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德辅法学课程”《国际商事规则》第一讲:普通法与合约法精要
2026-03-26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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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辅法学课程”是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Des Voeux Chambers)为深圳大学与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培养的国际仲裁法律硕士项目捐赠的系列公益课程,主要包括《国际仲裁原理与实务》《国际商事规则》两门必修课程。该系列课程汇聚了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精英力量,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法律专业硕士班带来最前沿的国际商事法律知识。


2026321日,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黄扬孝大律师(Howard Wong)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法律硕士班带来了第五期“德辅法学课程”之《国际商事规则》第一讲——“普通法与合约法精要”。


课程伊始,周卫副院长对黄扬孝大律师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并鼓励同学们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深入理解普通法思维与合同法律实务。她强调,同学们不仅要向大律师们学习专业知识,更要学习大律师们的敬业精神。同时,周卫副院长也对同学们提出要求,希望大家认真预习课程内容,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提问,主动地与大律师们交流互动。


主讲人:


黄扬孝 大律师

Howard Wong


黄扬孝大律师以一级荣誉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并获得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他于2018年加入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是香港大律师奖学金及沈澄纪念奖学金得主。

黄大律师的执业范围涵盖广泛的民商事领域,可接受德辅各专业范畴工作的委聘。他在处理紧急申请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在短时间内处理强制令及资产追踪令等的申请。此外,黄大律师亦曾在多个案件中以中英文撰写书面陈词并出庭参与聆讯,具备独自出庭讼辩的能力,曾多次在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独自出庭或由资深大律师带领出庭。

黄大律师获《法律500强( Legal 500 )》评为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后起之秀”。他亦曾担任香港上诉法庭司法助理。


授课内容:

本次课程系统性地讲授了普通法体系在香港的适用以及合约法的核心基础。

一、普通法与香港

黄大律师首先阐述了普通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引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及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强调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普通法体系的重要性。他系统介绍了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厘清了判决理由与附述意见的区分,并探讨了终审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推翻自身先例的实践,为理解普通法的演进逻辑奠定了基础。


二、合约的构成要素

围绕合约的成立,黄大律师对要约与承诺、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对价等核心要素进行了细致分析。他通过经典案例,生动阐释了法院在判断合约是否成立时采纳的客观标准,并区分了要约与邀约、纯属吹嘘等易混淆概念。对于“对价”这一普通法特有的概念,他详细解读了对价须足够但不需相称、过去对价无效、对价必须由承诺人提供但不必流向承诺人等原则,并介绍了对价原则在部分支付债务、额外付款承诺等场景下的适用与例外。


三、合约的解释与落空因素

课程进一步探讨了合约内容的确定与效力问题。黄大律师讲解了法院解释合约时遵循的文义与语境并重的原则,以及基于商业效果与旁观者检验标准默示条款的路径。针对可能影响合约效力的因素,他系统梳理了失实陈述、错误、胁迫及不当影响等法理,剖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处理这些情况时的不同侧重点。


四、违约与救济

在合约救济部分,黄大律师围绕违约后的金钱补偿原则展开,讲解了损失的计算方式(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因果关系、遥远性及减损义务等限制赔偿的规则。他还介绍了特定履行、禁制令等衡平法救济措施,并引导同学们思考合约法在保护当事人期待与提供金钱赔偿之间的价值平衡。

课程总结:

本次课程是2025级国际仲裁班《国际商事规则》课程的开篇,系统梳理了普通法体系中合约法的基本框架与核心原则。通过本次学习,同学们不仅加深了对合约成立、效力、解释与救济等关键问题的理解,更从法理层面体会到普通法体系的独特逻辑,以及衡平法对形式正义的修正。

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大学法学院持续开展的研究生培养合作,充分发挥了双方的地缘与专业优势,为培养兼具国内法治素养、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搭建了坚实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