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时代法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方法论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在当代中国法学学术市场中,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交锋愈演愈烈,不仅涉及到传统法学立场的宏观争议,也扩展到论证理论、诠释学、自然法理论、系统理论、语言哲学等诸多学派的细微脉络之中。不同维度中的法学有着不同的面貌,不同维度之间的竞争与对抗成就了法学的不同流派,不同维度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也会带来更多新的洞见。本书便关于这样的问题:多维度结构中的法学。
本书分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多学科视角下的法学”“时空结构下的法学”三个部分,分别围绕面对社科法学挑战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理论风格与时代使命、反思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论证理论视角的“法学类比”、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法学的问题意识与修辞学转向、时间结构中的法学、德语世界的法哲学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本书以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为基础,希望能够为推动法学学科性质的讨论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兼任司法部法治大数据与智能装备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法律方法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逻辑学研究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6项,深圳市课题3项,出版专著、译著5部,主编教材2部,并在各类法学刊物发表文章60余篇。

作品信息:
书号:9787524410812
书名:多维度结构中的法学:以法教义学为核心
作者:宋旭光
出版时间:2025年12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序: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研究进路
正如哈特所说的那样,法学家与其他学科的学者可能有所不同,他们执着于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持续追问。而且,除此之外,中国的法理学家们还长期热衷于对于自身学科性质与研究进路的反思:从十多年前有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到近来热炒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再到“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的会谈,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其他专业领域中并不多见。但是,几乎每隔一段时间,类似的问题便总会在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中掀起一阵波澜,引起一番热议。这一方面来自部分法理学者的自觉推动,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学家或者法理学者对于自身的学科性质或身份的一种焦虑。
一
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每个时代必须重书它的法学。”不少人都认为,我们时代法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方法论意识的觉醒。本书的成稿要从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开始谈起。第一编“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收录的第一篇论文《法教义学的问题立场:挑战与回应》,其初稿就是投递给了这次会议,这篇论文获得了在“华山论剑”之盛会上发言的机会。该文关注的问题是:在方法多元和学科交叉的当今世界,法教义学应当界定自己的理论立场,如何面对社科法学的挑战,如何捍卫自己的领地。通常认为,法教义学的核心任务是为法律决定提供规则和论据。在当代中国,随着域外理论的不断引介和本土知识的持续积累,带来了诸多法学流派的长久论争和不同立场观点的竞合交织,并使得我们不得不向理论分歧的最深处即方法论问题不断追溯。随着批判法学的崛起和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作为传统学科的法教义学,不仅其基本立场受到了质疑,其研究方法的适恰性和正当性也面临着挑战。但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却一直没有动摇,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确是如此。当然,法教义学也并非我自岿然不动地“以不变应万变”,相反,它也是在传统与挑战中不断地调整自己。《法教义学的理论风格与时代使命》通过界定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和任务,直面部分批判者对法教义学的质疑,尤其是所谓僵守条文、漠视现实的批评意见。尊重实践并保持反思从来都是法教义学的内在要求。以此为基础,法教义学的理论风格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或偏于保守或偏于创新,但其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规范性立场不能改变。在当代中国,面对社会的快速变迁和法律事业的不断革新,我们时代的法教义学理论应当偏于反思、创新的风格。最后,《反思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再次回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并指出,如果法教义学将反思因素融入其理论框架中,不仅可以吸收具有批判反思性的社会科学成果,从而部分回应了社科法学的挑战,更可以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合法性证成方案,从而满足了转型时期的实践需求。
