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通过实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的两项新规定
2009-11-1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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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JM)三类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的教学和管理已成为我院的重要工作。为提高认识,建章立制,明确和强化各有关人员职责,学院针对最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的通知》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务管理若干规定》。两项文件从20091016日起通过电邮和短信发送和通知我院全体研究生导师征求意见(截止1021日)。此间有三位教师提交了修改建议和意见。在充分吸收上述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学院于1023日召开了院领导、教代会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以及法学和法硕教学秘书共同参加的院务扩大会议。会议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的通知》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务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公布实施。

关于加强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的通知

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JM)三类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的教学和管理已成为我院的重要工作。为提高认识,建章立制,明确和强化各有关人员职责,经院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特就有关事项安排和通知如下:

一、任课教师

1. 任课教师应本着对本人和学院声誉以及研究生学习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三类不同研究生的不同学业背景和培养目标认真备课和上课。

2. 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鼓励、提倡、推行每门课程由多位教师授课方式,使学生博采众长。

3.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上课,并应足额完成授课学时,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压缩或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

4. 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研究生课堂考勤工作,并将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学院法硕秘书报送给研究生校内导师和辅导员。

二、校内导师

1. 校内导师应切实承担和履行《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法学院[2009]11号文件,下称《办法》)确定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2. 如因本人教学、科研和社会工作繁忙或无力完成《办法》各项工作任务的,学院将建议或由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导师职务。

3.督导研究生的注册缴费、课堂考勤。

三、校外导师

1. 校外导师工作按照《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用及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法学院[2009]5号文件)执行。

2.校外导师聘用工作在学院集体领导下进行。学院明确希望更多发挥校外导师的作用,为研究生培养和学院工作争取更多社会支持。

四、导师组长

1. 导师组长负责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委派和教学内容审核。

2. 配合学院完成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导师选配、中期考评、毕业论文开题、毕业答辩等教学培养工作。

3. 根据学院安排,开展研究生教学检查和测评工作。

五、辅导员(含班主任)

1. 鉴于学院已设立研究生辅导员,故从2009级秋季新生入学开始不再设立研究生班主任岗位。

2. 辅导员(含班主任)负责研究生日常思想教育、纪律和班集体活动,并对研究生日常学习、纪律、生活方面的问题积极主动沟通,及时向研究生导师、法硕秘书反馈问题和信息。

3. 配合学院完成每学期研究生注册和学费催缴工作。

4. 负责抽查研究生课堂考勤。

六、法硕秘书

1. 负责研究生日常学籍和教务管理。

2. 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导师选配、中期考评、毕业论文开题、毕业答辩等项工作的安排、通知和协调。

3. 负责抽查任课教师的课程表执行情况和研究生课堂考勤。

4. 负责研究生注册和学费催缴工作。

5. 负责组织安排研究生教学检查和教学测评工作。

深圳大学法学院

20091023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严肃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安排

1.导师组长负责本组承担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同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讲授的,在制订课表时,由导师组长负责协调安排课程进度和教师具体上课时间并书面提交给相关类别的法硕秘书。

2.上课时间、地点及上课教师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准时到课,

二、课程临时替代规定

1.鉴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大多在职学习,校外居住分散,通知联系不便,加之因学校教室资源紧张和调配困难,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上课时间和地点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执行,不得停课。

2.任课教师确因急病或重大事项无法上课需要请假时,必须向本人所在导师组组长提出。导师组组长接到上述请假申请后,必须在选派和通知了临时替代上课教师的情况下,方可批准请假教师的申请。任课教师请假获得导师组长批准后,应将批准和临时替代上课教师的情况提交法硕秘书备案。

三、课程考核规定

1. 所有课程必须保证足额完成课堂授课时数,课程考核不得占用授课时数。课程规定采用考试方式的,除另有规定外,开、闭卷由任课教师决定。

2.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执行。

3. 因试题保密及印刷的需要,任课教师应按时间要求提前将AB两套书面试卷当面提交相关法硕秘书。

4. 考试安排表提前发给主考、监考教师,主考老师需在考试前领取试卷,主考、监考老师需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以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 研究生因正当理由(附具相关书面证明)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向法硕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者,不得补考,只可重修。

6.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给相关法硕秘书。

四、本规定已经法学院院务会议20091023日审议通过施行。本规定的适用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深圳大学法学院

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