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承办的“丽湖法治大讲坛”总第一百五十四期暨“名家论坛”第八十九期学术讲座在明律楼417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交叉法研究中心主任、《浙大法律评论》主编霍海红担任主讲人,深入探讨“诉讼时效的道德性”这一主题。霍教授将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法律特征等,详细解读诉讼时效的目的、性质以及延长制度等核心问题。本次讲座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北大国际法学院博士后夏志毅担任与谈人,吸引众多学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霍海红教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指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在法律层面无需强制偿还,但实践中义务人往往面临道德谴责,由此进一步引出诉讼时效制度背后潜藏的道德争议。
在阐释诉讼时效的道德性内涵时,霍海红教授以债务纠纷为主要分析场景展开论述。他首先明确诉讼时效的三大核心目的,强调应以保护义务人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通过这一导向促使权利积极行使,最终实现社会公益的维护,且在此目的框架下,诉讼时效抗辩权仅归属于义务人。此外,他深入反思了我国诉讼时效延长规则,结合“抱错婴儿案”等典型案例,揭示了司法实践中该规则存在的误用、错用情况,并从立法初衷出发,对其在当前法律实践中的存续必要性提出质疑。
随后,霍海红教授进一步剖析了诉讼时效制度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一,对我国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革进行重新思考,指出期间设置过短容易引发对中止、中断事由的过度依赖;其二,针对“未定履行期限债务”的时效起算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前相关规则存在违背时效制度基本原理的问题;其三,明确现有制度体系存在重要规则缺失,例如撤诉后的诉讼时效效力、起诉中断时效的具体适用标准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在互动与谈环节,谷佳杰副教授提出:学术研究应“小题大做”,聚焦具体问题深入挖掘;要探索制度缺陷的重构与改造路径,结合历史背景、案例及比较法逻辑进行分析。他还追问诉讼时效的设立初衷,思考时效制度刚性与道德柔性之间的张力,并明确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应一概而论。夏志毅博士后则聚焦中国特色制度逻辑,考量我国时效制度未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深层原因。
本次讲座历时两小时,霍海红教授的深入讲解与谷佳杰副教授、夏志毅博士后的精彩点评相得益彰,共同为在场师生呈现了一场兼具学术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学术分享。讲座在融洽和谐的氛围中圆满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