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5届年会综述
2025-11-28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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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广东深圳隆重召开。本届年会主题为“比较法与涉外法治”,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深圳大学主办,深圳大学法学院承办,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和深圳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协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等百余名代表齐聚改革开放前沿深圳,围绕“比较法学与涉外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马文泽主持,深圳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汪永成、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泰岩分别致辞。

主持人马文泽首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本次年会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学术活动。他强调,深圳作为创新之城,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独特环境,希望与会学者通过交流分享最新成果,推动比较法学繁荣发展。马文泽逐一介绍了出席会议的领导嘉宾,包括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泰岩深圳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汪永成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法学所张少瑜教授,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王志华教授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董茂云教授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苏彦新教授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一级巡视员王艳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志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霄鹍中国法学会研究一处处长沈苗苗

深圳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汪永成首先代表主办方致辞。他代表深圳大学对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感谢长期以来对深圳大学关心和指导。汪永成指出,此次年会主题“比较法与涉外法治”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建立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法治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指示,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法治人才的战略举措。他回顾了深圳大学法学的发展历程:1983年建校时法学学科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援建,40年来为深圳培养了万余名法治人才。近年来,深圳大学法学院在涉外涉港澳法治、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等领域取得突破,2024年深圳大学法学院成功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成为深圳市十大法治事件。汪永成提出未来深圳大学继续从四个方向持续发力:一是强化价值引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育人全过程;二是深化交叉融合,推动比较法学与科技、经济学科结合,应对AI等新挑战;三是提升国际视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四是增强实务能力,建设高水平法律智库。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致辞。她代表比较法学研究会高鸿钧会长和全体代表感谢深圳大学及法学院的筹备工作,并向中国法学会和莅临会场指导的黄泰岩会长致意。李秀清强调,此次年会在全球治理变革面临深刻变革、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召开,比较法作为构建和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知识库”,具有三重时代使命:一是为涉外立法提供国际法治前沿动态,使法律更符合国情;二是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需精通国内法、国际法及外国法,具备跨法域思维;三是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减少误解、增进互信。她回顾了研究会成立35年来以沈宗灵先生为代表的前辈贡献,指出当前在国家大力倡导加强涉外法治和区域国别学建设的背景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参会学者在此次年会上,以文会友、深入探讨、凝聚共识,展现新担当。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泰岩代表中国法学会致辞。他受中国法学会王洪祥书记委托,对年会召开表示祝贺,并向长期致力于比较法学研究的学者致意向承办本次会议的深圳大学表示感谢。黄泰岩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涉外法治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核心层面,研究会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结合刚刚闭幕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精神,他代表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二是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新型智库建设,针对涉外法治重大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三是促进对外交流,立足中国实际贡献中国方案,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四是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研究会履职能力和服务能力。黄泰岩强调,比较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能为涉外法律体系提高涉外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以及推动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支持,期待年会汇聚智慧、为比较法与涉外法治建设开创新局面。

开幕式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涉外法治中的比较法——理论与学人

第一单元主题为“涉外法治中的比较法:理论与学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少瑜和《法学杂志》编辑部编审刘宇琼联合主持。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洪岩研究员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以“不负时代 充盈人生——当代中国法学家沈宗灵先生研究”为题,深情回顾了研究会创始会长沈宗灵的学术遗产。张骐指出,在风云变幻的时代,研究沈宗灵等先贤历史有助于认识来路、面向未来。他称赞沈宗灵教授和他同时代优秀的比较法学和法学理论工作者今天中国比较法学和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引水人”,其开阔性工作为学科蓬勃发展奠定基础。作为中国比较法学会首任会长,沈宗灵推动学科建立与研究国际化“不负时代、埋头苦干”的知识分子,虽经历挫折但不自怨自艾,抓住改革开放转机,践行严复“平实说话求真理”原则,治学兼具勤勉、严谨、开放与平和的四个特点。在学术伦理方面,沈宗灵坚持价值理性,反对将学术作为政治或经济工具,其思想资源可追溯至孟子“富贵不能淫”的大丈夫精神。沈宗灵先生完成了历史向他提出的课题,套用维特根斯坦那句著名的遗言:沈先生度过了充盈的一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邱昭继教授法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报告,结合十五五规划中“推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更好地相适应的建议,探讨法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这一法学老问题的新意涵。邱昭继指出,过往我们谈及此问题时,常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简化为经济决定法律的内容、产生、发展与演变,同时法律反过来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也会发生作用”,并没有继续进行详细的阐述,因此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和当代马列主义法学最新成果进行深化研究。他引用《资本论》分析经济关系(如商品所有者关系)如何决定法律内容与产生过程:经济关系通过社会实践形成习惯法,再经国家认可成为正式法律。针对法律是否属于经济关系的争论,邱昭继借鉴科恩理论,强调法律的反作用犹如屋顶稳固地基,能抗“六级风”。他以《民法典》和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例,说明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基本制度的确认与促进作用,主张回归马克思社会关系本体论,以解释当代法治现代化实践。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景键以“再造法意:比较法视野下传统中国‘法理’的近代重释”为题,通过新发现的档案揭示20世纪20年代中外学者对传统中国法理的集中讨论。吴景键老师北大图书馆特藏部发现法国法学家爱斯嘉拉和他人合译的梁启超先生著作《先秦政治思想史》法译本,引出爱斯嘉拉的翻译工作当时废除中外法权运动可能关联,并将问题意识聚焦于“为什么这些中外学者对传统中国‘法理’的集中性探讨会在20世纪20年代前后出现”。他指出,20世纪20年代关于外国在华治外法权问题,在华西人的主要论调是认为中国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是不真诚的,也无法持续。而1920年代爱斯嘉拉宝道选择翻译梁启超的著作,核心是强调传统中国法理和西方法理不一样,在价值判断中爱斯嘉拉推崇法家“法理”、批判儒家“法理”。相比之下,梁启超欧游后思想发生转变,在《先秦政治思想史》认为儒家法理更高级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法家“法理”;吴经熊则受霍姆斯大法官的影响,从实用主义出发,既肯定传统法理中的正义元素,又批评道德泛化。以爱斯嘉拉和宝道为代表的在华西人顾问、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法政思想家和以吴经熊为代表的司法实践者,都对传统中国“法理”持有不同的理解和诉求。最后,吴景键用霍姆斯大法官给吴经熊的信作为收尾,他个人认为在当下的文化批判反思中,一种实用主义对待传统中国法理的立场可能更值得我们当下借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姚力博以“法律何以成为社会整合的‘钥匙’?——帕森斯社会理论的法视角”为题,解析美国现代结构功能主义的先驱,也是文化社会学家的创立者帕森斯的法律整合理论中多元主义和团结理论的核心要义。姚力博指出,帕森斯作为二战后现代化理论奠基人,其法社会学思想深刻影响法律移植模式。帕森斯早期将法律视为文化规范,后期在AGIL模型中独立为社会子系统,强调法律通过解释、职业和法院整合社会张力。具体而言,法律解释平衡稳定与变迁,英美法的“当事人中心主义”使规则变革反映个体认同;法院作为公共论坛,通过程序理性调解冲突与合作;法律职业群体则连接官方与民众,承载服务市场与公共责任。姚力博认为,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结构分化、利益多元和价值分析使得整合面临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从社会整合的角度去审视法的发展,进而通过法的创新推进社会连接,重新审视帕森斯的法律整合理论,使域外法治文明能够提供一种反思性的参考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韦达“比较法范式的否定转向为主题。指出基于对比较法主流的功能主义范式的批判否定式比较法在全球本土化语境下的重构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功能主义以“类似性”为核心,假定不同法律体系解决相同问题,但陷入三大困境:一是功能定义模糊,导致逻辑循环;二是方法论失效,功能概念混用,中立性伪装;三是脱离社会科学,沦为单向输出。巴黎索邦大学的皮埃尔·勒格朗教授系统构建了否定式比较法的完整理论体系:将法律视为文化实践,强调差异作为认识论起点在方法论上以他者性视角为轴心从三种维度看,构建比较空间以发明而非复制外国法;法律翻译中保留文化差异性;将全球化视为“本土化”动态过程。韦达承认该范式并未达到完全稳定的状态,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承认差异之后的开展问题、强调翻译的不可译性后翻译的尺度问题。但认为在全球化本土化背景下,对比较法重构的启示在于不仅不要盲目移植域外规则,同时在参与域外实践中不要盲目移植我们自己的规则和法律逻辑。

