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推介:我院吕成龙副教授在《清华法学》2026年第1期发表论文“证券市场自愿性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以新利益法学为方法展开”
2026-03-19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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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自愿性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

——以新利益法学为方法展开

吕成龙

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开承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运用广泛,自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初期即镶嵌于证券法治之中,既有法定的公开承诺,也有自愿性公开承诺。由于承诺具体内容与承诺主体的迥异,公开承诺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要秉持情境主义而精准判定。自愿性公开承诺在制度利益维度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与提高股东回报,在社会公共利益维度有助于增强投资信心与改善市场融资效率。在因自愿性公开承诺不履行而引致的民事纠纷中,不能仅因为虚假陈述与公开承诺不履行都对股票价格有影响,而倒果为因地将两者混为一谈。公开承诺制度重视承诺人的“言行一致”,有独立的制度利益,其在属性上是“公开的承诺”,而不是“承诺的公开”。自愿性公开承诺的违反可能构成证券欺诈,在证券法尚未规定有禁止欺诈一般条款的情况下,对不具有直接明确合同关系的自愿性公开承诺,应借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构建其民事责任要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而实现适度责任分配,避免对无过错承诺人过度苛责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减损。

关键词:公开承诺;增持承诺;证券欺诈;新利益法学;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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