这一变化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禁令机制上,条件相对宽泛,审查周期短,对被诉侵权人的救济措施不足。我国企业如华为、联想已开始利用这一体系加强在欧盟的专利保护。UPC的成立也带来了挑战,如语言障碍、对禁令救济措施的不确定性等。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需关注如何利用UPC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应对可能的司法挑战。
紫藤知识产权集团诉讼许可经理谢宜霖就《美国专利诉讼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作主题发言。美国作为全球专利战的重要战场,专利诉讼成本高昂,联邦地区法院每年判赔金额达数十亿美金,案件数量每年达到4000件左右。德州东区和西区法院以其亲权利人的专利诉讼环境而闻名,出海企业通过诉前的企业运营规划和诉后的策略运用,有机会将案件移出对被告明显不利的地区法院。此外,在专利诉讼中,通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应用,如答辩前动议,或可达到撤案的效果。选择成熟专业的机构协助客户应对NPE诉讼,能够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国际部总监王锴分享了《中国企业视角下的美国专利法实践》。他指出,尽管中国的专利制度用40多年取得了显著进步,与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相比仍有较大差异,中国申请人面临制度、文化和操作层面的挑战,导致其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比例偏低。同时,AI技术的发展对美国专利领域同样产生了较大冲击,包括AI作为发明者的地位、发明客体的审核标准,以及审查效率与技术迭代速度的匹配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AI参与发明连续发布新的操作指南,显示出对新技术的开放态度。
在与谈中,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梁九业表示,在深圳研讨知识产权赋能国际竞争,与城市规划目标高度契合,具有时代紧迫性、示范效应及深远意义。五位专家从多角度深入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挑战及优化建议,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智识支持。同时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反思,实现了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产权实践的指导和知识产权实践对知识产权理论的反哺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当前国际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也在面临重大调整,我国应以国家安全为基础,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把握国际竞争主动权。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表示,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博弈工具,尤其在SEP禁令等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与AI创新之间关系也引发国际关注,知识产权法在促进创新、引领AI发展和全球治理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未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制度如何促进AI创新生态并与之保存良性互动是很重要的研究课题。在全球AI治理的大背景下,人工智能领域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未来也可能成为重要议题,值得积极关注、研究并参与相关规则制定。
下午6时整,会议举行闭幕式。闭幕式由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文骐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致闭幕辞。
朱谢群教授对远道而来的发言嘉宾在年底周末抽出时间参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的会议再次表达了感谢,他们的精彩观点和智慧碰撞激荡了学术观点,也兼具传道授业的重要意义。在新兴技术高速迭代、乘风破浪的时代主题下,不论科技和生产力如何高歌猛进,法律始终是中流砥柱。
至此,“数智挑战与国际竞争:知识产权法的应变之道”研讨会完成全部议程,顺利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