评议环节

接下来是会议的评议环节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洪岩研究员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北京理工大学刘毅教授评议张骐、邱昭继和姚力博的发言。针对三位学者的发言,归纳了两个小主题:一是传统与借鉴,二是传统与现代。学术风范、学术精神、学术品质的传承与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张骐老师对沈宗灵先生的纪念,动人且感人。对于邱昭继的发言从借鉴角度,刘毅肯定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法学研究的空间。针对姚力博的发言,刘毅赞赏帕森斯理论的价值,强调翻译工作(如帕森斯译介韦伯)的学术贡献,并指出中美比较应汲取经验教训,服务中国社会转型。刘毅总结,三代学人传承彰显比较法魅力,即在传统与借鉴中寻找路径。

刘洪岩研究员评议吴景键和韦达的发言。他称赞吴景键从西方法学家视角剖析中国传统法理具有创新性,但认为儒家文化中“生”与“人”的核心价值值得进一步挖掘他基于生态法视角,认为所谓生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征,我们在以德治国或泛道德主义当下和传统文化中,生是道德最大的德,天地大德于生,传统文化中的易经,也是强调生。对于韦达的发言刘洪岩肯定否定性比较法对功能主义的反思,承认差异性才能在比较法研究中找到更好的方法。在今天,每个人面临的社会属性的变化都是不同的,差异认识有助于应对环境、AI等新挑战,避免法律工具化。他呼吁,比较法学者要有对生的关系、对人的关注,在关注中国本土化问题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融入世界。中国的法理学、中国的文化恰恰给我们未来整个人类走出现代性的危机带来了某种可能性的样本和方案

第一单元在张少瑜教授的主持下圆满结束,为年会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学者们围绕比较法与涉外法治的互动,展现了老中青三代学人的学术传承与批判精神,为后续研讨提供了丰富视角。

第二单元 比较法、涉外法治与区域国别研究1:理论与方法

第二单元以“比较法、涉外法治与区域国别研究:理论与方法”为主题,由宁波大学法学院董茂云教授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郑志柱联合主持。由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邹鹏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秋岑副教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怀亮副教授及华东政法大学法涉外法治研究院高一宁讲师这五位专家学者进行发言探讨。扬州大学法学院杨昌宇教授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申建平教授担任评议人进行专题评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教授以“区域国别法研究的五个核心矛盾”为题,结合清华大学发展中国家项目的实践,指出当前区域国别法研究面临五大困境。第一个矛盾是专业矛盾。语言能力与法学专业素养的割裂。传统工科院校缺乏语言教学资源,而外语院校学生又难以深入法学研究,导致人才培养中“翻译型”人才居多,缺乏对目标国法律的批判性分析能力。第二个矛盾是跨学科矛盾。区域国别学虽被设立为一级学科,但其本质是跨学科平台,需以国际关系学为核心整合多学科资源。然而,当前研究仍受限于学科壁垒,尤其在非西方国家法律研究中面临发表难、认可度低等问题。第三个矛盾是功能与意义比较的矛盾。鲁楠批判了文化人类学视角下过度强调差异性的研究范式,认为应结合功能主义与意义分析的双重视角,避免陷入文化相对主义陷阱。第四个矛盾是理论分析与田野调查的脱节。田野调查若缺乏理论预设,易沦为“游记式”记录。他呼吁在田野工作中加强理论训练,以问题导向提升研究的学术价值。第五个矛盾是学术性与公共性的失衡。鲁楠教授认为大国之学指的是为国家教育服务,但现在区域国别学在兴盛的表象之下正出现一种失衡。且大国之学并算不上,就变成了大钱之学与大权之学,最后出现了三种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一种现象是学理研究治术化,怎么把这些发展中国家搞定;第二种现象是学术机构智库化,怎么写内参,让国家领导人批示,越多越好;第三是学人活动掮客化,这个学科特别容易在权利和金钱当中反复倒手,让学人名利双收。鲁楠教授觉得如果从事这个工作就已经违背了学术研究的本质。因此,在这个症候之下鲁楠教授有三个针对性建议,他认为这个学科如果将来还能够成立要继续发展的话:1、加强基础研究,树立学术典范;2、加强史论研究,限制策论工作,少搞一点智库;3、加强平等对话,防止以邻为壑当前区域国别研究存在“治术化”“智库化”“掮客化”倾向,过度追求政策影响力可能导致学术独立性丧失。他提出的三点建议总结为加强基础研究、限制策论工作、推动文明平等对话,以回归学术本源。

