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庆教授出席两岸四地公司法研讨会
2012-12-0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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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学者热议 公司治理结构
2012年12月4日《深圳特区报》D02版
蒋丽娟 尹传刚

■ 深圳特区报记者 蒋丽娟

见习记者 尹传刚

11月30日,由深圳市社会学科联合会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两岸四地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化——公司法发展研讨会暨两岸四地公司致力发展系列研讨会第一次会议” 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行,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台湾和澳门的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阐述和比较分析。

澳门理工学院冷铁勋教授从澳门商法典的实际条款出发,结合澳门公司实际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为了对抗一切滥用公司权力的问题,在澳门,法律明文赋予股东声请对公司进行司法检查的制度,在这一点上,澳门公司治理增设“核数师”一职正是为了更好实现制度检查。而对于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责任追究上更加细致明确,也为法律适用提供可行性方案,为中国内地公司法逐步完善对董事高管的责任追偿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相关利益者方面多有借鉴意义。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邵庆平结合台湾新近发生的“民营电厂调售电价格”,对台湾公司法中公司的“实质董事”与“影子董事”主题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影子董事”的隐蔽性和程序上的操作困难性都使其无法实现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台湾公司法中,影子董事是指“非董事而经常指挥公司的董事,但未对外显示其董事身份。”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朱大明以“股东权力义务”作为出发点,对股东责任行为进行列举,责任形式进行分类,对于股东规制的理论寻根溯源,找寻其法律渊源。

清华大学商法学教授朱慈蕴对澳门法中的“控权股东”一词的内涵与与会者进行探讨,同时针对“影子董事”进行对照分析,提出我国公司法上“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认为这个概念相关制度的深挖将有利于推进整个公司治理的发展。

深圳大学蔡元庆教授,主要从“外观主义”观点出发,力求对“影子董事”的外观形式进行挖掘分析,希望将其实质内容通过外观形式表达出来,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真正解决公司治理责任追偿的难题。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黄辉从“股东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两种的义务的区别出发,力求理清二者间的界限,警示学界中语义滥用的问题,同时对澳门商法典中法条具体立法技术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