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双导师制,全面提高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
第一条 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J. M.)三类。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导师分别来自校内和校外,法学院具体负责导师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任职资格和程序
一、校内导师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具有法学专业高级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3.同意承担和履行本办法的各项导师岗位职责;
4.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过本科生的主要课程,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可以为研究生开设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校内导师任职程序
1.符合校内导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自愿向学院提出任职申请。
2.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各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个年级不超过五名,导师的确定主要采取导师和学生的双向自愿选择,必要时学院有权予以调配。
3. 校内导师和研究生的具体人选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换。
第三条 校内导师岗位职责
1. 结合各类研究生的培养特点,按时制定和提交每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2. 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当面指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随时接受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和面谈交流。
3. 负责与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进行工作协调以及学生的共同培养事宜。
4.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严格执行中期考核制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认真审核学位论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
5. 对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指导。定期了解研究生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布置每个阶段的学习、科研等工作。
6. 根据学院安排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
7. 根据学院安排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8.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做出评价;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校内导师待遇和解聘
1. 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报酬由学院支付,具体标准由学院规定。
2. 因不能履行校内导师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校内导师,经学院审核并报深圳大学研究生部备案,可解除聘用;校内导师被解聘后,不影响该导师此前指导的研究生继续学习。
第五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已由法学院办公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度起施行。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