第二编“多学科视角下的法学”收录了三篇法学与论证理论相关的三篇论文。不同学科是如何看待法学的,是否场外人更容易“窥见”法学的真实情境呢?似乎答案是肯定的。诸如图尔敏、佩雷尔曼等论证理论家都认为,自己的论证理论来自法学的启发。因为法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都不同,它保持着自己实践性、论辩性、语境性的传统,没有被数理逻辑“规训”,没有充斥着各种数学符号。《论证理论视角的“法学类比”》讨论的便是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诸多法学家为法学的“非科学性”而苦恼,试图完成法学的“科学化改造”,建构法学的“公理体系”之时,其他学科却将法学所体现的实践性、程序性、衡平性、演化性、有限理性看作一种“美德”。从论证理论家们对法学的诸多看法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法学的真正价值。以图尔敏的论证理论为例,其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在于他的法学类比:其论证模型源于法学的一般化,其道德论证理论受到实践法学和普通法的影响,其有关人类理解的“智识生态学”也是来自对法律推理的观察。如此选择有着深层次的理由:例如,法律的程序理性和经验历史理性以及法律推理的决疑导向,与现代论证理论相辅相成,而关键之处在于法学作为一种实践智慧是与图尔敏论证哲学的内在精神一致的。法律人应该认真对待图尔敏的“法学类比”,主要在于:明智的实践理由;方法论的融整;反思实践者的视角;可废止的认识论。于是,《法学视角的图尔敏论证理论》则关注法学能从论证理论那里学到什么。从法学的视角看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审视其论证模型的根据(法学的一般化),追溯其法律洞识的来源(罗马法学、历史法学和法律实用主义),我们将看到:虽然就法学领域来讲,其理论更多体现了法哲学三种研究进路(逻辑进路、常识进路和批判进路)的一个面向(常识进路的修辞面向),但是从其整个理论大厦来看,图尔敏却有着试图融整逻辑和修辞等不同进路的抱负,这才是法学领域应当重视和学习的理论洞识。《法学的问题意识与修辞学转向》一文则以舒国滢教授的《走近论题学法学》为线索,以命题推进的方式,梳理并补充舒文的论证线路。这里将从西方法学知识论的范式变迁开始,立基于对法学问题立场的重新认识,带我们走进有着古老传统的论题学法学,检讨法学领域内修辞学转向的智识趋势,并将法学的实践本性之复归与论题学方法相结合,进一步回应了关于法学问题意识的讨论。
第三编“时空结构下的法学”收录了两篇论文。第一篇面对时间结构中的法学,第二篇面对空间结构中的法学。《时间结构中的法学》以舒国滢十年磨一剑的“鸿篇巨制”《法学的知识谱系》为基础,以西方法学发展的时间脉络为主线索,试着梳理出西方法学知识成长的基本路线。《法学的知识谱系》成书的黄金时期也恰好是笔者跟随舒国滢教授读书的时间段,笔者以学生的身份见证学习了舒师对法学的知识谱系的探索,也一直沿着这样的探索路线慢慢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归根到底,这样的探索之旅起源于一个问题: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或者说,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它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有着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立场和方法来研究法学,中国的法学应该向何处去。这些都是《谱系》一书关切的核心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谱系》在跨度三千年的思想史脉络中探求法学知识成长的“密码”。该研究显示,法学的知识是理论的,但它的指向是实践的;法学的理论是多元的,但却未必是混乱的;法学的成长时而中断,但时而又从“废墟”中再生。回到当代中国,面对思想市场的扭曲化和知识生产的无序化,这种方法论的研究和规训,对于推进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大有裨益,也是解决无序知识生产的一剂良药。《德语世界的法哲学》则以美国法学家詹姆斯•E•赫格特1996年出版的《当代德语法哲学》为基础,简要介绍了德语法学尤其是法哲学的基本历史,从时间线索、学术流派、具体议题等多维视角系统梳理了德语世界法哲学战后发展的基本状态。最后将德语世界的法哲学与英美世界的法哲学尤其是美国法哲学加以比较研究,从中可以看到地理结构(空间结构)对法学与法哲学的影响。
二
回到中国当下的“时空”。无论“中国法理学”或“中国法学”这样的概念是否可能,但有关法理学的学科性质之争,在中国语境下,却有着自身的鲜明特色。无论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还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什么一经提出,便总是能在中国法理学者的心中荡起涟漪?在笔者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来自我们对于自身身份的焦虑: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更明确来说,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应当是什么样子的?(背后的潜台词就是:什么样的法理学才能在学术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才能在学术评价中赢得尊重。)
正如我们所知,在英美德法等西方国家,大多数的法理学者,要么是因为精通某一门部门法因而可以跻身法学院谋生,要么也可以基于自身的哲学或其他学科的学术功底而在哲学院等其他机构中获取职位。但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理学成为法学知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多数法理学者因而都得以在法学院“堂而皇之”地占据一席之地,无论其是否对于实证法的内容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更不管其身在法教义学阵营或社科法学阵营。但是,“不懂法”的指责,正如悬在中国法理学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且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实践对于实在法知识的需求愈显重要,这进一步加剧了我们法理学者的焦虑感!法理学若想继续维持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法理学者若想继续在法学院的人员配置中占据一个角落,就必须不断回应法学实践的要求,借以强化作为法学分科的合理性。除非,我们选择走向另一条道路,像某些法理学者所主张的,主动接受法理学在法学知识竞争中必然被排斥的命运,因而放弃与部门法学科进行“联谊”的努力,转而通过强调法理学之于民法、刑法等部门的独特性来主张其学科存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一直没有摆脱所谓“幼稚的法学”的困扰,法理学一直没有走出意识形态的胎衣。追热点、追潮流在整个法理学的研究中占据了过于重要的地位,而有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等这些原本应当占据关键位置的问题,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讨论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被挤压了,甚至被“异化”了。因此,在自身的知识形态上,法理学研究在中国也面临着巨大的合理性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中国法理学者才不断地借由对于自身学科性质或社会价值的追问,一方面,尝试摆脱社会潮流和固有偏见的不当干预,以法理学研究的传统为模本,建立起独立的学科体系和问题群组,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努力回应法律实践的现实需求,以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为基础,寻求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因此,对于法理学学科走向的不断追问,并不像某些评论者所说的那样,是法理学者的“无病呻吟”“哗众取宠”或“杞人忧天”,而是体现了在当前的法学学术生态和法律实践要求的双重压力下,法理学者努力证成自身合理性和独立性的一种雄心!
长风破浪会有时,若本书的出版能够将相关讨论向前推动“微小的一步”,便已足矣!
宋旭光
2025年10月10日
于塘朗山下·朗麓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