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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成功举办《民法规范论》学术讲座
2019-07-09信息来源:
编辑:法学院审核:

2019年6月22日下午15:00-17:00,在深圳大学科技楼第三报告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育部**学者特聘教授王轶作为主讲嘉宾,为深圳大学师生带来一场极其精彩,主题为《民法规范论》的学术讲座,这也是“荔园法学名家讲坛”系列讲座的第六讲。本次讲座,由法学院丁南教授主持,参加人员有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主任钟明霞教授、民商法导师组长蔡元庆教授以及法学院魏启证、马晶、张轶、程子薇老师等法学院众多师生。报告厅内座无虚席,两侧的阶梯也坐满了朝气蓬勃的学子。

 

 

王轶教授首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并从民法规范论的意义和价值切入主题,结合两个案例,说明在服务于对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做出妥当判断的目的,进行法律规范类型区分与体系建构,是有别于服务于其他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与体系建构。

传统民法规范理论中,以当事人是否可借由约定排除其适用作为标准,可将法律规范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此外,有时可借由约定排除其适用,有时无法借由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谓之为半强制性规范。王轶教授认为称之为混合性规范更为妥适。

王轶教授接续深入说明,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时,借助以下两个问题,可以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一个问题,当事人约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适用,该约定是否有效?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实施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合同行为是否有效?王轶教授接着深入说明关于简单规范和复杂规范的区分,简单规范是指该类规范不会成为合同行为违反的对象。依据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简单规范的法律适用,存在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之分。而复杂规范是指能成为合同行为违反对象的法律规范。复杂规范又可再区分为强制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规范。两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强制性规范既有关联,更有区别。

最后,王轶教授提出了深奥的法学研究是为了让法律的适用变得简单的观点,认为在有实践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的目的最终在于减轻裁判者的思考负担,使法律适用过程相对比较简便。演讲最后,师生们以热烈的掌声向王轶教授表示敬意。

 

 

经过王轶教授的分享与讲解,同学们对民法规范论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在提问环节,王轶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的区分标准等问题,与大家进入了深入交流探讨。互动环节之后,师生们与王轶教授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历时两小时,内容相当翔实丰富。王轶教授深厚的学术功底与缜密的逻辑思维及深入浅出的分析给在座师生留下了深刻印象,获益匪浅,赢得了全场师生的一致好评。讲座在活跃的氛围中取得了圆满结束。