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推介:我院熊伟教授在《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发表论文“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2024-06-2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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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熊伟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关键词:领域法学;部门法学;事物本质;财税法学;重点领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