华东政法大学邹鹏副教授以“比较法学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研究”为题,指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法治人才,亟需对现有法律教育模式进行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涉外法治是一种面向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要求从业者不仅精通本国法,还需娴熟运用国际法、国别法,并具备全球法治对话与博弈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研究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与文化的比较法学,因其培养的多元法治思维与理解能力,将发挥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存在显著短板:国际组织任职人员代表性不足;高端涉外法律业务(如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产权等)顶尖人才紧缺;精通关键区域国别法的专门人才匮乏。直面这些问题,比较法学可在三大关键领域提供支撑:提升对国际组织所需多元文化理解力;强化与英美法系紧密关联的高端业务能力;通过其研究方法深化区域国别法研究。邹鹏副教授强调,融入路径需具体化、系统化,应聚焦五个核心环节:一是将比较法系统纳入培养方案顶层设计;二是开发高质量核心课程与教材;三是促进理论研究与涉外法治应用实践融合;四是加强田野调查、实战模拟等实践实训;五是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目前,这五个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与挑战。为此,他提出三条创新路径:第一,坚持目标导向,借鉴先进经验,从理论能力(掌握比较法原理与区域国别法)和实践能力(夯实国内法根基并精通外国法应用)两个维度深化培养目标。第二,大力优化课程体系,包括提升专业核心课质量、创新专业主干课、建立选修课动态更新机制。第三,系统推进专业教材编写、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与高水平师资的引进培育。通过以上努力,方能推动比较法学深度融入人才培养,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西南政法大学刘秋岑副教授以“当代俄罗斯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思考与现代认知”为题,基于其俄罗斯法研究背景为区域国别法研究提供了具体案例。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社会思想经历了剧烈变迁。上世纪90年代,思想界主流是引入西方理论以寻求合法性,知识界存在显著的“向西看”倾向,这是一种自彼得一世时期以来长期存在的心理习惯。然而,2004年后,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国际环境的变化,俄罗斯思想界开始出现显著转向,表现为对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探索,例如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的重新关注以及“东西方之间的法”等议题的讨论。在此背景下,苏联解体后一度沉寂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大致以十年为周期,经历了复苏与发展的过程:第一个十年处于低谷;第二个十年开始重新出现在学术讨论中;进入第三个十年,在严峻的经济挑战和复杂国际形势下,民众对移植西方制度的反思为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了新的社会土壤。当前俄罗斯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主要形成两大流派:其一为分析马克思主义。该流派受西方科恩、罗默等人影响,强调使用分析哲学方法对经典理论进行微观解读,侧重于个人选择、理性博弈等概念,致力于为马克思主义宏观理论寻找微观基础,其兴起与普京前期经济好转带来的自信增强有关。其二为批判马克思主义。此流派更具本土色彩,主张在批判现代性的基础上发展经典马克思主义。其共同特征包括:以辩证法为核心工具;立足社会现实,致力于探索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路径;聚焦于异化世界中“人”的境况;重视对《资本论》中生产关系的重新解读。2008年金融危机及2014年克里米亚事件后,该流派更加活跃,试图从马克思主义视角解构国际政治经济问题。刘教授总结认为,俄罗斯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流变,是其在国内社会问题凸显及国际格局激变(如俄乌冲突)背景下,试图重构自身价值体系的一种思想努力。这一作为中国“社会对照组”的思潮演变,其研究路径、问题意识与理论重构的尝试,对于我们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思考自身发展道路与法学知识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参考价值。

