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费是由行政实务而产生的概念,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属,经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中不同概念结构和涵义的发展,最终通过体系解释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其“乱收费”的情况长期未被禁绝,为此近年来行政机关更为重视使用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效力位阶的目录清单制度,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依法律行政,目录清单制度本身及其项目设立(含收费标准)需要解决与法律的对应性问题,即收费项目固然应有法律的概念渊源,而收费标准亦应将其合理性(成本补偿)融入合法性,此为行政性收费征收法治化的必经路径。
内容简介
为实现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法治化,本研究恪守规范性分析方法,从行政行为模式化的归入,将行政性收费定性为负担性行政许可条件,从而体系性地连接《立法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和特殊之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事业性收费,清理行政收费、规费、使用者付费等概念的使用,提出调整非税收入的概念结构的同时,项目设立(含收费标准)均应一体性地规定于地方性法规及其附件,而非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载体或者形式,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编制”(含目录清单),应提案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并且被作为议案进行审查和批准,从而作出设立项目和修改标准的决定,并且在上述两个机关的法定程序中应融入以成本信息公开和听证为核心的正当法律程序。如此,立法优位与行政裁量的灵活性相互结合,不仅项目设立的合法性得以保障,而且收费标准中行政征收裁量授予的法定性亦得以实现,财产权得以保障(成本性收费),财政安全得以维护(避免政策优惠,“应收尽收”)。虽然本著作系专门且鲜见的对行政性收费展开研究的成果,但是由于部分行政性收费可在供给行政中转化为事业性收费,本研究成果之作用亦可延伸至事业性收费制度的法治化,如其在供给行政中的行为(行政私法行为)和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辨识、正当法律程序的实施等。
作者简介
尤乐,法学博士、博士后,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广东省宪法学协会理事。著有《行政资助法治化研究》。
图书信息
·书名:《行政性收费法治化改革路径研究》
·作者:尤乐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年12月
·ISBN:9787208199309
目录
绪论
一、规范性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意义
四、小结(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性收费的渊源
一、一元概念结构中的渊源
1、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
二、二元概念结构中的渊源
1、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省级地方性法规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三、二元概念结构被目录清单制部分替代中的渊源
1、部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
2、部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沿用
四、小结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概念
一、行政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相近的概念
1、历史方面的动态和静态理解
2、种属方面的动态和静态理解
3、概念使用方面的动态和静态理解
二、既成的法规范体系中的行政性收费
1、行政性收费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
3、行政性收费是由“管理”而生的收费
三、理论研究中的行政性收费
1、行政性收费的主体
2、行政性收费行为的属性是行政征收
3、行政性收费表现为金钱给付义务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的性质
一、行政性收费具有行政管理的法定涵义
1、涵义的法律渊源
2、涵义中的裁量依据
3、涵义中的裁量控制
二、行政性收费系负担性行政许可条件
1、其他规制模式的排除
2、行政许可的模式归置
3、负担性行政许可条件的归入
三、行政性收费归属行政征收
1、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法定性
2、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无偿性之修正
3、行政性收费征收的强制性之修正
第四章 法治化改革的基础:与事业性收费的辨析
一、辨析理据的缺失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理据缺失
2、早期地方性法规中的理据缺失
3、现时地方性法规中的理据缺失
二、以行政的种类作为理据
1、引起行政性收费的行政种类
2、引起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种类
三、以行政行为模式作为理据
1、引起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行为模式
2、引起事业性收费的行政行为模式
四、以征收主体的权限作为理据
1、行政以外的征收主体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主体
3、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主体
五、小结
第五章 法治化改革的准备:相关概念的清理与规范使用
一、明确使用者付费的规范意义
1、表现:供给行政的外观
2、内容:与供给行政相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3、辨识:与使用者付费无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规费的概念使用
1、学术理论研究中的语焉不详
2、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相通的历史渊源
3、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相通的现实渊源
三、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的概念
1、罚没收入非属行政性收费
2、四种非税收入非属行政性收费
3、三种非税收入应属行政性收费
4、二种非税收入可分属其他类别
第六章 法治化改革的路径:目录清单、法规附件与正当程序
一、路径设计的前提:明确目录清单的属性和效力
1、止于行政内部规制的目录清单制度
2、止于行政内部决策的目录清单制度
二、路径的形式设计:明确采用地方性法规的附件
1、效力基础:项目与标准的一体化
2、形式载体:地方性法规的附件
三、路径的过程设计:明确地方立法程序与行政正当程序
1、地方立法程序:提案、审查和批准与决定
2、正当法律程序:信息公开与听证
结语
1、行政性收费的法律效力应持续性存在
2、行政性收费的规范性作用应得到体现
3、行政性收费应遵循形式法制和正当程序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