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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People’s Judicature)(2015年第14期)
【作者】祝建军
【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企业字号,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控侵权人以商标先用权提出抗辩,应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具有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不违反该抗辩权的两个限制条件,即:使用范围的限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限制。如被控侵权人的举证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其提出的在先使用商标不侵权的抗辩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