曲阜师范大学孙怀亮教授以“现代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及其法理基础”为题,指出教会法研究在国内面临学科归属尴尬与发表困境。该领域研究处于法学与宗教学的交叉地带,常因学科归属模糊而遭遇发表难题:法学期刊认为其内容偏向宗教学,而宗教学期刊则认为其方法论属于法学范畴,加之宗教议题本身的敏感性,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获得展示机会。孙教授分享的个人经历表明,此困境不仅存在于大陆,即便在学术审查相对宽松的台湾地区,学界也难以接受教会法研究的一个核心理念——即教会法与世俗法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享有独立主权和权威的二元管辖观。这反映出该领域学科发展不充分所带来的深层挑战。孙教授指出,国内现有的教会法研究多得益于前辈学者(如李秀清教授)的开拓与鼓励,但亟需形成老中青三代接续的人才梯队。目前,中国大陆尚无从大陆法系国家获得宗教法或教会法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这直接导致了对“教会法”(天主教内部法律)与“宗教法”(世俗国家规制宗教事务的法律)这两个既相互区别又在大陆法系(如意大利)实践中呈现融合趋势的学科存在普遍误解。研究瓶颈还体现在语言门槛上。该领域的领先研究主要基于意大利语、德语和西班牙语文献,英语学术界资源相对薄弱,这限制了国内学者的深入参与。在核心论题上,孙教授阐述了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及其法理基础。他借助图表说明,大陆法系的传统二元视角认为:个人同时具备国家公民与教会教徒两种身份。国家主权支撑世俗法,在其领土内对公民身份行使最高管辖权;而教会作为超国家精神团体,对其教徒身份行使属灵管辖权。二者在各自领域内是独立和自主的,这一原则通过政教协定等实践得以协调。理解这种管辖权二元论是关键,但转变固有的、受霍布斯式绝对国家主权观影响的思维模式存在难度。最后,孙教授呼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青年人才。他强调,深化教会法研究不仅能促进学术发展,更能为处理敏感的涉外法治问题(如中梵关系)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使其从不被理解的“他者”转变为决策考量中的重要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高一宁研究员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委员’罢免制度的源流与反思”为题,通过历史比较法分析2024年台湾地区“大罢免”运动的制度根源。高老师首先指出,近期台湾地区发生的针对多位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的“大罢免”运动,虽以失败告终并因耗费社会资源而广受批评,但其背后的制度成因——即由选区选民直接罢免民意代表的机制——却鲜有研究深入探讨。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此制度并非国际通例。例如,英国2015年《下议院议员罢免法》仅允许在议员有明确违法行为时启动罢免,实为法律责任追究,而非政策立场之争。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亦不存在类似制度。其思想根源在于“自由委任”理论,即议员经选举产生后,代表的是全体国民利益,而非仅受特定选区选民意志约束,故不应因政见分歧而被选民直接罢免。关于台湾地区的这一独特制度从何而来的问题,高老师梳理了其历史谱系:它最初源于瑞士的直接民主实践(如创制、复决、罢免),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进步主义运动”中被部分州(如1908年的俄勒冈州)采纳,旨在应对当时的社会问题,扩大民众政治参与。这一思潮经由孙中山先生的引介,对近代中国的制宪产生了直接影响。孙先生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概括为“直接民权”,并试图将其从地方层面提升至中央层面,纳入其“五权宪法”构想,设想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对五院官员行使罢免权(实为弹劾性质)。然而,关键的制度转折发生在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该法第133条最终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这意味着罢免权由国民大会间接行使,戏剧性地转变为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行使。这一规定为日后台湾地区出现针对个别立法委员的“运动式罢免”埋下了制度伏笔。高老师的结论是,无论基于传统的代表制理论,还是追溯至孙中山先生将罢免权定位为中央层级弹劾机制的初衷,当前台湾地区这种大规模、针对性的罢免运动都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他认为,相关的罢免制度应当回归其谦抑性本质,以避免社会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政治生态的激化。

评议环节

扬州大学杨昌宇教授在评议环节指出,在当前我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背景下,深入探讨比较法的务实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她重点评议了鲁楠、刘秋岑和孙怀亮三位学者的论文,认为这三篇论文围绕“一个核心、两个基本面向”展开。鲁楠老师的论文《区域国别法研究的五个核心矛盾》直面当前区域国别法研究面临的五大困境:人才培养的专业矛盾、研究范式的整合矛盾、理论基础的文化矛盾、研究方法的理论矛盾以及学术目标的定位矛盾。这些困境的提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务实建议值得比较法和区域国别法研究者深入反思。刘秋岑老师关于俄罗斯马克思主义思潮的研究,从思想史层面进行了有价值的理论探索。她以苏联解体后三个十年为时间线索,梳理了俄罗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流变。杨教授期待这一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探讨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俄罗斯的传承与嬗变,特别是关注当前俄罗斯具有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及其理论发展。孙怀亮老师研究的教会法问题确实较为敏感,杨教授对此表示理解。她建议可将研究视野置于“一带一路”倡议和高质量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通过国别研究的方法,深入考察意大利等国的政教关系与教会法演变。这种历史、现状与未来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既符合国家战略需求,也有助于我们在理解不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学术目标,为落实“两个结合”提供有益参考。总体而言,这三篇论文分别从区域国别法的宏观困境、特定国家的思想流变以及特殊法律传统的微观考察三个维度,丰富了比较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黑龙江大学申建平教授针对邹鹏老师的《比较法学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研究》,认为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申教授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紧迫需要,而人才培养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当前,能够胜任涉外法治工作的专业人才存在巨大缺口,邹老师的论文正回应了这一国家战略需求。申教授充分肯定了论文从必要性分析、顶层逻辑(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理论研究、实践实训、师资队伍)到具体创新路径的详实论述。同时,她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意见:若能结合国内各高校(包括华东政法大学自身)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已有实践探索进行实证分析,将使研究更为丰满。对于高一宁老师的《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委员罢免制度的源流与反思》,申教授认为在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对台工作的背景下,此项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她特别赞赏论文独特的切入点与研究视角,即通过比较法与法律史的方法,清晰梳理了该制度从瑞士直接民主实践,到美国进步主义运动,再经孙中山先生引入并发生关键演变的源流。申教授认为,这种对制度来龙去脉的深入剖析十分可贵。论文最终对台湾地区当前“大罢免”运动缺乏正当性基础并提出应回归谦抑性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具有积极价值,有助于认清此类政治活动耗费社会资源、影响民众生活的实质,对减少政党恶斗及其对台湾同胞的负面影响有所裨益。

第三单元:比较法、法外设置与区域国别研究II:历史与现实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比较法、法外设置与区域国别研究II:历史与现实”,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朱全宝教授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冉昊教授主持。本单元旨在从历史纵深与现实关照的双重维度,探讨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移植、规则互动与区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六位发言人将围绕不同法系、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展开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薄燕娜,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庆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宏基三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张建文教授聚焦于俄罗斯及中亚国家《民法典》中“商品、服务和资金自由流动”条款。他指出,该条款源自俄罗斯《民法典》第一条第五款,虽已实施近三十年,却鲜有学术研究与司法案例,甚至俄罗斯民法学家也坦言未曾留意。他比较了俄罗斯国内学者及国外比较法学者的不同理解:民法学者视其为“不受阻碍行使民事权利”原则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宪法学者则认为其直接复制自宪法条文,构成了民法上的独立基本原则。美国比较法学者克莉丝将其类比为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认为同为联邦制的两国都需要此类条款确保全国立法统一性。但张建文教授通过文本比较指出,两者表述不同,俄罗斯条款并非典型的授权条款。他进一步分析认为,俄罗斯《民法典》第三条已确立了“民法典帝国主义”原则,要求所有民事立法与其保持一致,这本身就排除了地方立法与部委规章的适用空间,因此并不迫切需要第一条中的自由流动条款来维护法制统一。

