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2020年03期 第151-165页
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王晓晔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传统经济一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强制性"二选一"行为不是"本身违法",但如果行为人使用这种手段,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实现最低规模经济的能力,或者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市场竞争。考虑到进入市场存在着经济、技术、数据等各种障碍,特别是网络外部效应,我国电商平台已经高度集中。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使商户和消费者充分感受电子商务的好处和便利,竞争执法机关应当保证平台商户的多归属,即任何平台经营者都无权强迫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交易。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中小商户对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我国有必要制定规范中介平台与商户之间交易关系的专门法,并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
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P2B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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