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的体系性解释
黄忠军
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成立故意是否以不法意识为必要的规范立场不同,我国在假想防卫体系性解释上并不能对德日刑法的理论方案进行机械拼接或本土转换,且德日刑法理论为了假想防卫体系性解释结论的妥当性而对罪责说规范立场的偏离,也反证了我国故意说的规范立场更具合理性。基于故意说的规范解释立场,假想防卫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不再是体系论上的问题,但阶层功能维系与体系逻辑自洽之间无法调和的结构冲突致使三阶层犯罪论的体系性解释方案并不可取;以消极构成要件要素论为基础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其在假想防卫解释论上的体系性优势也被故意说的实质内容所消抵;而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仅能够逻辑自洽地解决假想防卫的体系性解释问题。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回归单一正犯体系的规范解释路径,假想防卫恶意参与的行为定性与罪刑均衡难题也能得到妥当处理。
关键词:假想防卫;不法意识;阶层体系;犯罪构成;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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