随之,他提出一个新颖的类比方向:该条款更接近于美国宪法中的“契约条款”,即禁止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州法。他结合中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演变历程——从“违反法律无效”到限缩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再到近期《合同编通则解释》将其作为不确定性的一般条款——指出其积极意义在于强化全国性立法的规范作用,消极意义在于排斥了地方法规、部委规章作为合同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可能性。这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逻辑更为接近。

最后,张教授基于以上分析从相似性的角度上来看得出四个结论: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不是《民法典》的宪法化,某种程度来讲是宪法的司法化,来自于宪法;2、与美国发上的州际贸易条款相似但不同;3、排除了部委或者是联邦主体的限制自由流动的立法,实际上是个判断标准;4、更接近于美国发上的禁止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州法规定,跟咱们用于判断法律行为有效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更接近。

接下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陈文婧以“解读南非的公司法制:一个历史演进的角度”为题进行了发言,从法律渊源、殖民背景、制度移植与本土化等多个层面,系统梳理了南非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并对其现实效能提出反思。

陈文婧指出,南非是少数典型的混合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复杂多元,先后受到本土习惯法、荷兰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的影响。这种多元交织的法律背景,使得南非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与曲折性。她将南非公司法演进划分为四个时期:1652年前的本土习惯法阶段、1652–1910年的殖民法与移植阶段、1910–1961年南非联邦时期的统一立法阶段,以及1961年成立共和国后的现代调适阶段。

她强调,南非公司法的真正起步始于英国殖民时期。随着金矿和钻石矿的发现,采矿业带动商业活动迅速发展,对商事规则提出迫切需求。英国殖民者通过设立最高法院、派驻法官等方式,逐步将英国商事制度引入南非。1861年,《开普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出台,标志着南非首部成文公司法的诞生,其内容直接移植自英国相关立法。1926年,南非制定统一公司法,整合了各殖民地的分散立法,初步构建起全国性公司法律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南非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英国法”与“罗马—荷兰法”之间的张力。尽管英国法在商事领域占据主导,但在财产法等领域仍保留大陆法系特征。1948年后,随着荷裔南非人政治地位上升,出现“二次民法化”趋势,试图回归大陆法传统。然而,由于司法体系与法律理念已深受英国法影响,南非公司法始终未能完全摆脱普通法框架,形成一种“若即若离”的混合状态。

陈文婧进一步指出,即便在1961年南非共和国成立后,公司法的本土化进程仍充满挑战。1973年公司法虽试图剥离英国影响,但技术上难以实现原理层面的彻底独立。立法的频繁修订——如1998年一年内修法三次——也反映出制度定位的摇摆。近年来,南非公司法逐步融入全球法律竞争潮流,开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等现代理念,体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最后,陈文婧提出关于“南非公司法主体性”的思考。她认为,南非公司法的演进具有典型的“被动移植”特征,缺乏本土法律文化与理念的支撑,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效能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商事发展的功能。她指出,如何在移植法与本土实践之间建立有效衔接,是南非乃至众多经历法律移植的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尚以“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为题进行发言,从理论基础、国际实践与中国现实三个层面,系统分析了国内法域外效力的内涵、发展及其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适用挑战与构建路径。

高尚首先指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境外主体、行为或事件所产生的拘束力与可管辖性,其法理基础主要源于主权优位论、全球治理需求与国际礼让原则。她以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例,说明发达国家如何通过立法主动拓展其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以实现经济监管、人权保护或反腐败等政策目标。

在比较各国实践时,高尚指出,美国在域外效力推行上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与扩张性,欧盟则依托单一市场原则在数字治理等领域广泛适用域外管辖。相比之下,中国目前采取的是“有限谦抑”模式,具有较强的防御性与应对性特征。她列举了2023年以来中国在稀土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领域通过商务部公告等形式逐步拓展域外效力的实践,指出这些措施虽在法律位阶上较低,但体现出中国政府在国际规则博弈中注重灵活性与政策协调的倾向。

高尚进一步提出,当前中国在国内法域外效力构建上面临三方面问题:一是规则数量有限,多为被动回应;二是立法层级偏低,依赖部门公告而非法律条文;三是规范内容模糊,具体措施、程序机制与部门协同机制均有待细化。她强调,提升域外效力制度的透明度、正当性与可操作性,是增强国际社会认可度的关键。

在建议部分,高尚认为,中国应加强域外效力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逐步构建契合国家对外战略、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外适用法治体系。她指出,国内法域外效力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规则设计,更与国家综合国力密切相关。未来中国可在维护主权与发展利益的基础上,通过高位阶立法、程序完善与跨部门协同,稳步推进国内法域外效力制度的系统化与规范化。

高尚最后总结,国内法域外效力不仅是主权在全球化时代的延伸,也是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中国有必要在战略层面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提升在国际规则塑造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盈佳以“都铎时期‘普通法话语’的建构——知识生产视角下的英格兰本土法律书籍印刷”为题,从知识生产与传播的角度,探讨了印刷术如何在16世纪推动英格兰普通法传统的话语建构与制度巩固。

王盈佳指出,普通法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经由知识控制、生产与接受三重机制在印刷术兴起背景下被系统建构的产物。她强调,这一过程深刻反映了法律知识与政治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知识控制层面,都铎王朝对普通法印刷内容实行“审查豁免”,将审查权交由法律职业阶层行使。这种表面上的行业自治,实则是王权与法律精英的共谋:王朝借助统一的法律知识强化统治,而法律人则通过认证权巩固专业垄断。然而,一旦触及王位继承等敏感议题,审查机制便立即启动,导致相关判例被系统性删除,例如詹姆斯的报告手稿在出版时被大幅删减。政治权力由此完成对普通法记忆的第一轮筛选。

