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陈景辉: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
2025-12-1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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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下午,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理论与法制史教研室承办的“丽湖法治大讲坛”第153期暨“名家论坛”第88期学术讲座,于深圳大学丽湖校区明律楼417会议室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应邀以“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为题做学术分享,揭开法律体系中“主要部门法”的理论逻辑与道德内核。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孔庆平副教授主持,教研室宋旭光、王起超、翁壮壮、谢可晟等教师作为与谈人,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张峰铭、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郝晶晶等众多师生到场聆听,现场学术氛围浓郁,互动交流踊跃。


讲座伊始,陈景辉教授从公众对法律的日常认知切入,抛出核心问题:为何《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会被普遍视为“更重要”的法律?这些“主要部门法”的重要性是否仅源于学科偏见或实践需求?他指出,传统“以调整对象和方法为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认知存在局限,“主要部门法”的核心价值实际上与法律的“道德形象”以及法体系的存在根基紧密相连。

关于“法律的道德形象”,陈景辉教授形象地将其比作人的“人设”,指出:法律如同设定了道德人格的主体,其行为选择需符合自身的道德声称,否则便会面临“人设崩塌”的批评。在此意义上,“主要部门法”是支撑这一道德形象的关键。若缺失这些法律,法体系将出现“存在瑕疵”,甚至引发对整个法体系合法性的质疑。他进一步拆解法律“道德形象”的两个层面:在抽象维度上,所有法律必然主张自身具有道德正当性,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具体维度上,不同法体系的道德形象因历史、文化差异呈现多样性,“主要部门法”的特殊性在于其直接关联法律的抽象道德形象,而非仅局限于具体道德形象。

围绕“哪些法律属于主要部门法”这一关键问题,陈景辉教授结合《宪法》《刑法》《民法典》的特质进行了逐一分析:刑法通过“剥夺人类最珍视的自由与生命”的规范,直接影响法体系的抽象道德评价;宪法则兼具“存在”与“内容”双重意义,作为法体系的“概念条件”,其存在是法律道德形象的前提,而“最高法”“刚性法”的内容属性,又进一步强化了法体系的道德正当性;民法则以“存在”为核心,支撑抽象道德形象。《民法典》的制定意味着法律认可民众自主安排生活的权利。一个摒弃私人自治的法体系,将丧失主张道德正当性的根基。相较之下,尽管行政法在现代法体系中数量庞大、实践意义重大,但因其仅关联法体系的具体道德形象,且需依赖宪法约束权力,故不属于“主要部门法”。

在与谈环节,四位与谈发言人紧扣讲座主题展开交流,现场同学也围绕“公私法的关系”等问题积极踊跃地提问。陈景辉教授结合自身见解逐一回应,其观点深刻且极具启发意义。


       本次讲座持续近三小时,陈景辉教授凭借严谨的逻辑、鲜活的比喻、深厚的学术积淀,把抽象的法哲学理论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知识分享,不仅解答了“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这一核心问题,更启发了听众对“法律的道德本质与人文关怀”的思考。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与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