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2020年04期 第127-139页
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中国价值及法律因应
敖希颖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打破政府兜底,实现金融机构自救,是降低金融业道德风险以及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作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法变革中最具创新性的举措之一,能否在我国发挥作用?通过分析"政府救助"的局限及其变化,解读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立法逻辑及功能不难发现,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在我国不仅能避免道德风险,维持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价值,重新分配破产损失,加强市场约束,加强跨境金融集团可处置性,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整金融市场结构,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如未来我国选择为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立法,建议在借鉴国际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优化自救机制的上诉程序,赋予债权人附条件的查阅权与质询权,赋予处置当局处置优先的权力,以及有条件地承认他国的处置安排。
关键词:政府救助;强制性自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处置;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司法案例研究”(2018SFAL014);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我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的处置权配置研究”(GD19YFX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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