在知识生产层面,印刷商通过选定母本、统合多元手稿,将原本流动多样的法律内容固化为权威印刷文本。尽管这一过程牺牲了部分准确性,却显著提升了法律的统一性与可引用性。以托特尔为代表的印刷专利权人,在近半个世纪内垄断普通法书籍印刷,实质上是为都铎政权快速构建官方普通法知识体系。这种“效率优先”的出版策略,为普通法话语的统一奠定物质基础。

在知识接受层面,法律职业阶层对印刷书籍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话语建构。律师在法庭中逐渐摒弃手稿,转而援引印刷判例,赋予其更高权威。同时,教材、摘要类书籍的流行,也促使法律人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无形接受了对原始法律的二次解释与规则提炼,从而强化了经过筛选的普通法话语。

王盈佳总结认为,印刷术不仅是技术革命,更是权力运作与知识塑造的重要媒介。它通过三重“把关”机制,参与构建了统一、权威的普通法传统,也为理解法律、知识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历史注脚

随后,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韩驰以“移民反对移民——关于谢炳灿诉合众国案的全景考察”为题,从历史案例切入,探讨了美国移民法在19世纪末如何通过司法判决参与国家身份建构,并指出其与当代移民政策的深层联系。

韩驰指出,1889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谢炳灿案”(又称“排华案”)在美国法律史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确立了“政治机关确权原则”与“后法优于条约”的国内法规则,另一方面也深刻反映出移民问题背后“谁是美国人”的身份政治逻辑。

案件源于华人劳工谢炳灿在合法取得返美身份后,因1888年《斯科特法》的出台被拒绝入境。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拘泥于宪法条文的解释,而是通过回溯1844年以来的中美关系史,将华工群体塑造为“难以同化”“威胁国家安全”的“他者”,从而以“主权与安全”为由认定排华法案合宪。韩驰指出,这种论证策略实为一种“身份操纵”——谢炳灿本为旧金山居民,却在判决中被刻意强调其“清国国民”身份,从而在法律上完成排华正当性的构建。

该判决不仅是针对华人的歧视性立法,更是内战后美国重构国家认同的政治手段。韩驰认为,在“第二次建国”过程中,美国需要通过划定“外国人”来界定“美国人”的边界,而华人成为继黑人、印第安人之后新的排斥对象,实质是种族焦虑与身份政治在外交与内政交叉地带的集中爆发。

这一历史结构在当代依然具有延续性。韩驰援引2017年特朗普“穆斯林旅行禁令”为例,指出其与排华法案在逻辑上同构,均体现出“移民反对移民”的政治叙事与法律外化。他进一步警示,若美国当前司法系统推翻“政治机关确权原则”,原用于应对外国人的排斥机制可能向内转化,加剧国内种族与身份的对立。

通过重回谢炳灿案,韩驰揭示了移民法不仅关乎边境管制与外国人管理,更是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进行自我界定、应对外部挑战与内部整合的重要工具。该研究为理解美国移民法的演变提供了深层次的历史视角与结构性分析。

评议环节

薄燕娜教授表示,本单元的讨论从制度溯源到现实构建,涵盖了比较法的多个维度,给她带来了深刻的学术洗礼。她从部门法研究的视角分享了三点体会:第一,她关注法律秩序构建中的趋同与存异问题。她指出,法律秩序的构建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素作用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全球化与市场化打破了贸易壁垒,促进了技术和资本的流动,这构成了法律制度趋同的强大动力。然而,政府的作用则会阻却或减缓趋同的进程,政府对市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态。第二,她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进行了延伸。她认为,今天讨论的多个议题,包括俄罗斯的自由流动原则、南非公司法的演变,乃至移民法中的身份政治,都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博弈。政府通过资产控制权、法律执行与司法路径选择、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监管政策,深刻地塑造着法律秩序的面貌。第三,她强调比较法研究应更加关注制度背后的历史层面与国际视野,以全景式、立体化的方式理解制度的演化与现实交流。

孔庆平教授以略带批判性的视角,对几位发言人的研究进行了深刻的法理反思。

针对高尚副教授关于“国内法域外效力”的发言,他提出了根本性质疑:“如果埃塞俄比亚、几内亚、斐济也都主张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我们是否认为它们有此权利?”他指出,国内法域外效力的现实,本质上挑战了古典的国家主权理论。然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实则是国家实力的差距。他尖锐地发问:“这是否意味着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不过是强权政治的一套规则背书?我们法律研究者,是否正在用法律方法将世界重新推入一种新的丛林时代?”

接着,他结合王盈佳博士和韩驰博士的研究,进一步追问“法律究竟是谁的法律?”他指出,无论是都铎时期通过印刷术统一普通法话语,还是中国古代的“三尺之法”,或是美国通过移民法界定“谁是美国人”,都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法律的统一与权威,从来离不开权力的支撑。“有权力能让你执行,这就是法律。”他引用韩非子的思想总结道,并感慨我们身处一个形势剧变的时代,未来关于国内法域外效力的讨论可能会愈发重要,因为这直接取决于“我能让它有效力”的国家能力。

李宏基教授对三篇青年学者的文章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分享了他的学习体会关于陈文婧副教授的文章,他赞誉其将南非法律通史与部门法(公司法)史相结合的研究深度。他特别指出,文章启发他去思考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南非种族隔离最鼎盛、经济却快速发展的20世纪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公司法与极端的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着怎样微妙而复杂的关系?

