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学术沙龙第91期“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2010-03-11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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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但在现实中,大量企业或者是为了节约成本,或者是缺少人文精神,以及劳动者自身漠视和弱势等原因,导致职业安全和职业病现象不断涌现。最近媒体大量报道的“尘肺病”事件、煤矿瓦斯爆炸事件、深圳女工中毒事件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伤保险等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研讨会”深圳学术沙龙(第91期)于2010123日在深圳大学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承办,诚邀劳、资、政、学、社会界的各方人士参加。与会者围绕着“职业安全健康”这一主题,就目前职业安全健康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应重视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工作。深圳出现群体性尘肺事件、女工中毒事件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保护不力、政府监察不力而导致的,给深圳市劳动关系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在处理此类时间遇到的困境难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深圳很多建筑企业、爆破企业出现了有资质但没有劳动者的现象,一旦有施工任务临时召集人员,劳动者流动性较强,用人单位逃避对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与会者认为对于此类企业应进行用工制度的改革,政府颁发相应资质时应将施工队伍、规模、等级、劳动者的素质、考核相联系,达不到相应条件时不予颁发资质或者不予进行年检。也通过建立行业基金制度,例如以爆破行业为例,让从事爆破企业之间建立尘肺并责任基金,在操作上类似于交强险,基金资金来源不是从企业的爆破业务中提取,而是作为企业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可以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家强制与社会自治两种机制,全面回应多主体、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全方位实现公共性强弱不等的多样化法治化目标。同时需要政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不到位的处罚力度,加大监督和排查力度,减少深圳市职业灾害。

完善职业灾害的救济体系。我国应建立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主,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相补充的救济体系。工伤保险的推进工作应继续做好扩面工作,加深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加强法律意识,通过知识的进步和素质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用人单位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在劳动者受伤或患有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工伤保险应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连带性和风险共担性,对于暂时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及时的救治。改革现有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对职业病可以区分基本病因和社会病因,医疗机构只负责基本病因的诊断,是否构成职业病由相应的部门作出判断。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依靠劳动者群体,依赖集体劳动关系,发挥劳动者的主体作用。在职业灾害的赔偿方面,可以适当借鉴香港、澳门的职业灾害赔偿制度,例如在发现职业灾害时,政府部门可以主动介入,以公益方式进行调查,发生事故后,社会保障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会保障机构向第三人追讨,或者劳动者获得赔偿后就社会保障基金垫付部分返还给社会保障机构。建立职业病专项基金,劳动者可以向基金申请赔偿,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劳动者,根据其在不同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划分承担赔偿的比例。我国目前关于职业灾害的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存在着法律规定不一,两者存在着责任竞合的问题,法律应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

职业安全健康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监督。目前在职业安全健康仅仅依靠企业自觉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必须要有社会的参与,仅靠政府监管企业、法律法规的压力来约束也是不够的,利用社会压力,如社会舆论的压力、市场(客户)的压力,提高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意识,推动劳动关系由低向高发展。还可以借鉴深圳市政府指派专员监管生产的“安全托管制度”,政府聘请“第四方”进行服务,检查并出具职业安全健康报告,达到既保生产,又保职业安全健康的双重目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