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从参加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并报考各类法学专业(专业代码0301)、且符合国家分数要求的全国考生(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中调剂录取。
法律硕士(法学)学位代码为410200。
二、报名
按国家和深圳大学有关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的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三、复试
复试由法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1、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
2、所有收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均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复试;
3、复试时,法学院对考生的身份和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在入学报到时交验),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4、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5、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6、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在校医院进行体检,已参加今年3月份深圳大学组织的毕业体检的本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7、有关复试时间、地点、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可登录“深圳大学招生信息网” (
http://zsb.szu.edu.cn/)查阅。
四、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下达的2009年招生计划和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学制及学习方式
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由学院集体管理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制为三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寒暑假期正常休息。
六、入学时间
正式录取学生的入学时间为2009年9月。
七、学费及住宿
(1)学费标准为8000元/学年,须在每学年注册时缴清。
(2)住宿费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另行收取(每年800-1500元)。
八、毕业及学位授予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九、校内待遇及就业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对招收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按照自筹经费研究生录取和管理,录取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和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规定》办理。
© 深圳大学招生信息网 地址:深圳大学师范学院A座行政办公区4楼 邮编:518060 邮件 zsb@sz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