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务处关于2009届本科毕业生工作通知--预毕业申请
2010-06-0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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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届本科毕业生工作的通知(2)--预计毕业申请
教务处·2008-9-11 16:55:00

各学院:

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的规定,现请各学院前来领取2008届本科预计毕业申请工作的相关资料,并请各学院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预计毕业申请工作时间安排及申请对象:

1.2008年9月12日—10月10日为2009届预计毕业申请时间。

2.凡是预计2009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包括2004级(含)以上,2005级、2006级预计提前毕业的学生)都必须提出预计毕业申请,并在教务处下发的《深圳大学2009年本科预计毕业生名单(电子注册)》上签名,签名的学生视为申请在2009年离校。 未签名的学生视为不申请在2009年离校。

3.凡已在《深圳大学2009年本科预计毕业生名单(电子注册)》上签字的学生,视为其已向学校提出了毕业申请。届时若其已修学分数达不到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该生只能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4.凡已提出预计毕业申请的学生,若需撤销预计毕业申请,务必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申请在2009年毕业离校。

二、《深圳大学2009年本科预计毕业生名单(电子注册)》信息填写要求:

1.下发的预计毕业生名单中有关学生个人信息的学号、姓名不允许任何更改,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保持一致。个人信息是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电子注册所需的内容,因此要求学生认真核实、填写,签名处必须由学生本人签署,今后若发生由于核实、填写不认真而导致的信息与个人实际情况不符,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2.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生在空白表上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签名确认。

3.填表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通知及填表说明。

因各学院返回的名单将作为2009届毕结业学生名单,今后有关毕结业生名单的上报和证书制作将以此为依据,因此各学院核实后,请负责核实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于10月10日前将名单交教务处219-5室。

附件:《学生手册》关于毕业论文和毕业生有关条款

一、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或进行毕业设计的资格

1.已提出毕业申请者;

2.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

二、已提出毕结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3.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4.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5.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教务处

2008年9月10日

注意:由于法学院2005级同学9月还在进行专业实习,我院将于10月13日至10月17日提出毕业申请,请各班班长10月13日来院办领取登记表,其他将于2009年毕业的同学请于2008年10月12日前来院办登记,逾期不侯。请同学们相互转告。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