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下午,“中西法哲学思想史的演进”学术讲座在深圳大学文科楼1300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主讲嘉宾为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黎晓平教授。黄亚英、孔庆平、彭勃、杨剑、乔远等多位老师出席。
本次讲座从中西法哲学思想史的演进的角度,与文艺复兴以后形成的自由主义法哲学展开对话。其主要在于探讨自由主义法哲学包括整体的自由主义到底主张的是什么?是不是当今人们所崇尚的那样契合了人类的发展,给出了良好的人类的前途?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是不是有必要追随自由主义的脚步,如果是,为什么?如果不是,又是为什么?无论如何,这都应该是有道理可讲的。黎教授希望通过对话来澄清一下其中的道理。
主讲嘉宾黎晓平教授认为哲学是事物的道理,所谓的道理是什么?从佛学的角度讲,就是万事万物的真相——本来面目。哲学的道理与自然科学的道理是不同的,哲学的道理不仅求于真,也求之于善。
首先,自由主义在近现代的西方究竟讲了个怎样的道理呢了?黎教授追溯了西方在中世纪后期的思想变革,包括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科技革命,在这些运动当中,他们重新发现了人,什么样的人呢?具有自然性或换句话说就是具有动物性的人,而且是不需要借助于他人,只要自己就可以成立的人。如此人首先从上帝或宗教中摆脱了出来,同时也从同他人的关系中摆脱出来了,最为经典的哲学表述就是笛卡尔的 “我思故我在”,如此,便提出了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问题,个人的“在”是不需要上帝的,宣告了新时代的诞生。
接着,黎教授提示很多人以为西方的近现代思想是在反对宗教或圣经的传统中得以确立,然而,他却认为,恰恰是依然奠定在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基础上,因为西方的BIBLE(圣经),又称为《新旧约全书》,人是上帝创造的,上帝创世,按照上帝的模样创造的人,说明人是具有神性的。上帝创造了空中的飞鸟、林中的走兽、水中的游鱼,是供人享用的。人因为有这种神性,于是,成了世界的主人,而科技革命恰好给人类成为自然和万物的主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明,从而,使得人个体所具有的自然性,成为正当的权利,也就是今天所说的人权,我们很长时间认为法律就是权利之学,所谓的权利本位。然而,我们必须得思考,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法律观念是奠定在个人自然性的发现中的,这包括人的情欲和需求,当然,这关乎着每个人的生命、存在、发展,是人性最重要(基础性)的方面,不能否认。然而,这能够成为人的全部吗?古希腊人就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黎教授认为这个翻译不够好,应该像托马斯阿奎纳那样翻译成社会性,法律只强调人的自然性,势必发生争夺冲突,因而,法不能局限于人的关系,还需扩展到人和自然的关系。
通过对自由主义法哲学的解析,黎教授认为把奠定在如此基础上的法哲学所崇尚的价值——自由,作为普世价值,是说不通的。因为人的生命不应停留在谋生存的层面。相反,黎晓平教授认为中国的“仁、义、礼、志、信”才真正具有普世性。该价值不但不会造成减损,更进一步不会造成价值的冲突,反而能使该价值增值。所以,,黎教授对于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法不是权利之学,而是特殊的社会共同善,是特殊的社会正义。社会共同善是善的特殊部分,其法律化的名字是正义。自由不是一种手段,是法本身的道义。
随后,各位老师和学生围绕黎教授的精彩讲演展开了互动交流。
法学院
201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