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法学院法学图书资料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我院2010年1月18日院务会议一致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法学院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
法学院法学图书资料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0年1月18日法学院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和学校图书馆法学(含社会学)图书资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学图书资料在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法学院决策管理机制,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立“深圳大学法学院图书资料委员会”(以下简称图书资料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是法学院师生遵循教授治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精神,为本校和本院法学图书资料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咨询、审议和监督的群众性、公共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学院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或在读硕士研究生;
(2)为人公正,顾全大局,工作负责;
(3)热心法学图书资料的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事务;
(4)本人自愿参加图书资料委员会。
第四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12名组成人员的名额分配和产生方式如下:
1.法学院分管副院长为当然委员,任期每届2年,可以连任。
1.法学院现有8个学科组每个学科组分配1名委员,可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产生。教师委员的任期每届2年,可以连任。
2.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分配2名委员,可采取学生自荐、导师组推荐或本届图书资料委员会中的教师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学生委员的任期每届1年,不得连任。
3.法学院资料管理人员1名。管理人员担任委员的任期每届2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12名委员均由法学院院长聘任。
图书资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法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可推举1名教师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可推举两名教师委员或学生委员担任秘书。
第六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定期或不定期为学校和学院法学图书资料的书刊采购、藏书建设、读者服务、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管理制度提出咨询建议意见。
2.讨论审议并表决法学院拟定上报的图书、期刊和其他资料的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
3.讨论审议法学图书资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4.收集师生对法学图书资料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5.协商和处理法学院党政班子交办的与法学图书资料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的议事活动遵循民主、合议、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本工作规程独立进行。
第八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履行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2、3项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和合议制原则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8人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半数的,视为决议通过,否则视为决议不通过。
第九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委员可个人履行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1、4、5项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为召集、主持图书资料委员会会议;负责图书资料委员会与法学院党政班子、与学校图书馆的工作协调;承办图书资料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在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副主任委员临时负责主持图书资料委员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图书资料委员会决议案应当在院公告栏或者院网站以合适方式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生效。学院院务会议可以对本工作规程作出修正。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院务会议授权图书资料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