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有其特有的公司意思形成机关及程序。当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时,是否会对公司实施的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比如,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再如,公司增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是否会影响增资、减资行为的效力?已经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如果其修改程序存在瑕疵,是否还具有对内的效力?等等。对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瑕疵,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决议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但瑕疵决议之后实施的各种行为是否因程序瑕疵而产生效力待定的效果?这样的话,对于交易安全,相关利益人的保护也必将产生影响。
2012
年4月20日
下午2点30分
,深圳大学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中心与广东省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天浩律师事务所将在深圳大学文科楼1300会议室共同举办第十期“公司法论坛”。会议主题为“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行为的效力”,研讨会由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蔡元庆教授和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主持,将邀请深圳市部分专业律师和实践部门的相关人士参加。
欢迎各位师生积极参加。
深圳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