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雷磊:法理论能够决定司法推理吗?
2025-12-1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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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0日下午,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理论与法制史教研室承办的“丽湖法治大讲坛”第155期暨“名家论坛”第90期学术讲座,在丽湖校区明律楼417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雷磊应邀以“法理论能够决定司法推理吗?”为题做学术分享。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孔庆平副教授主持,教研室陈曦、宋旭光、王起超、翁壮壮、谢可晟等老师共同担任与谈人,苏州大学法学院吕思远讲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李明超副教授等众多师生到场聆听,现场互动交流热烈。


讲座伊始,雷磊教授围绕“法理论”与“司法推理理论”作出区分与界定。他指出,在当代语境中,“法理论”特指有关“法的性质与概念”的研究;“司法推理理论”则聚焦于“应当如何进行司法裁判”,关切依法裁判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在阐释“法理论的性质”部分,雷磊教授紧扣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核心分歧展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理论是认知-描述性理论,法概念仅包括权威制定性与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则认为法理论为实践-规范性理论,道德要素构成法概念的重要内容。


随后,雷磊教授系统阐释了法理论与司法推理理论的三种关系模式:其一为“完全分离模式”,即“X 是(不正义的)法”与“X 必须作为裁判依据”无必然联系;其二为“完全重合模式”,以部分非实证主义者为代表,德沃金主张法理论与司法推理理论一体,阿列克西认为“依法裁判”包含实质正义;其三为“部分叠合模式”,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其“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否认公式”(不追求正义的制定法无法律性质)属法理论,“不能容忍公式”(极端不正义的制定法无法律效力)属司法推理理论,主张“X 是法”仅产生初步裁判义务,需综合考量正义。

最后,雷磊教授总结了法理论的实践意义,指出其核心始终聚焦于法的性质与概念问题。他强调,法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表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影响裁判结论,二是影响裁判的论证形式。

与谈环节,在场师生围绕法理论与司法推理理论的关系与雷磊教授进行提问交流,雷磊教授基于自身研究对每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讲座最后,学院参会老师再次对雷磊教授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大家的热情讨论中完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