关于韩驰博士的文章,他赞赏其材料扎实、分析专业。他建议可以将“排华法案”置于更广阔的视域下理解,即20世纪的共性种族问题。他引用杜波伊斯的观点——“20世纪的问题是肤色界限的问题”,认为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华人移民问题与世界范围内种族政治的关联。

关于王盈佳博士的文章,他深受触动,认为其选题兼具学术敏锐与现实关怀。他特别关注文章末尾提出的问题:印刷术带来的普通法话语统一,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依赖于“记忆理性”与多元争论的“普通法心智”?他提出,这种偏离是都铎时期的特定现象,还是普通法漫长历史中的一次重大转折?这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关乎普通法内在精神的核心问题。

第四单元比较法、涉外法治与区域国别研究:新技术与新秩序

第四单元以“比较法、涉外法治与区域国别研究:新技术与新秩序”为主题,由苏州大学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与最高人民法院原一级巡视员王艳彬联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冯恺教授、哈尔滨医科大学卫学莉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李畅教授进行评议,共有5位发言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成峰教授的发言,旨在为数字时代平台监管这一全球性难题提供一套颠覆性的理论框架。他开宗明义地指出,数字平台已演变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复杂法律实体,其核心困境在于角色的双重性:它既是被监管的对象,又在其生态内部扮演着事实上的监管者。作为监管对象,平台兼具企业与准社会组织的二重属性,其内部同时存在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命令-服从的组织关系,这彻底打破了工业时代“公域-私域”“国家-市场”的清晰边界。而作为监管主体,平台通过用户协议、算法规则和社区标准,行使着准立法、准行政和准司法权,其“私权力”在某些领域甚至比国家“公权力”更具直接影响力。余教授深刻批判了当前主流的三种监管模式及其对应的法律模型:他认为,自我监管、间接监管与协同监管等传统模式,分别根植于合同法、组织法与网络法模型,均存在视角局限,无法系统性应对平台的复杂性。余教授提出必须以系统论法学进行范式重构。其核心是从针对外部行为的“一阶控制”,转向旨在激发系统自我反思的“二阶规制”。这意味着监管不再是直接命令,而是通过设计制度接口、功能节点等机制,引导平台构建内生的合规与问责结构,形成“平台-监管机构”双向反思的循环。最终目标是实现“平台宪治”,即在保障平台自治与创新活力的同时,将公平、透明等公共价值深度嵌入其治理逻辑,实现公私秩序的协同演化。他也指出该理论面临从抽象到具象的操作化挑战,以及如何平衡系统自主性与规范性价值的张力。

深圳大学博士生杨海蕴聚焦于涉外法治实践中的制度空白,提出构建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框架。他首先指出,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涉外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我国境内外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切口,其理论构建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尽管当前立法尚未对其作专门规定,但司法实践已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展开探索。杨海蕴从三个层面系统阐述了其观点。在内涵阐释上,他将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界定为以保护本国公共利益为基点,针对外国主体、境外行为或跨国影响所致公益损害,由检察机关发起的特色诉讼机制。他特别强调其两大特殊性:一是适用领域的涉外性,主要针对海洋保护、个人信息等具有跨境扩散风险的领域;二是价值取向的主权性,在程序适用和法院裁量中更加突出国家利益保护。在功能面向上,杨海蕴提出三重功能定位:弥补涉外私益诉讼中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通过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跨境公益保护职责;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提升涉外法治整体效能。在制度建构层面,他提出具体建议:明确涉外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优先起诉顺位;通过否定式列举与实体法拓展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案件范围;在实施机制上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磋商等诉前程序,并在法院管辖中突出主权裁量原则。

暨南大学博士生林格祺的发言直面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核心矛盾:个人数据的微观价值与宏观产业价值之间的巨大鸿沟。他通过实证数据揭示,单个用户数据的市场价值可能不足1美元,而全球数据产业总规模已突破2万亿美元。这一价值落差导致传统合同法中的“差额说”在数据交易违约救济中陷入困境:若按数据表面价值计算损害赔偿,将无法对数据处理者形成有效约束,反而可能变相鼓励违约行为。通过比较法分析可见,欧盟《数据内容指令》立法过程中对“对待给付”性质的争议,正反映了数据交易对价认定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创新性解释方案:在中国法“三权分置”框架下,应将数据交易中的“对待给付”重新界定为数据处理者获得的数据收益权限,而非简单的货币对价。这一重构使数据交易从“象征性契约”转变为具有实质内容的商业交换,为违约责任认定奠定基础。在责任构造层面,林格祺提出了双重突破。在责任成立方面,他主张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纳入违约认定标准,拓展了传统合同义务的边界。在责任范围方面,他批判了以上游原始数据价值为基准的损害计算方式,提出应当根据数据在下游场景中的实际使用价值和预期收益来量化损失。这一观点有效解决了“1美元数据创造百万价值”的赔偿困境。

郑州大学法学院李建新教授的发言,系统性地梳理与构建了比较法解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理论,清晰地勾勒出其从隐性工具到显性方法,并迈向制度整合的演进脉络。李教授首先提出了一个三阶段演进模型,精准定位了比较法解释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2012年前的隐性使用阶段(法官间接参考域外法理),到2012-2021年间的显性使用阶段(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为标志,开始公开援引),再到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进入的制度整合阶段(应用领域拓宽,与国内法体系深度交融)。这一历时性分析揭示了比较法解释在中国司法活动中日益增强的自觉性与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李教授围绕四个核心问题构建了严谨的理论框架:第一,为何比较?他论证了比较法解释具有双重正当性。其目的正当性在于弥补国内法漏洞、追求裁判的普遍理性;其规范正当性则源于法律作为人类理性产物的可通约性,以及我国《立法法》等提供的间接规范依据。第二,如何比较?他区分了谨慎的“解释进路”(将比较法作为增强说理的辅助工具)和更具创造性的“整合进路”(可能引领法律发展),并指出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主流采纳的是功能性的、审慎的限制性进路。第三,比较什么?他强调了选择比较对象本身是重要的法律技艺,需基于普遍性问题、法系渊源或反思性目的进行功能性的恰当选取。李建新教授的研究,不仅是对一种法律方法的梳理,更是指向如何构建一个开放、包容、自信的中国法律解释体系。其理论体系化工作,对于提升中国司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应对能力与话语权建设,具有重要的前瞻性意义。

