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飞虎在《光明日报》发表“好制度造就好人”
2014-01-28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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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造就好人

应飞虎

《光明日报 》( 20140124 11 版)

编者按

应飞虎教授是本报的老读者、老作者。近几年,因扶起摔倒者而产生矛盾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应飞虎教授一直关注这一问题,并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应飞虎教授专门撰文,授权本报发表,敬请关注。

根本上说,社会对摔倒老人的冷漠,就是败德恶行不能被惩罚情形下的民众自保。只有有效地惩治恶行,才能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

诚信和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石。近十年来,我国扶人被讹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消耗了社会诚信资源。笔者运用多组关键词在互联网上多次检索因扶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至今共查到102例。这些案件中,既有被媒体报道并被互联网和人际网络充分传播的摔倒老太讹人的恩将仇报事件,也有肇事者扶人后冒充见义勇为者的事件。典型的案件如:2011826日江苏如皋公交车司机殷红彬扶起81岁石老太,被老太咬定是肇事者,后来车辆监控系统证实了他的清白。201283日上海徐某声称扶起一位老太后被认为是肇事者,而后不断向社会求助,寻找目击证人,但警方通过监控最终确认,徐某就是肇事者,老太并未诬陷她。而这其中最极端的案件莫过于最近发生的广东河源男子因扶老人被诬撞人而投塘自杀事件。这些案件显然与诚信和友善背道而驰。我们应该怎么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要“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那么,制度应该怎样塑造好人并促使人诚信友善?

真实世界远比想象复杂

20125月,昆明市文明办公开承诺,市民因搀扶摔倒老人被讹,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昆明市文明办申请爱心专项基金埋单。这一看似促使人行善的举措,在制度设计中,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如有证据能够证实市民因搀扶老人而被讹,那被讹的市民自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也无须政府专项基金埋单;若不能证实市民因搀扶老人而被讹,那政府极有可能为肇事者埋单,这会促成极大的道德风险,从而使问题更为复杂。而20136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作“好人法”而受到社会期待,该《规定》明确,对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情形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等,这有助于强化恩将仇报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潜在的诬告者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但这一《规定》同样忽视了一个核心问题:谁是好人?不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埋单、法律倾斜、社会援助等完全可能成为对坏人的帮助。

在笔者搜集到的因扶人而产生纠纷的102个案件中,查实为见义勇为的48例,冒充好人的29例,这意味着有48个被救助者和29个救助者是坏人。这也表明,真实世界的情况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近年来在“彭宇案”标签化、程式化的报道模式下,媒体、民众形成了一个恩将仇报的认知框架,对事实进行定格化、简单化处理,从而也使待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个极端的案例是:20131227日,武汉一名电动车司机搀扶起倒地老太,被认为是肇事者,围观路人竟协助电动车司机逃逸,却不扶起老太。但后来监控录像显示,一辆公交车进站时该电动车突然冲过车后门,带倒了刚下车的老太。

公权机构不可缺席

要在社会中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其关键在于能够确认好人和坏人,虽然我们每个个体都有辨认好人与坏人的责任,但在现代社会,制度在这方面的责任不可或缺。在预防和解决“摔倒不扶”这一社会问题时,涉及到事实认定时,公权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最大可能发现真相。撞与被撞在瞬间发生,即使当事双方对事实有准确认知,也无能力固定证据。如果双方争执不下,这意味着必然有一方是坏人,那即使摔倒者并无大碍,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发现真相。政府不应认为这是普通民事案件而不予介入。可喜的是,最近几年,由于扶人成为公共事件和社会问题,政府开始积极干预。两年多前,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曾在网络上检索到被扶者与扶人者就肇事行为有争议的案件25例,其中13例可以查明真相,比例为52%。至最近共搜集到的102起案件中,除了查明的48例见义勇为和29例冒充好人案件外,还包括双方共同责任的3例,可查明真相的案件共80例,比例约为80%。从这102起案例来看,意味着一个人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有80%的可能被识破。这是非常高的比例了。在这个前提下,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同时把这些事实和信息及时充分传递到社会中,就可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使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是否撞人的基本事实争执不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必然会影响社会,那么这个案件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对案件做出是与非的表态,如果表态实在缺乏事实信息,那可用举证规则予以回避。在这种对事实有根本性争执的案件中,法院要谨慎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以“彭宇案”为例,其一审判决书的表述、判断和判决并无明显不能被接受的错误,只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其进行大量的倾向性、选择性解读,导致了社会对判决书和法官的妖魔化认知;在民众认为当事双方对基本事实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情形下,二审的调解结案以及对调解内容的保密自然使民众得出“好人不能好报”的结论,也阻碍了“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的形成。

信用制度的作用不可估量

事实上,“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形成的关键并不在于“褒奖善行义举”,而在于惩治败德恶行。只有有效地惩治败德行为,对善行义举的褒奖才会更有效果。在当下中国,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是正确行为得到鼓励的根本性前提。从根本上说,社会对摔倒老人的冷漠,就是败德恶行不能被遏制情形下的民众自保。因此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比正确行为得到鼓励更为急迫。对败德恶行的遏制至少需要在两方面展开:第一,在法律责任体系设计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某些看似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后续效应却会极大地减损社会的道德资源,破坏好人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因此应该设定比目前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二,严格实施遏制败德行为的制度。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我们实施这些制度的力度严重不足。如在48起被扶助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最近的1例,政府对其进行了处罚(四川达州蒋老太摔倒后,称是旁边小孩将自己撞倒,并索要赔偿。201311月,达州警方查明蒋老太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予以治安处罚。——编者注)。在29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虽多有处罚,但这种处罚大多不是对冒充好人这一不诚信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肇事行为的处罚。

在陌生人社会中,制度对于塑造好人并促使人们诚信友善不可缺。尤其是信用制度,其作用不可估量。信用信息在全社会的普遍运用,事实上就是一种综合执法体系,一种促进人自律的有效机制。例如,深圳市2010年开始实施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入户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如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扣分。这一制度实施后,一些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改正原来的错误行为,申请人或潜在申请人在平时更会诚实守信,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信息能够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这样被较多地使用,其产生的正能量,是政府和社会用了很多办法想达到而不能达到的。

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经历了很多年,但这是一个看似全社会都极其重视而事实上重视不够的领域。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政府相关文件多、领导讲话多、一些地方征用的信息多;而与此相对的是:信用信息使用少、信用制度对良好行为的促进作用少、信用制度的威慑功能发挥少。造成这样的局面,其原因主要在于:信用制度的建设时间长,工作量大,不容易在短期内产生效果,而且成绩更多是隐性的。因此,信用制度建设应该真正引起重视,尽可能扩大信用信息在社会中的使用范围,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切身感受到信用制度的威慑力,以好的制度造就好人。

(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