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
2009-12-0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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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公平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比,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方式及参评资格

(一) 奖励类别

1. 优秀研究生奖,分为优秀研究生学业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2. 优秀毕业生奖

(二)奖励方式

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三)参评资格

1. 基本条件:参评人员需为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并按时办理每学期注册手续(含缴费)。

2. 政治思想状况良好,积极维护班级的和谐和稳定;

3. 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各项校规校纪;

4.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评奖具体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奖

符合参评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班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参评优秀研究生奖,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的20%。其中优秀学业奖一般不超过15%,优秀干部奖一般不超过5%。

1. 优秀研究生学业奖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获得“优秀研究生学业奖”一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

a. 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20%,所修所有课程全部通过。无补考、缺考、重修记录。

b.上一学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获得“优秀研究生学业奖”二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

a. 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25%,所修所有课程全部通过。无补考、缺考、重修记录。

b. 上一学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学术论文。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参评“优秀研究生学业奖”三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

a. 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所修必修课程单科不低于75分,所修其余课程全部通过。无补考、缺考、重修记录。

b.必修课程单科不低于75分,选修课程全部通过,上一年在本专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学术论文。

2.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凡担任校、部、院级的学生干部和学校社团组织的负责人可申请此奖项,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1、政治思想表现突出,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积极做好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工作。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任职期间,主动认真而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好评,并能提供个人的典型材料。

3、学业优良,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所修所有课程全部通过。

4、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

(二) 优秀毕业生奖

符合参评资格的应届毕业班同学可参评优秀毕业生奖,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的10%。

1、 三年的所有考试课程全部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缺考、重修记录。

2、 毕业论文的评审专家鉴定均为优秀,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3、 在读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学业奖或具备深大[2009]1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先条件候选人。

4、优秀毕业生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评奖解释规则

1、评选对象为在校二、三年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2、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3、本年级本专业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百分比计算结果不足1的,以1计,大于等于1的,四舍五入,以整数倍记。

4、发表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其他刊物和《荔园法学》发表的文章,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5、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或有突出科研成果者,可申请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法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评审认定获奖等级。

6、同一年度内,本细则设定的各种奖项的荣誉和证书可以兼报兼得,但奖金不重复计发,即奖金只以最高数额的奖项计发一次。

四、评奖时间和评选程序

(一)评选时间

1. 秋季班优秀学生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十月份;春季班优秀学生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2. 秋季班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六月份;春季班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

(二)评选程序

1. 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各年级成立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进行初评和推荐。

3. 学院成立评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年级评审小组初评和推荐意见,依照评选细则,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无误后,报学校批准,由学校颁发证书,由学院发放奖金。

4. 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五、附则

(一)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凡获奖者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按学校规定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通报批评。

(三)本细则已经法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并报学校备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四)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深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