复旦大学博士生陈子木以标准必要专利(SEP)国际平行诉讼为切入点,批判现有管辖权规则对“择地行诉”现象的无力应对,深入探讨了在专利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他首先通过联想诉中兴等典型案例,揭示了当事人利用各国司法差异“择地行诉”的现象,指出这种仅基于微量市场份额(如0.1%)即主张管辖权的做法,凸显了现行国际管辖规则的不合理性。陈子木系统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先受理”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他比较了德国法院积极论证管辖权的做法与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的处理方式,指出不同法系在管辖权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此基础上,他创新性地提出构建“方便管辖”例外规则,主张通过对“不方便法院”规则进行体系化反意解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管辖规则体系。在规则构建方面,陈子木提出了具体的考量因素,包括案件与法院地的实质联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法院审理能力等。他强调这些因素构成“或然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确立管辖权。这一设计既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又为法院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冯恺教授进行评议,她首先肯定了本单元研究的跨学科性与前沿性,并以“炒菜”为喻,强调学术创新需注重“原料”(研究素材的新颖性与深度,如最新域外立法或深入司法实践调研)与“炒法”(研究方法的创新,如理论范式重构或新视角切入)。她分别点评了五位报告人,认为余成峰教授引入系统论视角、李建新教授选取司法裁判切入点,均在方法论上实现了创新突破。对于年轻学者,她建议杨海蕴博士应补充典型判例分析,使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研究更具实证基础;建议林格祺博士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肯定陈子木博士运用丰富国际法材料的优势。最后,她强调年轻学者需在“原料”挖掘与“炒法”创新上双重发力,既要深入追踪域外最新立法实践,也要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以此提升研究的原创性与说服力。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学莉教授的评议聚焦于理论创新与制度建构的深度结合。她从学理层面建立内在关联,重点评析了余成峰与杨海蕴两位学者的研究。对于余成峰教授的研究,卫学莉认为其成功将系统论法学引入数字法治领域,实现了“监管哲学的范式革命”,突破了传统公法私法二元框架。但她同时指出该理论面临两大张力:一是操作性转换张力,即高度抽象的理论如何转化为具体法律工具;二是价值嵌入张力,即如何在系统自主性中保障公平、正义等规范性价值。针对杨海蕴博士的研究,卫学莉肯定了其体系化建构思路,认为论文清晰把握了“涉外性”与“主权性”这一核心矛盾。她建议未来研究可在两个维度深化:一是对“涉外性”进行更精细化的法律技术解构,区分不同涉外情形对法律效果的影响;二是开展深度的功能比较与文化辨析,深入探究制度设计背后的成因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适应性。

长春理工大学李畅教授对后三位报告人的研究进行了概括性评议,以亲切幽默的语言表达了对本单元研究的整体观察。他首先对三位发言人的研究进行了简要点评:认为林格祺博士提出的数据交易违约责任构造具有现实意义,但需关注具体落地路径;指出李建新教授的比较法解释方法具有创新性,但需注意其从方法论上升为原则的适用边界;肯定陈子木博士在标准必要专利管辖问题上的研究,强调需构建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规则范式。李教授特别指出本单元青年学者占比达60%的显著特点,认为这体现了比较法研究的代际传承与学科活力。他结合自己参与比较法研究会17年的经历,从听众、发言人再到评议人的身份转变,生动展现了学科的发展历程。最后,他表达了对构建中国特色比较法研究范式的期待,认为随着年轻学者的成长和学术传承,比较法研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整段评议既体现了对具体研究的思考,也包含了对学科发展的深切关怀。

闭幕式

主题发言与评议讨论结束后,会议进入年会闭幕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志华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苏彦新教授围绕"21世纪比较法的范式转型与学科根基"展开总结。他系统梳理了二战后以法系比较和功能比较为核心的经典框架在当代受到的批判与继承关系,指出中国比较法学存在研究滞后与经典著作翻译不足的双重挑战。通过分析达维、茨威格特等代表性学者的理论演变,孙彦新提出21世纪比较法呈现出方法论深化、跨学科融合、法律文化转向、公法研究兴起和后现代方法运用五大趋势。他强调比较法研究应当回归法律规范本体,在夯实法学教育核心的基础上衔接涉外法治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教授则以“比较法研究的时代机遇与学科自觉”为题,犀利剖析了当前学界面临的三大命题:涉外法治话语回应、区国别学建设参与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针对部分学者将学术研究与政策目标简单绑定的倾向,他以“长臂管辖的学术讨论为例,强调保持学术独立性的重要性。马剑银副教授指出,比较法学固有的开放性、包容性特质恰恰能够为这些新话语体系提供方法论支撑,呼吁学界以“参与而非替代的立场主动融入新领域的知识建构,避免陷入概念迷思或文化本位主义误区。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为2024年度优秀论文颁奖,共评选出5篇优秀论文。除奖状外,每位获奖者还获颁一部大部头的比较法著作——《牛津比较法手册》作为奖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谢,特别强调了年轻法学力量的成长意义。他介绍深圳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85后教师占多数的团队结构,喻示着基础法学研究的新生力量正在南方学术重镇快速成长。在表达对会务安排不足之处的歉意外,他特别感谢会务组师生在多重会议压力下展现的专业精神,期待学界持续关注这座“文化沙漠中的绿洲”的学术发展。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秀清教授在闭幕致辞中,从历史维度反思了比较法的学术传统与当代使命。她提醒学界在涉外法治等特色话语研究中需保持历史眼光和学术伦理,避免应景式研究。面对数字时代的学科重构,她提出未来法学研究可能简化为“一般法律研究与“数字法治研究两大范式,呼吁学者在坚守学术良知的同时积极拥抱变革。其“生存于体制之内,保持清醒头脑”的建言,引发对学者学术品格与时代担当的深层思考。

此次会议的总结形成深刻对话:既关注比较法学的理论创新,也审视其时代使命;既展现年轻学者的成长活力,也凝聚资深学者的学术智慧。本次年会通过多元视角的碰撞,为比较法学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定位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