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已经我院2010年1月18日院务会议一致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法学院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
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法学院院务会议2010年1月18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资助教师参与学术会议活动,提高法学院的科研水平和社会显示度,同时完善对学术会议报销的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学院在编在岗、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的专任教师,均可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经费资助。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会议,是指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包括在境外、国外举办的学术会议)。
教师全额自费或利用自己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并申请资助者,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并事先得到学院批准:
1.赴广东省外参加的学术会议应当符合法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属于法学院学科建设范畴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2.赴广东省内、深圳市外参加的学术会议应当符合法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属于法学院学科建设范畴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广东省内高校法学院系、法学学术团体举办的地方性学术会议。
3.申请者本人应当获得会议举办方的书面邀请函、应当提交被会议举办方接受的会议论文,且论文应被全文收入举办方印制的论文集,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深圳大学法学院。
第四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并申请资助者,应当履行以下申请手续:
1.申请者须填写《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
2.申请者应当提交有关参会材料,包括征文通知或会议邀请函复印件、会议论文集目录复印件、提交会议论文的首页复印件、会议议程复印件。
3. 粘贴好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各种票据。
第五条 没有获得举办方会议邀请函的参会者一律不给予任何资助。
只获得会议邀请函、没有提交会议论文的参会者,一般情况下不给予资助。特殊情况需要参会且申请资助者必须在参加会议前依次获得分管副院长、院长的批准后方可赴会,否则不批准报销,所花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条 对同一会议,如有属于同一个学科组多个与会者获得会议邀请,学院至多资助不超过二人参加该会议。学科组负责人应当从中协调,确定本学科组的具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 学院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采取一个自然年度内分级限额资助的办法进行,自然年度指每一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15日(学校规定的当年公务报账截止之日)止。分级限额内容如下:
1.教授职称者一年内赴广东省外参会资助一次,赴广东省内参会资助一次。上述资助额度总额(含会务费)不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自理或在其本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2.副教授职称者一年内赴广东省外参会资助一次,赴广东省内参会资助一次。上述资助额度总额(含会务费)不超过2400元,超过部分自理或在其本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3.讲师职称者一年内赴广东省外参会资助一次,赴广东省内参会资助一次。上述资助额度总额(含会务费)不超过1800元,超过部分自理或在其本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上述人员外出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报销标准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担任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理事(含理事)以上职务的教授,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一年内需要第二次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并获得资助者,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程序:
1.会议性质确实属于对法学院学科发展规划或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2.涉及校内调课的须符合学校有关调课规定。
3.第一次赴省外参加学术会议实际报销金额没有超过3000元。
4.两次参加省外学术会议均须提交署名深圳大学法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
5.预先提交书面申请,获得分管副院长、院长的批准。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获准一年内赴省外参加第二次学术会议者,两次赴省外的报销费用总额(含会务费)不得超过4500元,超过部分自行承担。但两次会议均被邀请作大会主题发言或担任会议主持人或担任点评人的可以酌情给予全额资助,前述情形以会议议程为依据。
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一年内参加过一次省外以及一次省内学术会议者,如果所报销的实际金额总数没有超过相应限额的,需要第二次参加省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应报分管副院长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学院将以适当方式公布上一年度本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获得资助情况一览表,接受群众监督。该一览表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学院院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