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资格
第一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志向;
(三) 申请时每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转入学院可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提高对每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条 根据招生有关规定,按体育类、艺术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程序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参加两门课程的考试。其中一门为数学能力测试或英语能力测试,学生二选一;该考试是对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测试,不提供复习大纲和参考教材。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另一门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由转入学院制定。考核工作均按学校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学校对转专业 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该学院该年级(该系或专业)学生总数的10%(包括两学年)。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及专业要求,填写《转专业接受名额及考核科目汇总表》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报教务处,学院在安排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时应将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考虑在内。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未招生的年级、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及考试科目审批备案。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填写
“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并注明选考科目(数学或英语能力测试)送至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各学院应在尊重学生选择的基础上,对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已签署审批意见的“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于第十二周周五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 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后,若需撤消该申请,应在参加专业考核前向转入学院提出撤消,以免占用名额。逾期不受理该类申请。
第九条 接收学院第十三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第十三周周五将受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于第十五周组织实施考核,第十六周将数学(或英语)能力测试成绩和分数线要求通知各接收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以上两科考核成绩和分数线要求及学院接受名额数,于第十六、十七周组织专业考核,并将拟同意转入学生汇总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于第十七周周五前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各学院拟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汇总审批后,学生学籍随即转入相关学院。学生不得再要求返回原专业就读。教务处于第十八周周五将转入学生名单发往各接收学院。接收学院负责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于新学期报到注册日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双方学院办理转专业手续。各学院应指导转入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参加本学院组织的考试。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各学院于第十七周周五前将学院内转专业学生汇总名单及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第十八周周五将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发往学院,学生于新学期报到注册日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
第三章 转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在原学院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将原所学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位继续学习,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一)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应转专业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第(三)点自2009级学生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修订
深圳大学教务处
附件:转专业申请表.doc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