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及招生人数
1、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0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缴费的硕士;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3、2010年拟招收20名。
二、报名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须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30日。报名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三、初试(全国联考)
1、时间:国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2010年1月左右);
2、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3、科目:101-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四、复试
复试由深圳大学法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1、我校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
2、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复试;
3、复试时,我校相关招生学院对考生的身份和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在入学报到时交验),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4、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5、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6、有关复试时间、地点、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可参阅我校于复试前公布的“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规定”。有关信息可登录“深圳大学招生信息网” (http://zsb.szu.edu.cn/)查阅。
五、录取原则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2010年招生计划和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六、学制及学习方式
在职学习,学制三年。一般每周六、周日上课,寒暑假正常休息。
七、入学时间
正式录取学生的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
八、毕业及学位授予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颁发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九、培养费
培养费为16500元/年,须在每学年注册时缴清。
论文答辩费8500元,须在第三学年注册时缴清。
十、其他
1、在校期间学校不提供校内住宿。
2、不享受奖学金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0755-26535056 仲老师(法学院) 0755-26536177 柯老师(招生办)
本招生信息的未尽事宜,以《2010年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