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朱大明:中日公司法的立法模式
2025-05-31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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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承办的“丽湖法治大讲坛”总第一百三十四期暨“名家论坛”第七十六期专题讲座在深圳大学丽湖校区明律楼418室成功举办。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朱大明以“中日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为题展开分享。本次讲座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主持,彭勃副教授、吕成龙副教授、薛波副教授、黄海燕助理教授参会与谈,吸引众多同学到场聆听。

讲座内容回顾

在本次讲座中,朱大明教授以“中日公司法立法模式比较”为主题,深入分析了日本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中的核心理念与立法特点,并探讨了其对我国公司法改革的启示。他在介绍日本公司法修法历程与新近修法重点内容后,提出了日本公司法立法模式中三大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一,坚持将公司法视为所有权法的基础,强调通过制度安排保障股东财产权利的实现,构建清晰的组织与治理结构;第二,坚守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在成文法范围内作出规范;第三,在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与企业并购三大核心领域中,日本立法根据区分具体领域进行有差别的规范,其中金融部分在确保透明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引入灵活机制。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公司法体现出高度的精细化立法特征。朱大明指出,日本立法者秉持严谨的制度引入态度,在重视制度的历史目的与历史沿革的同时,还通过详细列举方式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进行严格规定。2005年《公司法》明确列出了约200项允许公司在章程中作出自主安排的事项,实现了法律授权与章程自治之间的精确衔接。这种以明确授权为前提的自治机制,反映了日本公司法对法律条文清晰性和适用边界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其追求规则细化、操作性强的立法风格。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多位教授从不同维度展开了深入探讨。蔡元庆教授提出日本公司法自2005年起更新频繁,且条款数量庞大,认为精细化立法有助于明确规则。

吕成龙副教授表示通过股东大会的电子化等制度设计,更能反映出中日两国证券法以及精细化立法上的差异,同时指明了精细化研究这一未来研究方向。彭勃副教授则对比较法的价值和作用方面深有感触,并对中国本土化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个人见解。薛波副教授指出日本公司法对本源和现象问题的处理及其本身立法的逻辑性为我国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资学习和借鉴的样本。黄海燕老师则对于日本的精细化立法以及公司法修改的考虑因素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最后,同学们就日本公司法中保护主体范围、董事赔偿责任追究及日本公司监察委员会引入效果等问题,向朱大明教授进行了请教学习。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